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 114(c)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602/Add.3)通过]

55/116. 苏丹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重申所有会员国均有义务促进和保护《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国际人权盟约和其他适用的人权文书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且履行它们根据这个领域各个国际文书所承担的义务,

注意到苏丹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2《儿童权利公约》、3《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4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5的缔约国,

回顾其以往关于苏丹境内的人权情况的各项决议,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2000年4月18日第2000/27号决议,6

意识到迫切需要苏丹政府在人权和人道主义救济领域执行更多有效措施,保护平民百姓免遭武装冲突影响,

表示坚信在苏丹南部根据政府间发展局和平倡议朝着和平解决冲突取得的进展将大大有助于为鼓励在苏丹境内尊重人权创造更好的环境,

谴责四名苏丹救济人员被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羁押期间于1999年4月遇害的事件,

1. 欢迎

(a) 人权委员会苏丹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临时报告;7

(b) 2000年2月和3月特别报告员应苏丹政府的邀请访问苏丹,苏丹政府在这方面提供良好合作并表明愿意继续同特别报告员合作;

(c) 2000年3月29日苏丹政府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签署了协定;

(d) 苏丹政府的建设性反应,即消除劫持妇幼行为委员会所开展的活动,和当地社区向该委员会提供的合作以及国际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支持;

(e) 苏丹政府表示承诺尊重和促进人权与法治,以及对民主化进程表示承诺,以期建立一个体现苏丹全国人民愿望的具有代表性和负责任的政府;

(f) 苏丹政府最近为增进言论、结社、新闻和集会等自由所作的努力,特别是通过了2000年《政治组织法》,并宣布成立一个高级委员会,以审议公共秩序法;

(g) 在《苏丹宪法》中规定基本人权和自由,并且设立宪法法院,该法院自1999年4月以来一直在运作;

(h) 为落实受教育的权利而作出的努力;

(i) 苏丹政府向人权委员会宗教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重新发出了邀请和苏丹政府在与所有宗教的高级代表进行了公开而透明的协商后颁布了关于宗教自由及活动的一项新法律;

(j) 苏丹政府采取的宽大措施使众多被监禁妇女获释;

(k) 释放政治犯,以及在允许流亡的反对派成员回返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l) 苏丹最近收容几批新难民;

(m) 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主任访问苏丹南部伦拜克期间作出的承诺,即不征募十八岁以下儿童当兵、解散仍在军中的所有儿童兵并把他们送交有关民政当局,以便使其重返社会;

(n) 2000年11月2日至3日苏丹政府代表团、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和联合国参加的日内瓦人道主义技术援助委员会第4次会议的召开和最后公报;

(o) 苏丹政府多次声明赞成在苏丹南部实行全面、持久和经有效监督的停火;

2. 表示深切关注

(a) 停火在2000年6月遭到破坏,武装对抗事件剧增,使得目前的武装冲突状况更为恶化,对人权情况产生影响,并对平民百姓、特别是妇女和儿童产生不利影响,还关注冲突各方继续严重违反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尤其是:

武装部队成员及其盟友与该国境内武装叛乱集团,包括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之间的冲突造成的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的事件;

在苏丹南部冲突范围内发生的强迫或非自愿失踪、使用儿童充当士兵和战斗员、强迫征兵、强迫居民流离失所、任意拘留、对平民施加酷刑和虐待等情况;

绑架妇女和儿童,强迫她们劳动或承受类似条件;

飞机的狂轰滥炸不断严重地殃及平民和设施,特别是轰炸学校和医院,以及将民房用于军事目的;

对平民百姓使用武器,包括大炮轰炸和使用地雷;

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对在苏丹南部工作的人道主义组织强加的条件严重影响了这些组织人员的安全,致使许多组织撤离,因而对生活在其控制地区成千上万人民本已岌岌可危的境况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联合国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由于遭到骚扰、飞机狂轰滥炸以及冲突再起,在执行任务时遇到困难;

(b) 在苏丹政府控制地区侵犯人权的情况持续不断,特别是:

条件恶劣的拘留场所、经常使用酷刑、任意拘留、盘问以及安全机关违反人权;

恐吓和骚扰平民的行径;

限制宗教自由,以及对言论、结社和和平集会自由保留的其他障碍;

获悉并未充分利用一切手段避免执行严酷、非人道的惩罚;

3. 敦促苏丹境内持续冲突的所有当事方;

