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14(b)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602/Add.2)通过]

55/106. 人权与赤贫

大会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1《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联合国通过的其他人权文书,

考虑到世界人权会议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3及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1995年3月12日通过的《社会发展问题哥本哈根宣言》和《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行动纲领》4的有关规定,以及题为“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及其后的发展:在全球化世界实现惠及所有人的社会发展”的大会第二十四届特别会议2000年7月1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成果文件,5

回顾其1992年12月22日第47/196号决议,其中大会宣布10月17日为消灭贫穷国际日,1993年12月21日第48/183号决议,其中大会宣布1996年为消灭贫穷国际年,1995年12月20日第50/107号决议,其中大会宣布了第一个联合国消灭贫穷十年(1997-2006年),1996年12月12日关于人权与赤贫的第51/97号决议、1997年12月18日第52/193号决议,其中大会强调须进行十年的后续工作以及1998年12月9日关于人权与赤贫的第53/146号决议,

又回顾其1997年12月12日第52/134号决议,其中大会认识到为了了解、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必须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

还回顾其1999年12月22日第54/232号决议,其中表示深切关注生活在赤贫之中的人数仍在增加,而且其中大多数和受影响最深的是妇女和儿童,

铭记人权委员会1992年2月21日第1992/11号、61993年2月26日第1993/13号、71994年2月25日第1994/12号、81995年2月24日第1995/16号、91996年4月11日第1996/10号、101997年4月3日第1997/11号、111998年4月17日第1998/25号、121999年4月26日第1999/26号13和2000年4月17日第2000/12号决议14以及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151996年8月29日第1996/23号决议,16

回顾其1992年12月18日第47/134号决议,其中大会重申赤贫和社会排斥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强调必须根据最贫穷者的经验和意见,全面深入地研究赤贫现象,

认识到消除赤贫是全球化过程中的一大挑战,需要通过果断的国家行动及国际合作采取协调连贯的政策,

重申鉴于广泛存在赤贫现象阻碍充分有效地享受人权,并且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对生命权构成威胁,立即减轻并最终消灭赤贫现象仍然必须是国际社会的高度优先事项,

回顾《联合国千年宣言》,17

满意地注意到人权与赤贫问题独立专家提交给人权委员会的临时报告18和进度报告19以及其中所载建议,

1. 重申赤贫和社会排斥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因此必须采取国家和国际紧急行动予以消除;

2. 又重申各国必须鼓励最贫困者参与所在社会的决策,鼓励实现人权和努力消除赤贫并为穷人和易受害群体提供手段,组织起来,参加各方面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尤其是参加与他们有关的政策的规划和执行,使他们成为真正的发展伙伴;

3. 强调赤贫是各国政府、民间社会和联合国系统,包括各国际金融机构须加处理的一大问题,在此重申政治承诺是消灭贫穷的先决条件;

4. 认识到克服赤贫是充分享有政治、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必要手段,并重申这些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

5. 重申绝对贫困的广泛存在妨碍充分有效地享受人权,并使民主和民众参与变得脆弱;

6. 又重申《联合国千年宣言》17中所载关于发展和消灭贫穷的承诺;

7.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实施联合国消灭贫穷十年的范围内,继续适当注意人权与赤贫问题;

8.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采取具体行动减轻赤贫对儿童的影响,并注意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有关决议的范围内致力优先考虑寻求某种减轻贫穷的办法,并敦促它们继续这方面的工作;

9. 呼吁各国、联合国各机构、特别是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继续适当注意人权与赤贫之间的关联;

10. 决定在第五十七届会议在题为“人权问题,包括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切实享受的各种途径”的分项目下进一步审议这个问题。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注: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见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A/CONF.157/24/(Part I),第三章。

4. 《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报告,1995年3月6日至12日,哥本哈根》(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8),第一章,决议1,附件一和二。

5. S-24/2号决议,附件。

6.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2年,补编第2号》(E/1992/22),第二章,A节。

7. 同上,《1993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93/23和Corr.5),第二章,A节。

8. 同上,《1994年,补编第4号》和更正(E/1994/24和Corr.1),第二章,A节。

9. 同上,《1995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95/23和Corr.2),第二章,A节。

10. 同上,《1996年,补编第3号》(E/1996/23),第二章,A节。

11. 同上,《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第二章,A节。

12. 同上,《1998年,补编第3号》(E/1998/23),第二章,A节。

13. 同上,《1999年,补编第3号》(E/1999/23),第二章,A节。

14. 同上,《2000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2000/23和Corr.1),第二章,A节。

15. 后更名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9/256号决定)。

16. E/CN.4/1997/2-E/CN.4/Sub.2/1996/41,第二章,A节。

17. 见第55/2号决议。

18. E/CN.4/1999/48。

19. E/CN.4/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