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15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5/689)通过] 55/220. 财务报告和审定财务报表以及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大会, 重申其1996年4月11日第50/222号决议、1997年6月17日第51/218 E号决议、1998年3月31日第52/212 B号决议、1998年12月18日第53/204号决议、1999年4月7日第53/221号决议第八节和1999年12月23日第54/13 B号决议, 审议了联合国、1 贸发会议/世贸组织国际贸易中心、2 联合国大学、3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4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5 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6 联合国训练研究所、7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管理的自愿基金、8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基金、9 联合国人口基金、10 联合国生境和人类 住区基金会、 11 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基金、12 联合国项目事务厅、13 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14 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15 1999年12月31日终了期间的财务报告和审定财务报表、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和审计意见、16审计委员会所编写的各项审计报告所载主要调查结果、结论和建议的简明摘要、17 秘书长关于为执行审计委员会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措施的报告18 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报告,191. 在须以本决议各项规定为准的情况下 接受关于上述各组织的财务报告和审定财务报表以及审计委员会关于这些组织的报告和审计意见,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4联合国人口基金10和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基金12的财务报表除外;2. 核可审计委员会报告所载的所有建议和结论,并同意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报告所载的意见和建议;19 3. 决定推迟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基金和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基金1999年12月31日终了期间的财务报表采取行动,以待审计委员会证明在消除附条件意见的理由方面正在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或者问题已经获得解决,并决定在其第五十五届会议续会上再次审议这个问题; 4. 赞扬审计委员会提出了高质量的报告,尤其是它关于资源管理的评论; 5. 请秘书长和联合国各基金和方案的行政首长及时提出其财务报表,以便审计委员会能够依照六星期规则,对这些报表进行审计并向大会提出报告; 6.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审计委员会各项建议的执行的报告;18 7.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审计委员会有关1999年12月31日终了的两年期联合国决算的建议执行情况的第一次报告20 没有遵循大会1999年12月23日第54/248号决议中关于应在脚注内说明迟交报告的原因的规定; 8. 请秘书长审查审计委员会任期的问题,并在题为“审查联合国行政和财政业务效率”的议程项目116下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续会提出报告; 9. 决定也分别在有关法庭经费问题的议程项目下审议审计委员会关于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 及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14 的报告; 10. 请秘书长按照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预算周期,编制这两个法庭的财务报告和审定财务报表; 11. 敦促联合国各基金和方案的行政首长适当改进其采购做法,将秘书处的中央支助事务厅采购司作为在因特网招标以及邀请所有已登记供应商竞标等方面的样板; 12. 请秘书长及联合国各基金和方案的行政首长同审计委员会一道,继续按照联合国的会计标准,评估哪些财务资料应列入财务报表和附表,哪些资料应列入报表的附件。2000年12月23日 第89次全体会议 注: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5号》(A/55/5),第一卷。 2. 同上,第三卷。 3. 同上,第四卷。 4. 同上,《补编第5 A号》(A/55/5/Add.1)。 5. 同上,《补编第5 B号》(A/55/5/Add.2)。 6. 同上,《补编第5 C号和更正》(A/55/5/Add.3和Corr.1)。 7. 同上,《补编第5 D号》(A/55/5/Add.4)。 8. 同上,《补编第5 E号》(A/55/5/Add.5)。 9. 同上,《补编第5 F号》(A/55/5/Add.6)。 10. 同上,《补编第5 G号》(A/55/5/Add.7)。 11. 同上,《补编第5 H号》(A/55/5/Add.8)。 12. 同上,《补编第5 I号》(A/55/5/Add.9)。 13. 同上,《补编第5 J号》(A/55/5/Add.10)。 14. 同上,《补编第5 K号》(A/55/5/Add.11)。 15. 同上,《补编第5 L号》(A/55/5/Add.12)。 16. 同上,《补编第5号》(A/55/5),第一卷,第二和第三章,第三卷,第二和第三章;和第四卷,第二和第三章;同上,《补编第5 A号》(A/55/5/Add.1),第二和第三章;同上,《补编第5 B号》(A/55/5/Add.2),第二和第三章;同上,《补编第5 C号和更正》(A/55/5/Add.3和Corr.1),第二和第三章;同上,《补编第5 D号》(A/55/5/Add.4),第二和第三章;同上,《补编第5 E号》(A/55/5/Add.5),第二和第三章;同上,《补编第5 F号》(A/55/5/Add.6),第二和第三章;同上,《补编第5 G号》(A/55/5/Add.7),第二和第三章;同上,《补编第5 H号》(A/55/5/Add.8),第二和第三章;同上,《补编第5 I号》(A/55/5/Add.9),第二和第三章;同上,《补编第5 J号》(A/55/5/Add.10),第二和第三章;同上,《补编第5 K号》(A/55/5/Add.11),第二和第三章;和同上,《补编第5 L号》(A/55/5/Add.12),第二和第三章。 17. 见A/55/364。 18. A/55/80和Add.1以及A/55/380和Add.1。 19. A/55/487。 20. A/55/3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