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93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二委员会的报告(A/55/580)通过]

55/187. 工业发展合作

大会

回顾其关于工业发展合作的1991年12月18日第46/151号、1994年12月19日第49/108号、1996年12月16日第51/170号和1998年12月15日第53/177号决议,

还回顾2000年9月8日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通过的《联合国千年宣言》,1

认识到商界包括私营部门在加强工业部门蓬勃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日益增大,

还认识到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作为在工业发展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有效手段的的重要性,

注意到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总干事的报告,2

1. 重申工业化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创造生产性就业、消灭贫穷和促进社会融合、包括促使妇女参与发展进程等方面的关键要素;

2. 着重指出发展中国家必须进行国内工业改革,作为增加其出口收入附加值的途径,以便它们可以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充分获益;

3. 认识到必须加强工业的作用,致力防止发展中国家被边缘化;

4. 强调国际、区域、分区域和国家各级的工业发展合作和积极的投资和商业气候,对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经济国家生产能力的扩展、多样化和现代化十分重要;

5. 重申需要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现有事务单元内制订一些倡议,其范围应超越与经济调整和经济稳定相关的倡议,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制造活动的生存和扩展;

6. 强调一个有利的国际和国家环境对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性,敦促各国政府采纳和执行发展政策和战略,在透明和可问责的工业化政策框架内,除其它外,促进企业发展、外国直接投资、技术改造和创新、市场准入的扩大以及官方发展援助的有效利用,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改善吸引投资的环境,以便增加并补充国内资源,在一个开放、公平、非歧视性、透明、多边和有章可循的国际贸易体制范围内,实现其工业生产能力的扩展、多样化和现代化;

7. 确认全球化与相互依存之间的相互联系,并重申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作为在工业发展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有效手段的重要性;

8. 肯定工业对社会发展的贡献,特别是在工业与农业之间相联系的背景下,并注意到在所有这些相互联系中,工业是创造就业、创收和促进社会融合的强有力源泉,而这些都是消灭贫穷必不可少的要素;

9. 认识到官方发展援助同时继续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发展,吁请捐助国和受援国继续合作,努力使专门用于工业发展合作的官方发展援助资源的效率更高、更有成效;

10. 强调工业发展融资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这种融资包括市场机制和手段以及新颖的供资模式,例如共同筹资办法和信托基金、以股抵债和适当时采取其他减免债务措施、以及明确地旨在通过促进私人资本流动等办法加强发展中国家工业能力的官方发展援助,在这方面,请联合国系统相关实体,包括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其战略伙伴关系的范围内,支持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经济国家努力为工业发展调集资源,特别是利用促进投资活动、发展中小型企业、提高其出口品竞争力、鼓励促进工业就业和各种形式的商业合伙等办法,例如工业合资计划、企业与企业合作和工业发展风险资本基金;

11. 重申在联合国系统内进行合作和协调对有效支助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工业发展的重要性,吁请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继续在此方面在联合国系统内发挥中央协调作用,并欢迎它通过积极参加驻地协调员制度等办法,在总部和外地两级努力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的合作,以便提高这种支助的效力、实用性及其对发展的影响;

12. 吁请国际社会和联合国系统相关机构和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支持发展中国家努力加强和扩大彼此的工业合作,包括在制成品贸易、工业投资和商业合伙以及工业技术和科学交流方面的合作;

13.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与联合国系统相关组织合作,酌情继续对工业政策和战略领域中的最佳做法和工业发展领域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深入评估、分析和传播,要考虑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工业结构的冲击,以便为国际工业发展合作和发展中国家间的经济技术合作提供实际的见解和看法,支持并推动南南合作;

14. 强调需要提供财政支助,使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能执行其技术合作方案并加强其全球论坛活动,同时大力敦促前成员国和现成员国按时无条件地全额缴纳其分摊会费;

15. 欢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进行结构改革和重振活力,以新办法向其成员国提供全面性综合服务和加强其外地代表制,请它继续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努力,并继续优先重视最不发达国家和非洲区域各国的需要;

16. 还欢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在其新调整的方案方针范围内,以加强工业能力和更清洁、可持续的工业发展为重点,并欢迎它与联合国系统各相关机构和组织、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进行合作;

17. 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提出报告。

2000年12月20日

第87次全体会议

注:

1. 见第55/2号决议。

2. 见A/55/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