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 114(c)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602/Add.3)通过] 55/117. 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重申所有会员国均有义务增进和保护《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国际人权盟约及其他适用的人权文书申明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注意到刚果民主共和国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2《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41949年8月12日关于保护战争受害者的日内瓦四公约、5《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6《儿童权利公约》7以及《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8的缔约国, 回顾其以往关于这个主题的决议,包括最近1999年12月17日第54/179号决议,注意到人权委员会2000年4月18日第2000/15号决议9和安全理事会2000年6月16日第1304(2000)号决议,并注意到安全理事会以往关于这一主题的决议和主席声明, 回顾在卢萨卡签署的《停火协定》10和坎帕拉脱离接触计划、11签署这些协定的所有各方的义务和安全理事会第1304(2000)号决议产生的义务, 注意到2000年1月16日在马普托举行的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非常会议12的成果,并注意到2000年10月27日在金沙萨举行中部非洲国家元首首脑会议,13 关切人权委员会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报告14中提到的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冲突各方犯下的所有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包括进行和煽动民族仇恨及暴力行为, 确认增进和保护所有人的人权对实现该地区的稳定和安全极为重要,将有助于创造该地区各国合作的必要环境, 考虑到大湖区人权问题的区域特点,同时强调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国家的首要责任,并强调技术合作以加强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区域合作的重要性, 回顾人权委员会决定请该委员会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法外处决、即审即决和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一名成员,组成联合特派团前往刚果民主共和国查访,并鼓励这一特派团在政府和所有有关方面合作下尽早开展工作, 鼓励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履行其以前的承诺,包括对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作出的承诺,即依照有关国际公约恢复和改革司法制度,并在这方面注意到该国政府宣布有意逐步废除死刑和停止由军事法庭审判平民, 1.欢迎 (a) 人权委员会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的报告;14 (b) 人权委员会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应政府的邀请访问该国,以及政府和在卢萨卡签署的《停火协定》10的刚果当事各方在这方面给予合作; (c)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2000年10月1日至3日访问该国; (d) 驻刚果民主共和国人权实地办事处的活动,同时鼓励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与该办事处继续密切合作; (e) 刚果民主共和国人权部为改善该国境内人权情况所做的工作,特别是1999年12月与非政府组织一道通过了《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全国行动计划》; (f) 卡比拉总统于2000年2月19日下令大赦,是朝向《停火协定》要求的实现和解和准备刚果人之间对话的方向适时迈出的一大步,但遗憾的是该日以来有许多其他政治犯仍被拘留,并且继续有人被捕; (g) 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承诺与联合国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确保儿童兵退役和重返社会,并于1999年12月10日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在金沙萨举行儿童兵复员和保护人权问题论坛,欢迎政府和刚果争取民主联盟采取的儿童兵复员措施,并鼓励冲突其他各方也这样做; (h) 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持下,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执行因种族出身而处境危险的人的遣返工作,但遗憾的是政府显然无法提供适当的保护; (i) 释放战俘,并呼吁加速交换俘虏; (j) 安全理事会在2000年2月24日第1291(2000)号决议中决定授权扩大联合国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 (k) 秘书长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平进程特使的工作; (l) 秘书长任命一名刚果民主共和国问题特别代表; 2. 表示关注: (a) 冲突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全境人权情况的不利影响及其对平民安全与幸福的严重后果; (b) 不断违反《停火协定》和继续发表仇恨言论; (c) 刚果民主共和国特别是该国东部地区令人担忧的人权情况,刚果民主共和国全境继续有人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而且往往逍遥法外,有鉴于此,谴责: ㈠ 在冲突期间屠杀平民,作为对攻击采取的不相称的报复,特别是最近在利森达-8公路、卡图伽塔、卡曼尤拉、鲁巴里卡、卢贝热兹、恩根格、卡勒赫、齐拉姆博、茨达宏、乌比拉、沙班达和卢森达-卢邦巴等地发生的屠杀; ㈡ 乌干达和卢旺达部队在基桑加尼的战事,最近战事发生于2000年5月和6月,使许多平民受害; ㈢ 在利本盖的医院和在格梅纳等地的炸弹案影响了平民百姓; ㈣ 在东部省份赫马族和莱都族的冲突,已有成千上万刚果人被杀死; ㈤ 发生即审即决和任意处决、失踪、酷刑、拷打、骚扰、任意逮捕和拘留而不予审判的事件,受害者包括记者、反对政党人士、人权捍卫者,以及关于对妇女和儿童施加性暴力行为及继续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报告,以及特别在该国东部对与联合国机构合作的人进行报复; ㈥ 军事法庭审判平民并判处死刑; (d) 该地区小型武器和轻型武器过度囤积和散布,武器的非法分发、流传和贩卖,及其对人权的不利影响; (e) 刚果民主共和国全境,特别是该国东部侵犯基本自由如言论、结社和集会自由的情况; (f) 在刚果全境对教会和民间社会代表进行恐吓的行为,以及在该国东部杀害这些人的事件; (g) 极度不安全的情况使人道主义组织极难接近受影响的居民; (h) 有关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自然资源和其他形式财富遭非法开采的报告; 3. 