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 20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5/L.64和Add.1)] 55/175. 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保障和保护联合国人员 大会, 重申1991年12月19日关于加强联合国人道主义紧急援助协调的第46/182号决议, 回顾1998年12月7日和1999年12月17日关于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保障和保护联合国人员的第53/87号和54/192号决议,以及1997年12月16日关于人道主义人员安全保障的第52/167号决议和1997年12月12日关于保护联合国人员的第52/126号决议,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报告,1并注意到安全理事会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号和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号决议及其中所提建议,以及安全理事会主席1999年11月30日关于安全理事会在预防武装冲突方面的作用的声明、22000年1月13日关于对非洲难民的人道主义援助的声明,32000年2月9日关于在冲突区保护联合国人员、有关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的声明、4以及2000年3月9日关于安全理事会面前的各项问题的人道主义方面的声明,5在这方面也注意到安全理事会就这些问题的所有公开辩论中所表达的各种观点, 又注意到维持和平行动委员会关于联合国和平行动问题小组的报告6的报告7和秘书长关于该小组报告执行情况的报告,8 重申必须促进和确保对国际人道主义法各项原则和规则的尊重, 深为关切过去几年复杂的人道主义紧急情况数目日增,特别是武装冲突和冲突后状况造成人命丧失、特别是平民生命丧失、受害者受苦、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流亡以及财物破坏的情况急剧增加,扰乱了受影响国家、特别是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努力, 关切在某些地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环境日益困难,特别是在很多情况下对国际人道主义法各项原则和规则的尊重不断减少, 深为关切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与联合国有关的人员在实地所面临的危险和安全风险,并铭记必须改善当前的安全管理制度以便增进他们的安全保障, 对本国和国际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与联合国有关的人员在复杂的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特别是在武装冲突和冲突后状况下伤亡日增极为愤慨, 强烈谴责参与人道主义行动的人员越来越需要面对凶杀和其他形式的暴力、强奸和性侵犯、恐吓、武装抢劫、诱拐、劫持人质、绑架、骚扰和非法扣押及拘留等行为,以及袭击人道主义车队及破坏和抢劫其财产的行为, 又强烈谴责最近在世界许多地方发生的所有事件,其中人道主义人员遭受故意攻击,并对参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所有联合国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死亡深表遗憾, 回顾根据国际法,对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与联合国有关的人员的安全保障和保护负主要责任的是按照《联合国宪章》或与各有关组织缔结的协定而开展联合国行动的东道国政府, 敦促参加武装冲突的所有其他方面遵守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9 及其1977年6月8日附加议定书10 规定的义务,确保所有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与联合国有关的人员的安全保障和受到保护, 对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与联合国有关的人员因受到攻击和威胁而使联合国按照其授权和《宪章》向平民提供援助和保护的能力日益受到限制表示关切, 欢迎1998年7月17日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1 将针对根据《宪章》参与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任务的人员的蓄意攻击列为战争罪,并注意到该法院可发挥作用,将干下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事件的人绳之以法, 注意到《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12 于1999年1月15日生效,目前已有46个会员国予以批准, 重申把确保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与联合国有关的人员的安全保障的适当方式纳入联合国所有新的和进行中的实地行动的基本规定, 强调必须进一步考虑到当地征聘的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与联合国有关的人员的安全保障,伤亡者多属此类人员, 赞扬参加人道主义行动而往往冒极大个人危险的人的勇气和献身精神, 遵照1946年2月13日《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31947年11月27日《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14《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1949年8月12日的日内瓦第四公约15及附加议定书10以及1980年10月10日《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16的第二修正议定书17中所载的关于保护的有关规定, 1.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联合国人员的安全保障的报告;18 2. 敦促所有国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充分、有效地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法有关原则和规则,以及与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人员的安全保障有关的人权法的有关规定; 3. 又敦促所有国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与联合国有关的人员的安全保障,尊重和确保尊重联合国房地不可侵犯原则,这对于继续和成功执行联合国行动极为重要; 4. 在人道主义人员展开活动的各个国家,吁请处于复杂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特别是武装冲突或冲突后状况的各国政府和当事各方,遵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同联合国和其他人道主义机构和组织充分合作,并保证人道主义人员安全地通行无阻,让他们能有效率地执行任务,协助受影响的平民、包括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 5. 强烈谴责妨碍或阻止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人员履行其人道主义职务,或导致他们遭受威胁、武力或往往造成伤亡的身体攻击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并申明必须追究实施此类行为者的责任; 6. 