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47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5/L.44/Rev.2和Corr.1)]

55/120. 协助排雷行动

大会,

回顾其关于协助排雷的1993年10月19日第48/7号、1994年12月23日第49/215号、1995年12月14日第50/82号、1996年12月13日第51/149号和1997年12月18日第52/173号决议以及关于协助排雷行动的1998年11月17日第53/26号和1999年12月17日第54/191号决议,以上所有决议均未经表决通过,

认为排雷行动是联合国人道主义和发展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重申对地雷和其他未爆炸装置的存在所造成的巨大人道和发展问题深为关切,这些问题对难民及其他流离失所者返回家园、人道援助行动、重建和经济发展以及恢复正常社会状况构成障碍,并为受地雷影响国家的人民带来严重和持久的社会经济后果,

铭记地雷和其他未爆装置对当地平民百姓和参加人道、维和与复原方案及行动的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生命构成严重威胁,

重申对地雷受害者人数极多感到不安、特别是其中的平民百姓包括妇孺人数不少,并为此回顾人权委员会关于儿童权利的1995年3月8日第1995/79号、1 1996年4月24日第1996/85号、2 1997年4月18日第1997/78号、3 1998年4月22日第1998/76号4 1999年4月28日第1999/80号5 和2000年4月27日第2000/85号决议6 以及关于残疾人人权的1996年4月19日第1996/27号、2 1998年4月17日第1998/31号4 和2000年4月25日第2000/51号决议6 以及1997年4月11日第1997/107号决定,3

对年年不断布下的地雷数目以及武装冲突所留下的大量地雷和其他未爆炸装置深感震惊,因而深信国际社会必须紧急大幅度增加排雷努力,以期尽快消除地雷对平民造成的威胁,

注意到1999年12月15日至17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二修正议定书》缔约国第一次年度会议7作出的各项决定,特别是关于公约《第二议定书》8的决定,以及注意到《第二修正议定书》列入一些对排雷行动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定,特别是可探测性的要求,

又注意到公约《第二修正议定书》于1998年12月3日生效,

回顾出席公约缔约国审查会议的缔约国宣布它们承诺经常审查议定书各项条款,以确保关于该议定书所提及的武器的问题获得处理,而且它们会鼓励联合国和其他组织努力处理所有有关地雷的问题,

注意到《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9于1999年3月1日生效,有一百三十九个国家签署或加入了该公约,一百零九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又注意到2000年9月11日至15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二次公约缔约国会议得出的各项结论,10同时注意到除其他外,重申承诺为排雷和复原、地雷受害者重新参与社会和经济生活和防雷宣传方案等提供援助,又注意到公约缔约国制定的闭会期间方案的工作,

强调必须说服受地雷影响的国家停止埋设新的杀伤人员地雷,以确保排雷行动的功效和效率,

确认国际社会、特别是参与布雷的国家可发挥重要的作用,可通过提供必要的地图和情报以及适当的技术和物质援助,排除现有的雷区、地雷和诱杀装置,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协助受影响国家排雷,

安全和符合成本效益的探雷和排雷设备不多,以及在改善有关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方面缺乏全球一级有效的协调表示关切,同时意识到必须促进在这一领域取得更多和更快的进展,并鼓励为此开展国际技术合作,

又对用于支付与在受地雷影响国家的排雷活动有关的费用所需的可用技术、物力和财力资源有限表示关切

认识到除了由各国发挥主要作用外,联合国在协助排雷的领域中也要发挥重要作用,

重申必须加强在排雷行动领域的国际合作,并为此专门提供必要的资源,

关切秘书处维持和平行动部排雷行动处的紧急财务状况,

欢迎在联合国主持下业已设立的排雷行动协调中心和为排雷和协助排雷设立的多项国际信托基金,

满意地注意到几项维持和平行动的授权均列有关于在维和行动范围内由维持和平行动部指导进行排雷行动的规定,

赞扬联合国系统、捐助国和受援国政府、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及各非政府组织已采取行动,协调它们的努力,设法解决有关地雷及其他未爆炸装置的问题,并赞扬它们对地雷受害者提供援助,

又赞扬秘书长在提高公众认识地雷问题方面发挥的作用,

1. 欢迎秘书长关于联合国援助排雷行动的报告;11

2. 特别吁请联合国继续努力,酌情在各国和各机构的协助下,在当地人民的安全、健康与生命受到地雷严重威胁、或国家和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努力受到地雷妨碍的国家促进建立排雷行动能力,并强调发展国家排雷行动能力非常重要,以及促请所有会员国,特别是有能力的会员国,协助受地雷影响国家建立和发展本国排雷、防雷宣传和援助受害者的能力;

3. 邀请会员国适当时与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合作,拟定国家方案,以提高人们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对地雷的认识;

