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20(b)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5/L.59和Add.1)] 55/170. 向受到巴尔干事态发展影响的东欧国家提供经济援助 大会, 回顾其1999年12月15日第54/96 G号决议, 又回顾1999年6月10日在德国科隆通过并经1999年7月30日萨拉热窝首脑会议认可的《东南欧稳定公约》,并强调执行该公约极端重要, 强调东南欧稳定和睦邻进程(罗耀蒙特倡议)、东南欧合作倡议、东南欧合作进程、中欧倡议、黑海经济合作和多瑙河委员会等区域合作倡议、协助安排和组织的重要性, 注意到东南欧问题高级别指导小组在欧洲联盟委员会和世界银行联合主持下,与《东南欧稳定公约》各方密切合作,在指导捐助者协调进程以促进该区域的经济重建、稳定、改革和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注意到2000年3月29日和30日欧洲联盟委员会和世界银行在布鲁塞尔组织举行的区域支援东南欧筹资会议的积极成果以及在动员和协调捐助者和国际金融机构支持东南欧的重建和发展努力方面取得的进展, 欢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民主改革及其对东南欧和平、稳定和发展产生的积极影响,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向受到巴尔干事态发展影响的东欧国家提供经济援助的报告及其中所载的结论,1 1. 关注受巴尔干事态发展影响的东欧国家所面对的特殊经济问题持续存在,尤其是这些事态发展对区域贸易和经济关系以及对沿多瑙河和在亚得里亚海航行的影响; 2. 欢迎国际社会、特别是欧洲联盟和其他主要捐助者已经向受影响国家提供支助,协助它们克服在巴尔干事态发展之后的过渡期间面临的特殊经济问题和从事该区域的经济复原、结构调整和发展方面的长期工作; 3. 强调必须有效实施《东南欧稳定公约》,其目的是支持东南欧国家努力增进和平、民主、尊重人权和经济繁荣,以实现整个区域的稳定,并欢迎进行后续活动,以便除其他外,推动经济重建、发展和合作,包括该区域内及该区域与欧洲其余地区间的经济合作; 4. 邀请所有国家和联合国系统内外有关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金融机构,在支助和援助受影响国家努力从事经济复原、结构调整和发展时继续考虑到它们的特殊需要和情况; 5. 强调捐助者必须对巴尔干的经济重建、稳定、改革和发展进程的外部资金需要作出协调良好的及时反应,并向东欧其他受影响国家提供财务支助; 6. 鼓励该区域受影响国家继续并强化在运输和基础设施发展,包括恢复多瑙河上的航行等领域的多边区域合作进程,并创造有利于该区域所有国家的贸易、投资和私营部门发展的条件; 7. 邀请有关国际组织依照高效和有效采购原则以及商定的采购改革措施,采取适当步骤,扩大感兴趣的当地和区域供应商进入市场的机会,并便利它们参与帮助该区域重建、复原和发展的国际援助努力; 8.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报告本决议执行情况。 2000年12月14日 第85次全体会议 注: 1. A/55/620和Corr.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