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14(b)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602/Add.2)通过]

55/105.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

大会

回顾其1977年12月16日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的第32/127号决议及其后所有这方面的决议,

又回顾人权委员会1993年3月9日第1993/51号决议1及其后各项有关决议,

铭记委员会关于人权领域咨询服务和技术合作的各项有关决议,包括最近关于该主题的2000年4月26日第2000/80号决议,2

又铭记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3其中除其他外重申必须考虑能否在没有建立区域和分区域促进和保护人权安排的地区建立此种安排,

回顾世界人权会议建议应提供更多资源,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领域技术合作方案来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

重申区域安排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起着根本作用,这些安排应加强各项国际人权文书中所载的普遍人权标准及其保护,

注意到在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区域政府间组织的主持下,区域一级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迄今取得的进展,

认为联合国与人权领域各项区域安排之间的合作仍然既具有实质意义又相辅相成,并存在着扩大合作的可能性,

1. 满意地注意到秘书长报告;4

2.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提供合作和援助,以进一步加强现有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和区域机构,特别是通过旨在加强国家能力建设的技术合作、新闻和教育这些途径,以促进人权领域的资料和经验的交流;

3. 又欢迎在这方面高级专员办事处密切合作,举办人权领域区域和分区域培训班和讲习班、高级别政府专家会议和各国人权机构区域会议,目的是提高各个区域对促进和保护人权有关问题的了解,改进程序和审查各种制度,以促进和保护普遍接受的人权标准,并查明批准主要国际人权条约的障碍和克服这些障碍的战略;

4. 因此认识到在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方面取得进展主要取决于在国家和地方两级所作的努力,并认识到区域办法应意味着加强与所有有关伙伴的合作和协调;

5. 强调人权领域技术合作方案十分重要,再次呼吁各国政府考虑利用联合国在此方案下提供的各种可能方式,在国家一级为政府人员举办关于实施国际人权标准和有关国际机构经验的资讯或培训课程,并满意地注意到在这方面与所有区域的国家政府制定了技术合作项目;

6. 欢迎联合国以及联合国依照有关人权的各项条约设立的机构与区域政府间组织诸如欧洲理事会、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美洲人权委员会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之间不断加强交流;

7. 又欢迎高级专员任命四位人权问题著名人士担任区域顾问,他们将通过制定战略和发展人权伙伴关系在促进人权和宣传人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增进区域人权技术合作的协调和协助整个区域的合作,例如国家机构、议会人权机构、律师协会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区域合作;

8. 回顾在这方面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南部非洲区域驻留的积极经验,在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区域做法时,这一经验将具有指导意义;

9. 感兴趣地注意到高级专员办事处的非洲方案和加强高级专员办事处与非洲统一组织之间合作的目标,以便定期审查不同分区域在人权领域的需要;

10. 又感兴趣地注意到在执行《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技术合作框架》方面的进一步发展,5这一框架正在加强该区域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技术合作;

11. 还感兴趣地注意到《人权领域技术合作基多框架》是高级专员办事处区域战略的基础,旨在加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促进人权的能力;

12. 欢迎高级专员办事处与欧洲和中亚的区域组织继续合作,特别是作为优先事项制定一项防止贩卖人口的区域办法;

13. 尚无人权领域区域安排的那些地区的国家考虑缔结协定,以便在各自区域内建立适当的区域机构,来促进和保护人权;

14. 秘书长按照1998-2001年中期计划方案19(人权),6继续加强联合国与处理人权问题的区域政府间组织的交流,从技术合作经常预算内向高级专员办事处增进区域安排的各项活动提供充足资源;

15. 人权委员会继续特别注意以最适当方式应不同区域各个国家的要求在技术合作方案范围内协助它们,并于必要时提出相关建议;

16. 秘书长就促进和保护人权区域安排的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提出报告,并在报告内列入依照本决议采取行动的成果;

17. 决定在第五十七届会议上进一步审议这一问题。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注:

1.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3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93/23和Corr.5),第二章,A节。

2. 同上,《2000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2000/23和Corr.1),第二章,A节。

3. A/CONF.157/24Part I)和Corr.1,第三章。

4. A/55/279

5. 同上,第三节B。

6.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6号》(A/53/6/Re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