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14(c)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602/Add.3)通过]

55/113. 东南欧部分地区的人权情况

大会

铭记关于这一问题的所有有关决议,特别是人权委员会2000年4月18日第2000/26号决议,1以及安全理事会各项有关决议和主席声明,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世界人权宣言》、2国际人权盟约3和其他人权文书、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4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保护战争受害者公约5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6

注意到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参加国所遵守的原则和承诺,

重申该区域所有国家在国际公认的疆界内的领土完整,并充分考虑到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议,

表示全力支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各项附件(统称为《和平协定》),7除其他外,其中规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境内各方均应承诺充分尊重人权,特别是有关难民返回的问题,

表示支持各民主力量和非政府组织促进和保护人权及加强民间社会,并在这方面注意到1999年6月10日在德国科隆通过的《东南欧稳定公约》所提供的机会,

欢迎2000年10月26日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东南欧稳定公约》区域圆桌特别会议决定接纳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加入该公约的框架,

注意到必须尊重所有属于少数民族的人的权利,

欢迎高级代表办事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以及联合国其他实体、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洲委员会、欧洲共同体监测团、各国政府和该地区的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2000年所作的贡献,

回顾安全理事会1998年3月31日第1160(1998)号、1998年9月23日第1199(1998)号、1998年10月24日第1203(1998)号、1999年5月14日第1239(1999)号和1999年6月10日第1244(1999)号决议和其中所附一般原则,以及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1998年3月24日的主席声明、8人权委员会1998年4月22日第1998/79号决议9和1999年4月13日第1999/2号决议10及1999年9月27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科索沃的人权情况的报告,11

回顾大会谴责塞尔维亚对科索沃平民的军事攻击,产生对科索沃人的战争罪和严重侵犯国际人权与国际人道主义法事件,

谴责在科索沃的一切侵犯人权事件,这些事件影响到科索沃的所有族裔,特别是阿尔巴尼亚族裔极端分子对塞族、罗姆人和其他科索沃少数民族的骚扰和谋杀,

表示关切科索沃全体人民都受到该地冲突与冲突后果的影响,并强调科索沃的所有民族、族裔、宗教或语言的少数群体必须享有其充分和平等的权利,不得有所歧视,

在这方面,强调“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的重要性,

痛惜在塞尔维亚境内违背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权标准,拘留科索沃阿族人或其他族人,但欢迎该地当局承诺在进行司法诉讼中遵守这方面以及所有其他司法责任方面的国际准则,

1. 再次呼吁当事各方始终如一地全面执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附件(统称为《和平协定》);13

2. 强调人权对于成功地执行《和平协定》的关键作用,并强调根据《和平协定》各方有义务遵守国际人权法,保证其管辖下的所有人按照国际规范和标准享有最高水平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各级政府实行法治和有效的司法、新闻自由和媒体独立、言论自由、包括组织政党的结社自由、宗教自由和行动自由;

3. 又强调必须加强国际努力,以促进和做到使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安全和体面地尽快自愿返回;

4. 谴责该区域日益严重的贩卖妇女问题,并呼吁所有有关当局积极打击这种犯罪行为;

5. 敦促尚未做到的所有国家和《和平协定》当事各方,根据安全理事会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号决议和其后所有有关决议的要求,履行与“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充分合作的义务,特别是遵守将在其领土内或在其控制下的被起诉者逮捕和移送国际法庭拘押的义务;

6. 注意到所有各国和《和平协定》当事各方的人权情况都有不同程度的进步,但在几个方面仍需大量努力;

7. 再度呼吁所有各国和《和平协定》当事各方,确保将促进和保护人权以及民主机构的有效运作作为发展民政机构的中心内容;

8. 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执行《和平协定》方面取得的进展;

9. 又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难民返回方面的进展,同时呼吁各有关当局积极支持少数民族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返回进程,除其他外应为此而驱赶非法占用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房屋的人,特别是在斯普斯卡共和国波斯尼亚塞族人口占多数的地区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境内波斯尼亚克族占多数的地区;

10. 欢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关于“组成民族”的决定,反映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为达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最高标准所作的承诺;

11. 谴责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对返回的少数民族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骚扰,包括破坏他们的房屋,特别是在斯普斯卡共和国波斯尼亚塞族人口占多数的地区和联邦境内波斯尼亚克族占多数的地区;

12. 又谴责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特别在斯普斯卡共和国不断发生的宗教歧视事件和剥夺宗教少数群体重建其宗教场所的权利的事件;

13. 还谴责政党和政府官员操纵新闻的行为,包括有选择地用诽谤和税法骚扰记者和编辑;

14. 呼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所有当局,特别是斯普斯卡共和国境内的当局,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充分合作;

15. 呼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各有关当局,包括斯普斯卡共和国和联邦的当局:

(a) 执行高级代表的决定和履行《和平协定》及和平执行委员会各项宣言规定的义务;

(b) 执行人权委员会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决定、人权调查员办公室和人权法庭的决定以及流离失所者和难民不动产索偿受理委员会的决定;

(c) 建立人员和经费充足的司法机构有效保护所有公民权利;

(d) 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协调通过有效公正的选举法;

(e) 充分执行1999年11月15日通过的《纽约宣言》12各项规定;

(f) 支持共同机构的工作并充分执行2000年5月23日和24日和平执行委员会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规定的行动;

16. 欢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在最近举行选举之后发生的政治变化,表明该国人民清楚地决定选择民主、尊重人权和融入国际社会,而不选择独裁和孤立,并期待新的当局能够确保尊重法治,并尊重促进和保护人权;

