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14(b)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602/Add.2)通过]

55/110. 人权与单方面胁迫性措施

大会

回顾其1996年12月12日第51/103号决议、1997年12月12日第52/120号决议、1998年12月9日第53/141号决议和1999年12月17日第54/172号决议以及人权委员会1998年4月9日第1998/11号决议1并注意到委员会2000年4月17日第2000年/11号决议,2

重申大会1974年12月12日第3281(XXIX)号决议中宣布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所载的有关原则和条款,特别是第32条,其中宣布,任何国家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其他任何措施来胁迫另一国家,使其在主权权利的行使方面屈从,

注意到秘书长根据人权委员会1999年4月23日第1999/21号决议3提出的报告4和秘书长关于第52/120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5

认识到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互相依存与相互关联的,并就此重申发展权利是所有人权的组成部分,

回顾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呼吁各国不要采取任何不符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单方面胁迫性措施,为各国间贸易关系制造障碍,妨碍充分实现所有人权,6

铭记1995年3月12日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通过的《社会发展问题哥本哈根宣言》、71995年9月15日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8和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通过的《人类住区伊斯坦布尔宣言》和《生境议程》9中所有与该问题有关的内容,

表示关切国际关系、贸易、投资与合作方面各种单方面胁迫性措施的不良影响,

深为关切尽管大会和最近的主要联合国会议就此问题通过了各项建议,但是仍然有人违反一般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继续宣布和执行单方面胁迫性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人道主义活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种种不良影响,包括在其国境外的各种影响,从而对其他国家管辖下的人民和个人充分享受所有人权造成更多的障碍,

铭记任何胁迫性质的单方面立法、行政和经济措施、政策和做法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进程和人权的促进所产生的一切国境外的影响,这些影响阻碍所有人权的充分实现,

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发展权问题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持续不断努力,并特别重申,依照其标准,单方面胁迫性措施是执行《发展权利宣言》10的一个障碍,

1. 敦促所有国家不要采取或执行任何违反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单方面措施,尤其是那些在国境外造成各种影响的胁迫性措施,这种措施阻碍国家间的贸易关系,从而妨碍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11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所载的权利,尤其是个人和人民的发展权利;

2. 所有国家考虑酌情采取行政或立法措施,抵制单方面胁迫性措施在国境外的适用或影响;

3. 拒绝接受以在国境外产生各种影响的单方面胁迫性措施为手段,对任何国家、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施加政治或经济压力,因为此类措施对这些国家的广大人口、特别是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实现所有人权产生不良影响;

4. 吁请已经实施这种措施的会员国遵守它们作为各项国际人权文书缔约国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尽早撤销那些措施;

5. 在这方面重申所有人民的自决权利,据此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和自由追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6. 敦促人权委员会在进行关于行使发展权利的工作时充分考虑到单方面胁迫性措施的不良影响,包括在国内立法而将其适用于国境以外的情况;

7.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履行促进、实现和保护发展权利的职责方面,并铭记着单方面胁迫性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人口的持续影响,在其向大会提出的年度报告中对本决议给予优先考虑;

8. 秘书长提请全体会员国注意本决议,继续收集它们关于单方面胁迫性措施对其人口产生的影响和不良后果的意见及资料,并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分析报告,突出这方面的实际和预防性措施;

9. 决定在其第五十六届会议上在题为“人权问题,包括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切实享受的各种途径”的分项目下优先审议这个问题。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注:

1.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8年,补编第3号》(E/1998/23),第二章,A节。

2. 同上,《2000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2000/23和Corr.1),第二章,A节。

3. 同上,《1999年,补编第3号》(E/1999/23),第二章,A节。

4. E/CN.4/2000/46和Add.1。

5. A/53/293Add.1

6. 见A/CONF.157/24(Part I),第三章,第一节,第31段。

7. 《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报告,1995年3月6日至12日,哥本哈根》(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8),第一章,决议1,附件一。

8.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13),第一章,决议1,附件一和二。

9. 《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生境二)的报告,1996年6月3日至14日,伊斯坦布尔》(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7.IV.6),第一章,决议1,附件一和二。

10. 41/28号决议,附件。

11. 217 A(III)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