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20(b)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5/L.53和Add.1)]

55/167. 向莫桑比克提供援助

大会

回顾安全理事会1976年3月17日第386(1976)号决议,

又回顾其有关决议,特别是1990年12月21日第45/227号、1992年12月9日第47/42号、1994年12月20日第49/21 D号、1996年12月5日第51/30 D号和1998年11月16日第53/1 G号决议,其中大会促请国际社会切实和慷慨地响应援助莫桑比克的呼吁,

重申其1991年12月19日第46/182号决议的附件所载的人道主义援助的原则,

回顾其关于协助排雷的1993年10月19日第48/7号、1994年12月23日第49/215号、1995年12月14日第50/82号、1996年12月13日第51/149号和1997年12月18日第52/173号决议,并强调必须鼓励建立国家排雷能力,使莫桑比克政府能够在国家重建工作的范围内更切实地应付这些武器的不利影响,

又回顾其关于向遭受洪水肆虐后的莫桑比克提供援助的2000年3月10日第54/96 L号决议,

深切关注莫桑比克空前的水灾造成惨痛的人命损失以及财产和基础设施的巨大破坏,

又深切关注这次灾难对莫桑比克的经济、社会和人道主义局势的影响,

确认自然灾害是莫桑比克发展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

认识到为了防止和治理自然灾害,除国际援助外,还需要地方、国家和区域各级的战略,

铭记1990年9月14日第二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通过的《1990年代支援最不发达国家巴黎宣言和行动纲领》,1以及当时相互作出的承诺,

赞赏地注意到各国、联合国系统有关组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调集和分配资源,支持国家努力,

满意地注意到国际社会全面支持莫桑比克政府在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莫桑比克政府2000年5月3日和4日在罗马组织召开的莫桑比克重建国际会议上提出的灾后重建方案,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向莫桑比克提供援助的报告2和关于向遭受洪水肆虐后的莫桑比克提供援助的报告,3

1.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向莫桑比克提供援助的报告2和关于向遭受洪水肆虐后的莫桑比克提供援助的报告;3

2. 欢迎各国、联合国系统有关组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私人和私人团体为帮助莫桑比克的发展努力而提供援助,并欢迎它们全面支持莫桑比克政府在莫桑比克重建国际会议上提出的灾后重建方案;

3. 又欢迎莫桑比克在巩固持久和平与安宁、增进民主和促进民族和解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4. 注意到莫桑比克重建国际会议对重建方案筹资的重要意义,欢迎发展伙伴们对灾后方案作出的认捐,表示感谢已经拨出认捐款项的发展伙伴,并敦促其他发展伙伴加快拨款;

5. 秘书长作出一切必要的安排,为支助莫桑比克政府所作的努力,继续调动和协调:

(a) 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组织和机关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b) 对莫桑比克的国内重建和发展提供国际援助;

6. 又请秘书长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2年实质性会议的人道主义部分,在关于加强联合国人道主义和救灾援助、包括特别经济援助的协调的项目之下,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供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审议。

2000年12月14日

第85次全体会议

注:

1. A/CONF.147/18,第一部分。

2. A/55/317。

3. A/55/123-E/20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