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59

大会决议

[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55/609)通过]

55/152. 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工作报告

大会

审议了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工作报告,1

强调进一步编纂和逐渐发展国际法至关重要,这是实施《联合国宪章》和《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2所阐述的宗旨和原则的一种方法,

认识到宜将法律问题和起草问题,包括可能提交给国际法委员会作更仔细审议的专题,发交第六委员会,并使第六委员会和国际法委员会能够进一步增进它们对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和编纂的贡献,

回顾有必要不断地审查那些初次或再次引起国际社会注意,可能适合逐渐发展和编纂成为国际法,因而也许可以列入国际法委员会未来工作方案的国际法专题,

欢迎举行了国际法讨论会,并赞赏地注意到向联合国国际法讨论会信托基金作出的自愿捐款,

强调第六委员会在就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进行辩论时,如能作好安排,提供条件使报告中所处理的每一个主要专题都能受到集中注意,将是有益的,

希望进一步加强第六委员会作为政府代表机构同国际法委员会作为独立法律专家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以期改善这两个机构之间的对话,

1. 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工作报告;1

2. 表示赞赏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所完成的工作,特别是关于“国家责任”专题的工作,并鼓励委员会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上,考虑到各国政府在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第六委员会辩论期间表示的意见,以及在2001年1月31日之前提交的书面评论,完成关于这个专题的工作;

3. 提请各国政府注意让国际法委员会得到它们对涉及委员会议程上各个专题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对其报告第三章指明的所有具体问题的意见至关重要;

4. 重申请各国政府在上文第3段的范围内,在可能情况下,于2001年2月28日之前书面答复秘书处于1999年9月30日和2000年10月2日分发给各国政府的关于国家的单方面行为的问卷和请它们提供有关材料的请求;

5. 又重申请各国政府提交有关外交保护的最相关国家立法、国内法院裁定和国家惯例,以帮助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外交保护”专题的工作;

6. 建议国际法委员会考虑到各国政府书面提出的或在大会辩论中口头表达的评论和意见,继续进行关于其目前方案内的各个专题的工作;

7. 赞赏地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就“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专题所做的工作,并请委员会在关于预防危险活动造成的越境伤害的条款草案的二读完成后,即刻恢复审议该专题的责任方面,审议时铭记这个专题的预防方面与责任方面的相互关系,并考虑到国际法的发展和各国政府的评论;

8. 注意到委员会的报告中关于其长期工作方案的第726至733段,以及报告的附件中所载的新专题提纲;

9. 国际法委员会继续采取措施提高效率和成效;

10. 注意到报告中关于委员会今后届会的会期长短、性质和地点的第734和735段,其中提出了旨在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效、方便成员出席会议和加强委员会与第六委员会之间关系的建议;

11. 又注意到报告的第736段,并决定国际法委员会下一届会议于2001年4月23日至6月1日和7月2日至8月10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12. 强调应进一步加强国际法委员会和第六委员会之间的对话,在这方面,除其他外,鼓励第六委员会成员与出席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的国际法委员会成员进行非正式讨论;

13. 重申1999年12月9日第54/111号决议第11段提出的请求,并强调有必要实行诸如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工作报告 3第639段所述的节约措施;

14. 国际法委员会继续特别注意在其年度报告中,就每一专题提出在哪些具体问题上,如果各国政府在第六委员会或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将会特别有助于为国际法委员会今后的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导;

15.又请国际法委员会铭记其与其他关注国际法的机构进行合作的益处,继续执行其章程第16条(e)项及第26条第1和第2款,以便进一步加强此种合作,并在这方面赞赏地注意到委员会在其报告第737至741段中所作的评论;

16.注意到向关注国际法的国家组织和个人专家征求意见,可帮助各国政府考虑是否就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草案发表评论和意见,以及帮助它们拟定其评论和意见;

17.重申其以前关于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编纂司的作用以及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的简要记录和其他文件的各项决定;

18.赞赏地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的网站4含有关于其工作的资料;

19.表示希望继续结合国际法委员会各届会议举办国际法讨论会,并希望让愈来愈多的与会者、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与会者有机会参加这些讨论会,同时呼吁各国继续向联合国国际法讨论会信托基金提供迫切需要的自愿捐款;

20. 秘书长根据需要向国际法讨论会提供充分服务,包括口译服务,并鼓励他继续考虑改进讨论会的结构和内容的各种方法;

21. 又请秘书长将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关于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的辩论记录,连同各国代表团在口头发言时可能一起散发的书面声明,送交委员会,提请其注意,并按照惯例编制和散发关于辩论情况的专题摘要;

22. 秘书处在国际法委员会的届会结束后尽快向各国分发委员会的报告第二章,其中载有该届会议的工作摘要和委员会一读或二读通过的条款草案;

23. 建议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对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的辩论于2001年10月29日开始。

2000年12月12日

第84次全体会议

 

 

注:

1.《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5/10)。

2. 第2625(XXV)号决议,附件。

3.《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四届会议,补编第10号》和更正(A/54/10和Corr.1和2)。

4. 国际法委员会的因特网网址为www.un.org/law/ilc/index.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