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14(c) 大会决议 [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602/Add.3)通过]55/114.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国际人权盟约2和其他人权文书, 重申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均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履行其根据这方面的各项国际文书承担的义务, 注意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2《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3和《儿童权利公约》4的缔约国, 回顾其以往关于这个议题的各项决议,其中最近的一项是1999年12月17日第54/177号决议,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2000年4月18日第2000/28号决议,5 1. 欢迎: (a) 人权委员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人权情况特别代表的临时报告;6 (b) 伊朗人民广泛参加2000年2、3月的议会选举,表明伊朗人民真正决心推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民主进程; (c)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承诺促进尊重法治,包括消除任意逮捕和拘留现象,并且改革司法和监狱制度,使其与这方面的国际人权标准相一致; (d)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技术合作需求评估团访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并鼓励该评估团采取后续行动; 2. 注意到: (a)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各种诉讼案件都应有律师出庭,司法改革项目的目的特别是要重新将法官和检察官的职责区分开来; (b) 伊朗司法系统最近对一些法规作了修订,依据经修订的法规,宗教少数群体成员不再需要在申请结婚证时注明宗教信仰; (c) 教育、培训和保健等领域在妇女地位方面取得进展; (d) 目前正在审议一项旨在提高结婚年龄的法案; (e) 伊斯兰人权委员会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权情况方面的工作,特别是其调查非法拘留和失踪的努力; 3. 表示关注: (a) 自1996年以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尚未邀请特别代表访问伊朗; (b) 意见和言论自由的情况恶化,尤其关注根据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法律,以此作为剥夺或限制言论、意见和思想自由的借口,对新闻自由施加种种限制、由司法机关查封许多报纸、查禁出版物以及逮捕新闻记者、政治活动分子和知识分子; (c)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仍然存在侵犯人权事件,尤其是在明显违反国际公认的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处决人犯以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案件; (d) 司法未能充分达到国际标准并缺乏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国际公认的法律保障措施未能得到遵守,未遵守保护宗教少数群体的保障办法; (e) 宗教少数群体遭受歧视,尤其是巴哈派教徒仍一贯受到迫害,包括继续受拘禁,其中有些人被处死; (f) 如特别代表所报告,妇女继续受到法律上和实际上的歧视,仍然无法充分、平等地享受人权; 4. 呼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a) 邀请人权委员会宗教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伊朗并重新同他充分合作,特别是使他能够对伊朗人权状况的变化进行研究,包括通过与社会各阶层直接接触,并充分利用人权领域的技术合作方案; (b) 在最近的将来落实其向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发出的访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邀请; (c) 加强对人权和法治的尊重,并遵守伊朗根据国际人权盟约2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自由承担的义务; (d) 努力确保司法机关充分实施正当法律程序和公平透明的诉讼程序,在这方面在所有诉讼程序中,包括审理宗教少数群体成员案件的诉讼程序中,确保尊重被告的权利和判决的公正性; (e) 确保死刑仅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不要无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2的各项规定和联合国保障措施宣判死刑,并向特别代表提供关于这一问题的有关统计资料; (f) 加紧对知识分子和政治活动分子死亡及杀害的可疑案件进行调查,并将被指称的犯罪行为人绳之以法; (g) 消除对基于宗教原因或对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一切形式歧视; (h) 充分执行宗教不容忍问题特别代表关于巴哈派教徒和其他宗教少数群体的结论和建议,7直到这些群体完全获得解放; (i)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终止使用酷刑及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处罚,特别是断肢的做法; (j) 采取进一步措施,促进妇女充分、平等地享受人权; 5. 决定在第五十六届会议上,在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参照人权委员会提供的其他材料,继续审查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境内的人权情况,包括巴哈教徒等少数群体的境况。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注: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第2106 A(XX)号决议,附件。 4. 第44/25号决议,附件。 5.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2000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2000/23和Corr.1),第二章,A节。 6. A/55/363。 7. 同上,第110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