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8

大会决议

[根据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的报告(A/55/578)通过]

55/143. 托克劳问题

大会,

审议了托克劳问题,

审查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的报告中有关托克劳问题的一章,1

回顾1994年7月30日托克劳乌卢(托克劳最高当局)宣布关于托克劳未来地位的庄严声明,其中表示目前正积极审议托克劳自决法令和托克劳自治宪法,并表示托克劳目前宁愿争取同新西兰自由联合的地位,

又回顾载有《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大会1960年12月14日第1514(XV)号决议,和有关非自治领土的所有联合国决议和决定,特别是大会1999年12月6日第54/89号决议,

还回顾上述庄严声明强调托克劳打算与新西兰建立自由联合关系的各项条件, 其中包括预期在这种关系的框架内明确规定托克劳可以继续预期从新西兰获得援助的形式, 除促进其外在利益外, 还促进其人民的福祉,

赞赏地注意到新西兰作为管理国对特别委员会有关托克劳的工作继续提供模范合作并随时准备允许联合国视察团访问该领土,

又赞赏地注意到新西兰和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及其他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国际电信联盟为托克劳的发展协力作出贡献,

回顾联合国曾于1994年派视察团访问托克劳,

注意到托克劳作为小岛屿领土反映了大多数尚余非自治领土的状况,

又注意到托克劳作为非殖民化成功的案例研究对于联合国努力完成其非殖民化工作具有广泛意义,

1. 注意到托克劳仍坚定致力于发展自治和拟订一项自决法案,使其可以依照大会1960年12月15日第1541(XV)号决议附件第六项原则所载的非自治领土未来地位备选办法确定其地位;

2. 又注意到托克劳打算按照自己的速度朝自决法案的方向发展;

3. 还注意到通过村级成年人普选产生的全国政府已于1999年就职;

4. 确认托克劳乌卢参加2000年5月16日至18日在马朱罗举行的太平洋区域讨论会2以及他在发言中阐述的托克劳人民如何从治理和经济发展角度把托克劳现代住房项目看作实现自决法案的途径;

5. 欢迎长老大会联合主席委员会2000年7月的声明,即同每个村庄协商和2000年6月长老大会会议后,已充分全面地支持该项目的实施;

6. 注意到长老大会联合主席委员会确认从2000年7月起的12个月内将同新西兰一起展开大量活动,实施该项目;

7. 赞赏新西兰承诺2000-2001年大量增加该项目的资金并打算以能够产生巨大动力的方式同托克劳进行合作;

8. 注意到在村庄被真正确认为国家基础结构的情况下,目前对提供公共服务正在重新做出安排,人们期待在托克劳建立适当的本地聘雇架构之后,新西兰国家服务专员可能在双方商定的时间放弃他作为托克劳公共服务雇主的职责;

9. 又注意到托克劳将继续编写托克劳自治宪法,它将是建造托克劳现代住房项目的一部分和实施该项目的结果,这两项活动对托克劳都具有国家和国际的重大意义;

10. 确认鉴于当地资源不能充分满足自决的物质需要,托克劳需要再次获得保证,并确认托克劳的外部伙伴仍有责任协助托克劳在实现最大限度自力更生的愿望与对外部援助的需要两者之间保持平衡;

11. 注意到托克劳作为小领土中最小的领土所必然要面对的特殊的挑战,以及就托克劳而言,如何通过创新的方式迎接这项挑战使小领土能更好地行使其不可剥夺的自决权利;

12. 欢迎新西兰政府保证在托克劳问题上履行其对联合国承担的义务并遵从托克劳人民对其未来地位自由表达的愿望;

13. 呼吁管理国和联合国各机构继续援助托克劳,以期配合它在当前的宪政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发展经济和治理结构;

14.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继续审查这一问题,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报告。

2000年12月8日

第83次全体会议

注:

1. A/54/23 (Part II),第十一章。最后案文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23号》。

2. A/55/23(Part I),第二章,附件,第30段。最后案文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