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38(b)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5/681)通过]

55/180. 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经费的筹措

大会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经费筹措问题的报告1 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2

铭记安全理事会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号决议,其中安理会决定设立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及后来安理会决定延长该部队任务期限的各项决议,最近的一项是2000年7月27日第1310(2000)号决议,

回顾其关于该部队经费筹措问题的1978年4月21日S-8/2号决议,及其后的各项有关决议,最近的一项是2000年6月15日第54/267号决议,

重申其1997年6月13日第51/233号决议、1998年6月26日第52/237号决议、1999年6月8日第53/227号决议和第54/267号决议,

又重申该部队的费用是本组织的开支,应由各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第二项负担,

回顾其过去的决定,为了应付该部队所引起的支出,必须采取与应付联合国经常预算支出不同的程序,

考虑到经济上比较发达的国家可以对这一行动提供较多捐助,而经济上较不发达的国家提供捐助的能力则比较有限,

铭记大会1963年6月27日第1874(S-IV)号决议曾指出,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对此种行动的经费筹措负有特别责任,

赞赏地注意到已有国家向该部队作出自愿捐助,

注意到必须为该部队提供必要的经费,使其能够履行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所规定的职责,

关切秘书长在按时偿付该部队债务,包括在偿还目前的和过去的部队派遣国费用方面仍有困难,

又关切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特别帐户内的结余已用于支付该部队的开支,以弥补由于会员国不缴或迟缴摊款而引起的收入不足,

1. 注意到截至2000年10月31日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摊款缴付情况,包括未缴摊款1.394亿美元,相当于该部队自成立至2000年12月31日终了期间为止摊款总额的3.9%,注意到约有21%的会员国已足额缴付摊款,并促请所有其他有关会员国,尤其是欠款国,确保缴付其所欠摊款;

2. 深表关切以色列没有遵守大会第51/233号、第52/237号、第53/227号和第54/267号决议;

3. 再次强调以色列应严格遵守大会第51/233号、第52/237号、第53/227号和第54/267号决议;

4. 表示赞赏已足额缴付摊款的会员国;

5. 表示关切维持和平活动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在偿还费用给部队派遣国方面,这些国家因会员国逾期未缴摊款而承受额外的负担;

6. 促请所有其他会员国尽力确保足额、按时缴付其对该部队的摊款;

7. 表示关切秘书长在部署最近的一些维持和平特派团,特别是在非洲的特派团,及在向其提供适当资源方面受到耽搁;

8. 强调对今后和现有的所有维持和平特派团,在财务和行政安排方面应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9. 又强调应为所有维持和平特派团提供适当资源,使其能够切实和有效率地完成各自的任务;

10. 秘书长尽可能利用意大利布林迪西联合国后勤基地的设施和设备,以便将该部队的采购费用减至最低,并为此请秘书长按照大会1997年10月15日第52/1 A号决议的规定,在所有维持和平特派团加快执行资产管理制度;

11. 赞同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报告2所载的结论和建议;

12. 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以最有效率和最节省的方式管理该部队;

13. 又请秘书长在符合该部队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努力雇用当地征聘人员担任该部队一般事务人员员额的职务,以减少雇用一般事务人员的费用;

14. 重申请秘书长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充分执行大会第51/233号决议第8段、第52/227号决议第5段、第53/227号决议第11段和第54/267号决议第14段,再次强调以色列应支付因1996年4月18日卡纳事件所引起的1 284 633美元,并请秘书长就此事项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续会提出报告;

15. 决定拨出毛额86 758 400美元(净额86 301 300美元)给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特别帐户,充作该部队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的扩充费用,除此之外,大会已经在其第54/267号决议中拨出毛额146 833 694美元(净额141 889 841美元);

16. 考虑到已按照大会第54/267号决议就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费用分摊的毛额85 652 987美元(净额82 769 071美元),又决定,作为一项特别安排,按照大会1989年3月1日第43/232号决议第3和第4段所规定、并经大会1989年12月21日第44/192 B号、1991年8月27日第45/269号、1991年12月20日第46/198 A号、1992年12月23日第47/218 A号、1995年7月20日第49/249 A号、1995年9月14日第49/249 B号、1996年4月11日第50/224号、1996年12月18日第51/218 A至C号和1998年第52/230号决议以及大会1993年12月23日第48/472 A号、1995年12月23日第50/451 B号和1999年12月23日第54/456号至54/458号决定调整的各类的组成,由会员国再分摊毛额50 609 069美元(净额50 342 425美元),同时还要依据2000年分摊比额表 计算2000年12月31日终了的期间的分摊额,即毛额43 379 202美元(净额43 150 650美元)和依据2001年分摊比额表4 计算2001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的余额,即毛额7 229 867美元(净额7 191 775美元);

17. 还决定,根据其1955年12月15日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上文第16段规定对会员国的摊款,应扣除衡平征税基金内核定的该部队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266 644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的份额,其中228 552美元是2000年12月31日终了期间的收入,其余部分,即38 092美元是2001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的收入;

18. 决定,作为一项特别安排,并考虑到已经按照大会第54/267号决议就2001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费用分摊的毛额61 180 707美元(净额59 120 770美元),由各会员国按照本决议所定办法,再分摊毛额36 149 331美元(净额35 958 875美元),每月分摊毛额7 229 867美元(净额7 191 775美元),同时考虑到2001年分摊比额表,4 但须安全理事会作出决定,将该部队任务期限延至2001年1月31日以后;

19. 又决定,根据其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上文第18段的规定对会员国的摊款,应扣除衡平征税基金内核定的该部队2001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190 456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的份额;

20. 强调任何维持和平特派团都不得借用其他现有维持和平特派团的经费;

21. 鼓励秘书长继续采取进一步措施,以确保在联合国主持下参与该部队的所有人员的安全和保障;

22. 各方向该部队自愿捐助现金和秘书长可以接受的服务和用品,这些捐助将酌情按照大会规定的程序和做法管理;

23. 决定在其第五十五届会议期间继续审议题为“联合国中东维持和平部队经费的筹措”项目的分项目“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

2000年12月19日

第86次全体会议

 

注:

1. A/55/482。

2. A/55/516。

3. 见第52/215 A号和54/237 A号决议。

4. 有待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