敦促所有国家确保充分调查在其领土上发生的针对人道主义人员的暴力威胁或行为,并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犯下此种行为的人受到起诉; 7. 请秘书长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充分尊重为执行联合国行动任务而进行活动的联合国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权、特权与豁免,继续考虑如何加强保护为执行联合国行动任务而进行活动的联合国人员和其他人员,特别是在关于联合国人员和与联合国有关的人员的总部协定及其他特派团协定的谈判中列入《联合国特权豁免公约》、13《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14 和《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12 所载各项适用条件; 8. 吁请所有国家在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人员遭逮捕或拘禁时,即时提供足够的情报,向被拘禁者提供必要的医疗协助,准许独立医疗队探视他们并检查其健康状况,还敦促它们依照本决议所述有关公约和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为执行联合国行动任务而进行活动的联合国人员和其他人员因豁免权受到侵犯而被逮捕或拘禁时迅速获得释放; 9. 吁请参与武装冲突的其他各方遵守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9及其附加议定书10所规定的义务,确保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与联合国有关的人员的安全保障,不要劫持或拘留他们,侵犯本决议所提到的相关公约和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所规定他们的豁免权,并不加伤害地迅速释放任何被劫持者或被拘留者; 10. 吁请所有国家考虑签署和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1 11. 重申按照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所有人道主义人员、联合国人员和与联合国有关的人员有义务遵守并尊重所在国国内法; 12. 吁请所有国家促进一种尊重联合国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安全的气候; 13. 请秘书长在他的责任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保障事项成为规划联合国现有的和新授权的行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将这些防范措施适用于所有联合国人员和与联合国有关的人员; 14. 又请秘书长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为执行联合国行动任务而进行活动的所有联合国人员和其他人员适当了解他们奉召工作的形势环境,包括东道国的有关风俗、传统,以及他们必须符合的标准,包括载于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中的标准,并提供安全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法方面的充分培训,以期加强他们履行职责时的安全保障与效力,并重申所有其它人道主义组织必须为其人员提供类似支助; 15. 强调必须确保所有联合国工作人员在调到实地之前获得足够的安全训练,以及必须高度重视改善向联合国工作人员提供的压力咨商服务,包括通过为全系统联合国工作人员实施的一项全面安全和压力管理训练方案,并须向秘书长提供达成此目的的办法; 16. 鼓励所有国家向联合国系统职员安全保障信托基金捐款; 17. 重申必须加强联合国安全保障协调员办公室,并在这方面赞扬秘书长关于聘任一名全时专任的安全保障协调员,以便使办公室能与秘书处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和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内的适当机构进行协商,以加强协调员办公室履行其职责的能力的建议,并要求迅速审议该建议; 18. 确认联合国系统在总部和外地必须有一个强化的全面安全管理系统,并要求联合国系统和会员国为此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 19. 鼓励所有国家加入有关的国际文书,包括1994年《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并充分遵守文书中规定的义务; 20.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所规定的法律保护的范围的报告,19并决定第六委员会将在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题为“《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所规定的法律保护的范围”的项目内审议这份报告; 21. 吁请所有国家考虑加入《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和《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并充分遵守其所规定的义务,迄今已分别有140和106个国家批准了这两项公约; 22. 回顾电信资源在促进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人员和与联合国有关的人员的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吁请各国考虑签署和批准1998年《为减灾救灾行动提供电信资源坦佩雷公约》,20 并鼓励它们在公约生效之前,依照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条例,促进在这些行动中利用通讯设备; 23.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交一份关于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保障和保护联合国人员以及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全面最新报告,包括说明各国政府和联合国为防止和回应涉及联合国人员和与联合国有关的人员的一切个别安全事件所采取的措施。 2000年12月19日 第86次全体会议 1. A/54/619和S/1999/957。 2. S/PRST/1999/34;见《安全理事会决议及决定,1999年》。 3. S/PRST/2000/1;见《安全理事会决议及决定,2000年》。 4. S/PRST/2000/4;见《安全理事会决议及决定,2000年》。 5. S/PRST/2000/7;见《安全理事会决议及决定,2000年》。6. 见A/55/305-S/2000/809。 7. A/C.4/55/6。 8. A/55/502。9.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0至973号。 10. 同上,第1125卷,第17512和17513号。11. A/CONF.183/9。 12. 第49/59号决议,附件。 13. 第22 A(I)号决议。 14. 第179(II)号决议。 15.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3号。16. 见《联合国裁军年鉴》,第5卷:1980年(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1.IX.4),附录VII。 17. CCW/CONF.I/16(Part I),附件B。 18. A/55/494。19. A/55/637。 20. 联合国条约登记第276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