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61

大会决议

[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55/611)通过]

55/154. 东道国关系委员会的报告

大会

审议了东道国关系委员会的报告,1

回顾《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五条、《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2和《联合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间关于联合国总部的协定》3以及东道国的责任,

又回顾依照大会1971年12月15日第2819(XXVI)号决议第7段,该委员会应审议《联合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间关于联合国总部的协定》的实施所引起的问题,并就此向东道国提出意见,

认识到东道国主管当局应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特别是防止任何侵犯各国代表团及其人员安全的行为,

1. 赞同东道国关系委员会的报告1第62段中所载的建议和结论;

2. 注意到该委员会已注意到法律顾问2000年9月1日关于向与联合国有关的会议的与会者发给签证的意见,4并且在这方面该委员会已建议东道国今后考虑到该项意见;

3. 认为维持适当条件使派来开会和派驻联合国的各代表团能够正常工作,符合联合国和所有会员国的利益,并请东道国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各代表团的运作受到任何干扰;

4. 表示赞赏东道国所作的努力,并希望继续本着合作精神和依照国际法解决在该委员会的会议上提出的问题;

5. 注意到在报告所述期间,东道国以往对某些代表团的工作人员和秘书处某些国籍的工作人员施加的旅行限制仍在实行,请东道国考虑取消这种旅行限制,并在这方面注意到受影响的国家、秘书长和东道国的立场;

6. 又注意到委员会预期东道国将继续遵照《联合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间关于联合国总部的协定》3第四条第11节及其他规定,确保及时向会员国的代表签发入境签证,以供他们出席联合国的正式会议;

7. 东道国继续采取步骤,以公平、均衡和不歧视的方式解决外交车辆的泊车问题,以满足外交界日益增加的需要,并继续就这一重要问题与该委员会协商;

8. 秘书长继续积极处理联合国与东道国在所有方面的关系;

9. 该委员会继续按照大会第2819(XXVI)号决议进行工作;

10. 决定将题为“东道国关系委员会的报告”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2月12日

第84次全体会议

 

注: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26号》(A/55/26)。

2. 第22 A(I)号决议。

3. 见第169(II)号决议。

4.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26号》(A/55/26),第5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