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 114(c)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602/Add.3)通过]

55/115. 伊拉克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遵照《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国际人权盟约2和其他人权文书,

重申所有会员国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履行其根据这方面的各项国际文书承担的义务,

念及伊拉克是国际人权盟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以及1949年8月12日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3 的缔约国,

回顾大会和人权委员会以往关于这个问题的各项决议,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最近通过的2000年4月18日第2000/17号决议,4

又回顾安全理事会1991年3月2日第686(1991)号决议,其中要求伊拉克释放可能仍被拘禁的所有科威特人和其他国家国民、安理会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决议、安理会1991年4月5日第688(1991)号决议,其中要求停止镇压伊拉克平民并坚决要求伊拉克与人道主义组织合作及尊重伊拉克所有公民的人权、安理会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号、1997年6月4日第1111(1997)号、1997年9月12日第1129(1997)号、1997年12月4日第1143(1997)号、1998年2月20日第1153(1998)号、1998年6月19日第1175(1998)号、1998年11月24日第1210(1998)号、1999年5月21日第1242(1999)号、1999年10月4日第1266(1999)号、1999年12月10日第1281(1999)号和2000年6月8日第1302(2000)号决议,其中授权各国准许进口伊拉克石油以便允许伊拉克购置人道主义用品,以及安理会1999年12月17日第1284(1999)号决议,其中对伊拉克局势采取综合办法,包括提高准许进口伊拉克石油的限额以便增加可以用于购买人道主义供应品的收入,制订新的规定和程序以期改进人道主义方案的执行情况,进一步满足伊拉克人民的人道主义需要,并重申伊拉克有义务便利安全理事会第687(1991)号决议第30段所称的所有科威特和第三国国民的遣返,

注意到人权事务委员会、5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6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7 和儿童权利委员会8 对伊拉克最近向它们提交的报告的总结意见,这些条约监测机构在其中指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并认为伊拉克政府仍应受条约义务的约束,同时指出制裁对该国人民,特别是儿童日常生活的不利影响,

回顾秘书长关于安全理事会第986(1995)号、9 第1111(1997)号、10 第1143(1997)号、11第1175(1998)号、12 第1210(1998)号、13 和第1242(1999)号决议14 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安全理事会第1302(2000)号决议的执行情况的报告,15

重申伊拉克政府有责任确保全国人民的福祉和充分享受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关切伊拉克悲惨的人道主义情况,据联合国若干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指出,这种情况特别影响到某些脆弱群体,包括儿童,并呼吁有关各方在管理安全理事会第986(1995)号决议所设的人道主义方案方面履行共同的责任,

1. 欢迎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关于伊拉克境内人权情况的临时报告16 和其中所载的意见、结论和建议;

2. 失望地注意到该国境内的人权情况并未改善;

3. 强烈谴责:

(a) 伊拉克政府系统、广泛和极其严重地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情况,导致以广泛的歧视和普遍的恐怖来维持的全面镇压和压迫;

(b) 以威胁逮捕、监禁、处决、驱逐、拆毁房屋和其他制裁手段压制思想、言论、新闻、结社、集会和行动自由;

(c) 镇压任何一种反对行动,特别是骚扰、恐吓和威胁住在国外的伊拉克反对派人士及其家属;

(d) 不顾《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2的规定和联合国的保障措施,广泛使用死刑;

(e) 即审即决和任意逮捕,包括政治谋杀和持续进行所谓的监狱清理,以及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经常进行任意逮捕和拘留,以及一贯而且经常不遵守正当程序和法治;

(f) 普遍和系统地使用酷刑,并继续在法令中规定以残酷和不人道惩罚作为各种罪行的处分;

4. 要求伊拉克政府:

(a) 遵守其依国际人权条约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自愿承担的义务,尊重和确保在其领土内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的权利,不论他们的出身、族裔、性别或宗教为何;

(b) 使其军队和安全部队的行动符合国际法标准,尤其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所载标准;

(c) 同联合国各人权机制合作,尤其是邀请特别报告员访问该国,并遵照大会和人权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允许在伊拉克各地派驻人权监测员;

(d) 确立司法独立,废除准许特定的部队或人员在国际标准所规定的法治的司法行政范围以外为了任何目的杀人或伤人免受惩罚的一切法律;

(e) 废除规定残忍和不人道处罚或待遇,包括断肢的一切法令,确保酷刑及残忍的处罚和待遇不再发生;

(f) 废除一切惩罚自由表达言论的法律和程序,包括1986年11月4日革命指挥委员会第840号法令,并确保国家权力以人民的真正意愿为基础;

(g) 确保自由行使政治反对权,并防止对政敌及其家属进行恐吓和镇压;

(h) 尊重所有族裔和宗教群体的权利,立即停止对伊拉克库尔德人、亚述人和土库曼人采取的镇压手段,特别是将他们驱离基尔库克和哈纳金地区,停止镇压南部沼泽地区居民,在沼泽地区进行的排水工程造成环境的破坏和平民处境的恶化,以及确保所有公民、包括什叶派人民的人身安全并确保他们的自由;

(i) 同三方委员会及其技术小组委员会合作,确定其余几百名失踪人士,包括战俘、科威特国民、第三国国民这些伊拉克非法占领科威特的受害者的下落,查明他们的生死,为此目的同人权委员会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合作,并同秘书长负责科威特人、第三国国民和科威特财产问题的高级协调员合作,通过安全理事会1991年5月20日第692(1991)号决议建立的机制,向在被伊拉克当局拘禁期间死亡或失踪者的家属支付赔偿,立即释放可能仍被拘留的所有科威特人和其他国家国民并将被逮捕人士的下落通知其家属,提供关于战俘和被拘留平民被判死刑的资料,并发给已故战俘和被拘留平民的死亡证书;

(j) 同国际援助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进一步合作,在该国的北部和南部地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及监测;

(k) 继续合作执行安全理事会第986(1995)号、第1111(1997)号、第1143(1997)号、第1153(1998)号、第1210(1998)号、第1242(1999)号、第1266(1999)号、第1281(1999)号和第1302(2000)号决议,并同有关各方合作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284(1999)号决议中有关人道主义问题的各节,充分确保毫无歧视地把根据以石油换人道主义物品方案购买的一切人道主义供应品及时和公平地分配给伊拉克人民,包括边远地区的人民,切实照顾到脆弱群体,包括儿童、孕妇、残疾人、老人和精神病患者的需要,为驻伊拉克的联合国人道主义人员的工作提供便利,确保观察员能在全国各地自由无阻地行动,并且毫无歧视地同所有人民自由接触,并确保非自愿流离失所者无须证明已在暂居地住满六个月即可获得人道主义援助;

(l) 合作查明伊拉克各地现存雷场,以便利对雷场进行标示和最后清理;

5. 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提供执行任务所需的一切协助,并决定其第五十六届会议在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根据人权委员会提供的其他资料,继续审查伊拉克境内的人权情况。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注: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0至973号。

4.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2000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2000/23和Corr.1),第二章,A节。

5.《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40号》(A/53/40),第一卷,第90至111段。

6. 同上,《第五十四届会议,补编第18号》(A/54/18),第337至361段。

7.《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8年,补编第2号》(E/1998/22),第245至283段。

8.《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41号》(A/55/41),第304至333段。

9. S/1996/1015。

10. S/1997/935。

11. S/1998/90、S/1998/194和Corr.1和S/1998/477。

12. S/1998/823和S/1998/1100。

13. S/1999/187和S/1999/573和Corr.1和2。

14. S/1999/896和Corr.1和S/1999/1162和Corr.1。

15. S/2000/857。

16. 见A/55/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