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62 大会决议 [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55/612)通过] 55/155. 设立国际刑事法院 大会, 回顾其1992年11月25日第47/33号、1993年12月9日第48/31号、1994年12月9日第49/53号、1995年12月11日第50/46号、1996年12月17日第51/207号、1997年12月15日第52/160号、1998年12月8日第53/105号和1999年12月9日第54/105号决议, 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已于1998年7月17日获得通过,至2000年12月3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并注意到1998年7月17日在罗马签署的《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最后文件》,2 回顾在千年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千年宣言》3中,各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强调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要性, 特别注意到外交会议决定设立一个法院筹备委员会,4该委员会已在1999年2月16日至26日、7月26日至8月13日和11月29日至12月17日举行了三届会议,并在2000年3月13日至31日、6月12日至30日和11月27日至12月8日又举行了三届会议, 铭记外交会议所通过的决议F4内规定筹备委员会的任务是为法院的设立和开始运作的实际安排提出建议, 回顾筹备委员会所议定并在其第五届会议的会议记录摘要5第14段中提及的关于筹备委员会及各有关工作组今后工作的决定,即除侵略罪问题工作组以外,再成立三个新的工作组, 确认仍然需要为筹备委员会提供足够的资源和秘书处服务,使它能够有效率地迅速履行其职责, 强调需要作出必要安排,使国际刑事法院开始履行职责,以确保其有效运作, 注意到越来越多的国家交存了批准书,而且有相当数目的国家签署了规约, 1. 重申《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获得通过的重大历史意义; 2. 呼吁所有国家酌情考虑签署、批准或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并鼓励为宣传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的成果和规约的条款作出努力; 3. 欢迎筹备委员会在按照决议F 4的规定完成有关程序和证据规则和犯罪要件案文草案的部分任务方面所做的重要工作,并在这方面注意到,越来越多国家参与侵略罪问题工作组的工作十分重要; 4. 请秘书长按照决议F,于2001年2月26日至3月9日和9月24日至10月5日再召集筹备委员会开会,继续执行该决议所授任务,并在这方面讨论如何提高法院的有效性和使它得到更广泛的接受; 5. 又请秘书长向筹备委员会提供秘书处服务,包括应委员会请求编写工作文件,使委员会能够履行其职责; 6. 还请秘书长邀请依照大会有关决议6得到大会长期邀请的组织和其他实体的代表作为筹备委员会观察员,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委员会的会议和工作,并邀请有关区域政府间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机构、包括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代表作为委员会观察员; 7. 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可以参加筹备委员会的工作,参加方式为依照委员会议事规则出席其全体会议和其他公开会议,获得正式文件,以及将它们的材料提供给与会代表; 8. 鼓励各国自愿捐款给大会第51/207号和第52/160号决议所设立、并经大会第53/105号决议扩大了任务范围的信托基金,以供支付最不发达国家和不在第51/207号决议所设信托基金资助之列的发展中国家参加筹备委员会工作的费用; 9. 请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报告; 10. 决定将题为“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2月12日 第84次全体会议 注: 1. A/CONF.183/9。 2. A/CONF.183/10。 3. 见第55/2号决议。 4. 见A/CONF.183/10,附件一。 5. 见PCNICC/2000/L.3/Rev.1。 6. 第253(III)、477(V)、2011(XX)、3208(XXIX)、3237(XXIX)、3369(XXX)、31/3、33/18、35/2、35/3、36/4、42/10、43/6、44/6、45/6、46/8、47/4、48/2、48/3、48/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