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14(c)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602/Add.3)通过]

55/112. 缅甸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重申所有会员国均有义务促进和保护《联合国宪章》所载并经《世界人权宣言》1和国际人权盟约2及其他适用的人权文书所阐述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意识到联合国按照其《宪章》促进和激励对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意识到《世界人权宣言》申明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因此表示严重关注缅甸政府仍未履行其承诺,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根据1990年的选举结果走向民主,

回顾其1999年12月17日第54/186号决议和人权委员会1992年3月3日第1992/58号决议,3其中除其他外,委员会决定任命一名负有一定任务的特别报告员,还注意到委员会2000年4月18日第2000/23号决议,4其中委员会决定将其缅甸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期限延长一年,

又回顾特别报告员的意见,即认为缺乏尊重与民主施政有关的权利是缅甸境内所有重大侵犯人权事件的根源,

仍严重关注缅甸境内人权情况恶化,尤其是如特别报告员所汇报,对缅甸境内行使政治权利及思想、言论、结社和行动自由的压制毫未放松,并深切关注对昂山苏姬和全国民主联盟其他成员设置了新限制,

又严重关注法律制度被有效地用作压迫工具,恐吓和拘留律师的行径日益加剧,

确认缅甸政府有组织地侵犯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已对缅甸人民的健康和福利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关心地注意到秘书长特使最近两次前往缅甸访问和缅甸政府就此提供的合作,

深感遗憾的是缅甸政府未能与有关联合国机制、特别是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尽管缅甸政府在1999年保证会认真考虑请他往访,但仍未邀请他访问缅甸,

1. 表示赞赏人权委员会缅甸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临时报告,5并呼吁缅甸政府充分执行特别报告员的建议;

2. 敦促缅甸政府立即同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使他在没有先决条件的情况下到现场执行任务,并同缅甸政府和社会所有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直接接触,从而使他能充分履行职责;

3. 满意地注意到继续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合作,准许该委员会依照其工作方式同被拘留者联络和探访他们,并希望进一步推行这项合作方案;

4. 痛惜如特别报告员所汇报,缅甸境内人权继续遭到侵犯,包括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被迫失踪、强奸、酷刑、不人道待遇、大规模逮捕、强迫劳动包括利用童工、强迫迁移以及剥夺集会、结社、言论和行动的自由;

5. 表示严重关注缅甸政府推行愈益有系统的政策,迫害民主反对派全国民主联盟成员、支持者及其家庭,以及族裔反对党,并严重关注政府采用恫吓的办法,例如任意逮捕和拘留、滥用法律制度包括判处长期徒刑、群众大会和媒体宣传,迫使许多人不敢行使自己的合法政治权利;

6. 敦促缅甸政府立即停止一切旨在阻止自由行使国际公认人权,包括结社、集会、行动和言论等自由的活动,特别是撤除对昂山素姬和全国民主联盟其他成员行动自由及其同外界自由联络施加的所有限制;

7. 强烈敦促缅甸政府立即无条件释放被拘留的政治领袖和所有政治犯,包括记者,确保他们人身安全并允许他们参加民族和解进程;

8. 表示关切国民大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不容许当选的议员和少数民族代表自由发表意见,并敦促缅甸政府寻求建设性的新办法,例如通过制订采取行动的时限等方法,来促进民族和解和恢复民主;

9. 强烈敦促缅甸政府考虑到它在各种场合给予的保证,按照1990年民主选举中表达的人民意愿,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恢复民主,并为此目的立即与各政治领袖,包括昂山素姬及各族裔群体的代表进行实质性政治对话,并在这方面注意到代表人民议会的委员会的存在;

10.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缅甸政府仍未停止其广泛和有组织地强迫本国人民服劳役的做法,并且未履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此一问题的三项建议,因而使得国际劳工组织不得不严格限制同政府的进一步合作,并促使国际劳工大会在不违反某些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若干措施,以确保缅甸政府遵行为审查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遵守情况所设调查委员会的建议;

11. 注意到国际劳工组织技术合作特派团最近前往缅甸访问以及缅甸政府向该特派团提供的合作,同时等待特派团的成果;

12. 强烈敦促缅甸政府依照调查委员会的有关建议,充分执行具体的立法、执行和行政措施,铲除强迫劳动的做法;

13. 欢迎大学重新开课,但仍感关注的是,受教育的权利仍然局限于那些愿意停止行使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人,并关切学年时间缩短、学生被分发到远处校区而且资源不足;

14. 痛惜人权继续遭到侵犯的情况,特别是针对属于少数族裔和宗教的人士,包括即决处决、强奸、酷刑、强迫劳动、强征民夫、强迫搬迁、使用杀伤地雷、毁坏作物和农田和没收土地和财产,从而剥夺这些人的生活资料并导致大批人民流离失所和难民流入邻国,给这些国家带来负面影响,以及国内流离失所者人数日增;

15. 敦促缅甸政府终止有系统地迫使人民离乡背井的做法并消除造成难民流入邻国的其他原因,创造有利条件使这些人自愿返回本国和安全而有尊严地重新融入社会,并允许人道主义工作人员能安全和不受阻挠地前往各地协助返乡和重新融入社会进程;

16. 痛惜如特别报告员所汇报,5仍然存在侵犯妇女,特别是难民妇女、国内流离失所的妇女以及属于少数族裔群体和政治反对派的妇女的人权的情况,尤其是强迫劳动、贩卖、性暴力和色情剥削,包括强奸的情况;

17. 强烈敦促缅甸政府全面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特别是关于起诉和惩处侵犯妇女人权者、并特别是对军事人员进行人权教育和增进对性别问题敏感度的培训这项要求;

18. 痛惜征募儿童,特别是属于少数族裔的儿童为士兵,并强烈敦促缅甸政府和缅甸境内的所有其他敌对各方停止利用儿童为士兵;

19. 表示关注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的病例日增,并敦促缅甸政府紧急处理这项将对缅甸联邦发展具有严重长期影响的问题,并确保卫生系统得到足够的经费,使卫生工作者能满足人人尽可能享受最高标准保健的权利;

20. 表示严重关注学龄前儿童中营养不良比率偏高,这严重侵犯他们得到足够食物和享受可以获得的最高标准保健的权利,并可能对受影响儿童的健康和发育产生严重影响;

21. 强烈敦促缅甸政府确保充分尊重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经济和社会权利,并履行其下列义务:恢复司法独立和适当法律程序以及结束侵犯人权者,包括军方人员有罪不罚的情况和把任何这样的人绳之以法,并调查和起诉任何情况下指称政府官员侵犯人权的事件;

22. 欢迎秘书长就其特使往访缅甸提出的报告,6赞同特使的呼吁,即发动实现民族和解的对话进程,并支持他为促成这种对话而作的努力;

23. 秘书长继续同缅甸政府讨论人权情况和恢复民主,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提出更多关于这些讨论进展情况的报告,并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和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汇报执行本决议的进展情况;

24. 决定在其第五十六届会议上继续审议该问题。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注:

1.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2年,补编第2号》(E/1992/22),第二章,A节。

4. 同上,《2000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2000/23Corr.1),第二章,A节。

5. A/55/359

6. A/55/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