(a) 立即开展工作,以实行全面、持久并得到有效监督的停火,以此作为实现谈判解决冲突必需的第一步;

(b) 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充分遵重国际人道主义法,从而为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自愿返回、遣返和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方便,并确保将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者送交法办;

(c) 特别是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立即停止对平民百姓使用武器,包括狂滥炮击和使用地雷,此类行为违背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原则;

(d) 停止攻击通常有很多儿童的场所和在商定的确保和平进行小儿麻痹疫苗接种的“安宁日”期间停止攻击;

(e) 特别是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立即停止将民房用于军事目的,尤其是通常有很多儿童的场所;

(f) 给予国际机构和人道主义组织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碍的准入,以便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利用一切可能手段,加快向需要保护和援助的所有平民,特别是在加扎勒河、努巴山、西上尼罗和全国境内有需要的地区的平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在这一方面同秘书处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和苏丹生命线行动组织继续合作,以提供这种援助,并敦促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尽快恢复谈判,以解除对国际机构和人道主义组织的工作所强加的条件;

(g) 特别敦促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不得挪用人道主义援助;

(h) 继续配合政府间发展局的和平努力,并在这方面敦促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致力于永久停火;

(i) 不使用或招募十八岁以下儿童当兵,并敦促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不使用或招募十八岁以下儿童当兵,同时停止强迫征兵的做法;

(j) 履行他们关于保护受战争影响的儿童的承诺,包括停止使用杀伤人员的地雷以及绑架和剥削儿童,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不再招募儿童当兵,加快儿童兵复员和重返社会,并确保可接触到流离失所和举目无亲的未成年人;

(k) 容许独立调查1999年2月18日陪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个人道主义工作组的四名苏丹国民被绑架及随后在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羁押下被杀害的案件,并敦促苏丹人民解放军/运动将他们的遗体归还家属;

4. 呼吁苏丹政府:

(a) 充分遵守苏丹缔结的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并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及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义务;

(b) 通过使立法与宪法保持一致和有效执法,进一步努力确保法治;

(c) 继续努力促使国家法律符合苏丹缔结的相关国际人权文书,并保证在其领土内的所有人充分享有这些文书确认的权利;

(d) 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和终止一切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行为,确保所有被告受普通羁押并根据国际公认标准接受迅速、公正和公平的审判,调查提请其注意的所有举报的侵犯人权、包括施加酷刑的行为,并起诉需对这些侵犯行为负责者;

(e) 作为优选事项认真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8

(f) 确保充分利用一切手段避免进行严酷、非人道的惩罚;

(g) 加强为预防和制止在苏丹南部冲突范围内绑架妇女和儿童而采取的行动,审判涉嫌支持或参与此种活动和不与消除劫持妇幼行为委员会合作以处理和防止这些活动发生的任何人,作为优先事项促使受害儿童安全返回,并采取进一步措施,特别是通过该委员会,有关各方均有责任和义务与其合作;

(h) 明确停止对平民和人道主义目标飞机轰炸,这违背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道主义法;

(i) 作出进一步努力,有效解决人数益增的国内流离失所者造成的日益严重的问题,包括确保他们享有获得有效保护和帮助的权利;

(j) 继续履行其对民主化进程和法治的承诺,并为此创造条件以实现充分体现全国人民意愿并保证他们充分参与的真正民主化进程;

(k) 继续努力履行向秘书长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作出的承诺,不招募十八岁以下儿童当兵;

(l) 执行《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9并考虑到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意见,提高儿童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5. 鼓励苏丹政府在2000年3月29苏丹政府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达成的协议基础上,继续与高级专员办事处进行对话,以期派驻高级专员常驻苏丹代表;

6. 鼓励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考虑苏丹政府提出的援助要求,特别是作为优先事项,派驻高级专员常驻苏丹代表;

7. 呼吁国际社会扩大对旨在改善冲突期间尊重人权和人道主义法活动的支持,尤其是消除劫持妇幼行为委员会的活动;

8. 决定在第五十六届会议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参照人权委员会提供的其他材料,继续审议苏丹境内的人权情况。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注: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第44/25号决议,附件。

4.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520卷,第26363号。

5. 同上,第75卷,第970-973号。

6.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9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99/23Corr.1),第二章,A节。

7.A/55/374

8.39/46号决议,附件。

9.《人权:国际文书汇编,第一卷,第一部分》[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4.XIV.1Vol. 1, Part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