敦促刚果民主共和国冲突各方: (a) 充分执行《停火协定》的各项规定,按照停火协定规定的刚果人政治谈判所达成的协议,协助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全境重新确立政府的权威,在持久和平解决的前提下,强调必须使所有刚果人参与包容各方的政治对话进程,以期实现民族和解,并举行民主、自由、透明和公正的选举; (b) 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终止一切军事活动,此种活动违反《停火协定》和坎帕拉脱离接触计划中规定的停火; (c) 保护人权和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特别是对其适用的1949年8月12日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5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151907年10月18日《关于陆战法规和惯例的海牙公约》,16《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7 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难民法的其它有关规定,尤其是尊重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并确保所有平民包括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 无论他们来自何地; 在该国境内的安全; (d) 终止对行使基本自由的人民的一切形式的压制; (e) 为联合国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的安全和迅速部署创造所需条件; (f) 确保联合国及有关人员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安全保障和行动自由,并在这方面确保人道主义工作人员能安全无阻地接触刚果民主共和国全境所有受影响居民; (g) 立即停止使用儿童兵,因为这违背了国际人权标准,并让他们复员; (h) 制定和执行一切必要措施,创造有利于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安全、体面地自愿返回的条件,并确保他们得到保护和公正合法的待遇; 4. 吁请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 (a) 充分遵守其依国际人权法所承担的义务,在全国范围内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 (b) 履行责任确保充分保护境内居民的人权,并率先努力防止可能导致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或越境进一步流动的情况; (c) 信守其改革和恢复司法制度的承诺,特别是按照《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规定改革军法,停止利用军法审判平民; (d) 确保充分尊重意见和言论自由,包括各种大众传媒的新闻自由,以及结社和集会自由; (e) 撤除仍然影响非政府组织工作的各种限制,提高人们对人权的认识,办法之一是与民间社会、包括所有人权组织加强合作; (f) 按照《停火协定》的规定,充分履行对民主化进程的承诺,特别是开展民族对话,并在这方面创造条件,以利推动真正的、包容各方并充分反映全国人民愿望的民主化进程,包括取消对政党及其活动的限制,确保政治多元化,以便最终举行民主、自由和公正的选举; (g) 结束有罪不罚的现象,履行责任确保将侵犯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负责者绳之以法; (h) 与“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充分合作,确保按照国际正当审判程序原则将所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负责者绳之以法; (i) 与驻刚果民主共和国人权实地办事处密切配合并进一步加强合作; (j) 充分履行其承诺,与各联合国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确保儿童兵复员、康复和重返社会; 5. 决定第五十六届会议继续审议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的人权情况,并请特别报告员向大会提出报告。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注: 1. 第217 A(III)号决议。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3. 第39/46号决议,附件。4. 第34/180号决议,附件。5.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0至973号。6. 第2106 A(XX)号决议,附件。7. 第44/25号决议,附件。8.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520卷,第26363号。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2000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2000/23和Corr.1),第二章,A节。10. S/1999/815,附件。11. 见S/2000/330和Corr.1,第21-28段.12. S/2000/36,附件。13. S/2000/1050,附件。14. 见A/55/40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125卷,第17512和17513号。16. 见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和宣言》(牛津大学出版社,1915年,纽约)。17. 第260 A(III)号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