17. 欢迎接纳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为联合国会员国;

18. 还欢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新的民主当局承诺对过去侵犯人权的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侵犯科索沃各族裔群体的人权、压制并扰乱和平的政治活动分子、进行非法和/或秘密关押以及其它违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事件,并鼓励其如此努力;

19.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任命关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境内的科索沃危机中被剥夺自由者问题得特使,并呼吁所有当局与特使进行合作;

20. 欢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新的民主当局承诺促进并保护自由独立的传媒,并期待着欢迎取消任何阻碍在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境内充分自由地行使人权和享有基本自由的法律;

21. 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所有当局尊重所有属于任何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

22. 欢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承诺一秉诚意地充分履行《和平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并遵守安全理事会第1244(1999)号决议的各项规定条件,并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人道主义组织进行合作,减轻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痛苦,保护他们,并帮助他们安全体面地自愿返回家园;

23. 鼓励各国考虑增加提供自愿捐助,支持新的民主当局,以期使该当局能够满足该地区迫切的人权和人道主义需要;

24. 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当局遵守其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充分合作的义务,并欢迎国际法庭驻贝尔格莱德办事处宣告重新开放,欢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当局承诺同该办事处合作;

25. 强调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当局有义务遵守安理会第1244(1999)号决议各项规定以及1999年5月6日通过并附于该决议的关于科索沃危机的政治解决办法基本原则;

26. 重申科索沃人权和人道主义情况应在根据安理会第1244(1999)号决议及其附件所列一般原则制定的政治解决办法框架内加以处理;

27. 欢迎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和驻科索沃部队的努力,并吁请科索沃所有各方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当局与特派团和该部队充分合作,以便其履行任务;

28. 鼓励各国考虑增加提供自愿捐款,以支持特派团满足该地区迫切的行政、人权和人道主义需要;

29.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科索沃所作的工作以及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努力;

30. 确认特派团、联合国民警和科索沃警察部队在全科索沃大力建立并训练一支多族裔地方警察的核心部队;

31. 吁请科索沃所有各方与特派团合作,以确保在科索沃充分尊重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与民主规范;

32. 敦促科索沃所有各方支持并加强科索沃的多族裔社会,尊重少数族群所有人民的权利,并将他们纳入所有临时和新设的民政机构,并在这方面全力支持特派团;

33. 欢迎最近在科索沃和平举行了市镇选举,这是科索沃民主发展的里程碑,也是执行安理会第1244(1999)号决议的里程碑,为此赞扬各方对特派团工作的支持;

34. 赞扬特派团努力建立科索沃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并促请所有的塞族和阿族地方领袖以及科索沃其他少数族裔领袖,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支持该项努力;

35. 呼吁所有科索沃地方官员、族裔代表和个人,尊重言论自由和发表任何观点的权利,媒体自由独立的权利,以及宗教自由权利;

36. 又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当局和科索沃所有族群代表,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谴责强迫任何科索沃居民迁离家园或工作地点,不论受害者是什么族裔,不论施害者是谁,避免一切暴力行为,并运用他们的影响力和领导地位,使所有各方同驻科索沃部队和特派团全力合作,阻止这类事件发生,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37. 强调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不分族裔背景返回家园的重要性,并对这方面继续发生骚扰或其他阻挠的报道表示关切;

38. 又强调科索沃所有各方必须承担责任镇压对任何背景的个人或群体的骚扰,并创造安全环境,使所有愿意留在科索沃的人不分族裔背景,真正可能留下;

39. 还强调迫切需要所有族裔同特派团和驻科索沃部队合作,重建和加强全体人民的共同机构,并抵制建立任何种类的平行机构;

40. 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当局释放那些被拘留和从科索沃转移到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其他地方的人员,或明确说明每一个受拘留者的被控罪名,使他们获得正当法律诉讼程序,并保障其家属和非政府组织与国际观察员能够不受阻碍地经常接触仍受拘留的人;在这方面,欢迎采取了重要的第一步,释放了著名人权活动者弗洛拉·布罗维那和其他二十三名被拘留者;

41. 呼吁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当局和科索沃当地所有塞族和阿族领袖提供有关许多在科索沃失踪的人的命运和下落的情况,并在这方面鼓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同其他组织合作,继续进行澄清情况的努力;

42. 表示关切违反安理会第1244(1999)号决议和《朗布依埃协定》13的指导原则,强迫按族裔分裂科索沃任何部分,并强调科索沃所有各方需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或扭转事实上或法律上允许这种按族裔分区的任何行动;

43. 谴责科索沃任何一方的任何贩卖妇女行为,呼吁地方当局和特派团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预防和制止这种行为;

44. 人权委员会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人权情况的特别报告员继续密切监测科索沃的人权情况,并向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以及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报告其调查结果;

45. 决定在第五十六届会议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继续审查本问题。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注:

1.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2000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2000/23和Corr.1),第二章,A节。

2. 第217 A(III)号决议。

3.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4.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89卷,第2545号。

5. 同上,第75卷,第970-973号。

6. 同上,第1125卷,第17512和17513号。

7. S/1995/999,附件。

8.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8年,补编第3号》(E/1998/23),第三章,E节,第28段。

9. 同上,第二章,A节。

10. 同上,《1999年,补编第3号》(E/1999/23),第二章,A节。

11. E/CN-4/2000/10

12. S/1999/1179,附件。

13. S/1999/648,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