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80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5/L.6/Rev.1Add.1)]

55/22. 联合国同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的合作

大会

考虑到根据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的组织法,中部非洲各国承诺谋求该分区域的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合作,并建立中部非洲共同市场,

欢迎秘书长根据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的倡议,按照1991年12月6日第46/37 B号决议的规定,在1992年5月28日成立了联合国中部非洲安全问题常设咨询委员会,并回顾大会嗣后关于该委员会工作方案的各项决议,

考虑到秘书长关于非洲境内冲突起因和促进持久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报告1以及安全理事会分别于1998年9月16日和18日通过的与此有关的第1196(1998)号和第1197(1998)号决议,

注意到在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1999年6月24日在马拉博举行的第九届常会上,各成员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决定恢复共同体的活动,特别是向其提供足够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使其成为各成员国经济一体化的真正工具,并有助于各成员国人民之间发展合作,最终目的是使它成为非洲经济共同体的五个支柱之一,并帮助中部非洲更好地应付全球化的挑战,

欢迎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各国,本着在该分区域内建立和平与安全气氛并巩固民主体制与实践以及尊重法制和人权的决心,已经成立中部非洲和平与安全理事会,决定建立中部非洲预警机制作为防止武装冲突的工具,并成立中部非洲分区域议会和分区域人权和民主中心,以便促进民主价值和经验并促进人权,

考虑到各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2000年9月8日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千年宣言》,2特别是其中第七章,

意识到联合国系统和国际社会必须给予支持,以确保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在促进分区域的经济发展和一体化以及巩固和平、民主和人权方面的努力获得成功,

1. 确认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所追求的宗旨和目标符合《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原则和理想;

2. 秘书长采取适当措施,建立联合国同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之间的合作;

3. 欢迎秘书长,通过联合国中部非洲安全问题常设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方案的实施,向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各成员国提供支助,以加强分区域一级的建立信任措施,并促进人权、法制和民主体制;

4. 秘书长继续提供这种支助,并在联合国现有预算范围内,将其推广到联合国系统同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之间的合作框架范围内的所有领域,特别要加强共同体的结构,实现其促进和平与安全、民主和人权的目标,便利中部非洲预警机制的运作,作为防止武装冲突的工具,并成立中部非洲分区域议会和分区域人权和民主中心,以便促进民主价值和经验并促进人权;

5. 强调联合国系统包括布雷顿森林机构与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之间必须进行适当协调;

6. 敦促所有会员国和国际社会协助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努力在中部非洲实现经济一体化和发展、促进民主和人权以及巩固和平与安全;

7. 欢迎并吁请一些国家继续作出努力,尤其是以多国演习的形式,提高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维持和平的能力,以便使该共同体成员国能在联合国的行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8. 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报告;

9.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同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的合作”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议程。

2000年11月10日

第58次全体会议

 

注:

1. A/52/871-S/1998/318

2.55/2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