4. 感谢各国政府、区域组织和其他捐助者为排雷行动提供的财政和实物捐助,包括为紧急行动和为国家能力建设方案提供的捐助;

5. 呼吁各国政府、区域组织和其他捐助者继续支助排雷行动,进一步提供捐助,包括通过援助排雷行动自愿信托基金提供捐助,以便能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提供排雷行动援助;

6. 鼓励所有有关多边与国家方案和机构同联合国协调,适当时将与排雷行动有关的活动纳入其人道、复原、重建和发展援助活动,铭记着需要确保国家作主、可持续能力和能力建设;

7. 强调对紧急援助地雷受害者并对地雷受害者的护理与康复以及重新融入社会和经济生活给予国际支持的重要性,还强调应将此种援助纳入更广泛的公共保健和社会经济战略;

8. 鼓励各国政府、联合国有关机关和其他捐助者采取进一步行动,推广适合男女老少不同对象的防雷宣传方案、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和开展以儿童为重点的康复工作,从而减少受害儿童的数目,解救他们于苦境之中;

9. 再次强调联合国有效协调排雷行动,包括各区域组织的排雷行动的重要作用,尤其是秘书处维持和平行动部排雷行动处根据秘书长制定的排雷行动和有效协调政策所发挥的作用,12并强调联合国大会需要不断对此进行评估;

10. 在这方面强调排雷行动处作为联合国系统内排雷行动协调中心的作用以及它目前与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进行的合作及对它们开展的各种与地雷有关的活动的协调;

11. 鼓励秘书长考虑到地雷问题对复原、重建和发展的影响,进一步制订一项综合排雷行动战略,以确保联合国提供的排雷行动援助见效,并在这方面强调进一步开展多部门评析和调查的重要性,注意到在此方面联合国正在拟订进行此类调查的标准和核证准则,并强调必须采用包容性的办法拟订此类标准和准则;

12. 在这方面强调在日内瓦国际人道主义排雷中心的支助下,开发一个排雷行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由排雷行动处负责全面协调,以利制定优先次序和协调现场活动的重要性;

13. 欢迎最近关于设立排雷行动协调中心的做法,鼓励进一步设立、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设立这样的中心,还鼓励各国支持为协调在排雷行动处主持下进行的排雷行动援助而设立的排雷行动协调中心和信托基金的活动;

14. 鼓励联合国酌情利用包括在维持和平行动中利用联合国项目事务厅,以确保执行一体化排雷行动方案所必需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15. 敦促会员国、区域组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各基金会继续全面协助秘书长,与秘书长充分合作,特别是向他提供资料、数据和其他适当资源,用来加强联合国协调排雷行动的作用,特别是在防雷宣传、训练、查勘、探雷和排雷、探雷和排雷技术的科研工作以及关于医疗设备和用品的资料及其分发情况等方面的作用;

16. 在这方面强调把布雷地点记录下来,保留所有这样的记录,在敌对状态结束后向有关各方提供这些记录的重要性,并欢迎加强国际法的有关规定;

17. 吁请会员国、特别是有能力的会员国酌情提供必要的资料及技术、财政和物质援助,尽快依照国际法查明、排除、销毁雷区、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

18. 敦促有能力的会员国、区域组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各基金会酌情向受地雷所害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促进在人道主义排雷技巧和技术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开发,以较低成本和较安全的方法更有效地开展排雷活动,并促进这方面的国际合作;

19. 鼓励各会员国、区域组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各基金会继续支助进行中的活动,以促进适当的技术以及人道主义排雷活动的国际操作和安全标准,在这方面欢迎着手修订国际排雷标准和制订探雷狗和机械排雷设备的使用指南,以及拟订国际探测和评价方案;

20.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交一份综合报告,说明联合国排雷行动政策,包括秘书长以前提交大会的各份有关协助排雷和排雷行动的报告与本决议所述各种问题的进展情况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其他国际组织与区域组织及国家方案所取得的进展,以及说明协助排雷行动自愿信托基金和其它排雷行动方案的运作情况;

21. 邀请秘书长研究如何使排雷行动处有更健全的财政基础,并向大会提出这方面的各种选择办法;

22. 决定将题为“协助排雷行动”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2月6日

第82次全体会议

注:

1.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5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95/23和Corr.1和2),第二章,A节。

2. 同上,《1996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96/23和Corr.1),第二章,A节。

3. 同上,《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第二章。

4. 同上,《1998年,补编第3号》(E/1998/23),第二章,A节。

5. 同上,《1999年,补编第3号》(E/1999/23),第二章,A节。

6. 同上,《2000年,补编第3号》(E/2000/23),第二章,A节。

7. 见CCW/AP.II/CONF.I/2。

8. CCW/CONF.I/16(Part I),附件B。

9. 见CD/1478。

10. 见APLC/MSP.2/2000/1。

11. A/55/542。

12. 见A/53/496,附件二和A/55/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