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18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5/710)通过] 55/234. 方案规划 大会, 回顾其1982年12月21日第37/234号、1983年12月20日第38/227 A号、1986年12月19日第41/213号和1996年12月18日第51/219号决议, 审查了2002-2005年中期计划草案,1 审议了各会员国在大会各主要委员会审查2002-2005年中期计划草案有关方案时提出的意见,2 又审议了方案和协调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的工作报告,3 还审议了秘书长关于1998-1999两年期联合国方案执行情况的报告,4 及秘书长转递内部监督事务厅关于加强评价结果在方案设计、执行和政策指导方面的作用的报告的说明,5 秘书长关于如何确保已获授权方案和活动的充分执行和质量,如何使会员国能更好地进行评估,及更好地向会员国汇报的报告,6 以及秘书长关于中期计划格式对方案规划、预算编制、监测和评价周期的影响的报告,7 一 2002-2005年中期计划 1. 重申中期计划是联合国的主要政策指导,应作为拟定下一个两年期方案预算的框架; 2. 又重申必须确保中期计划反映所有已获授权的方案和活动; 3. 强调必须确保将所有法定任务准确地转化成方案; 4. 又强调需要继续审议2002-2005年中期计划的新格式对周期剩余时间的影响; 5. 注意到大会1999年12月23日第54/236号决议通过的方案和协调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就《方案规划、预算内方案部分、执行情况监测和评价方法条例和细则》的订正案提出的一些结论和建议,未充分反映在载有《方案规划条例和细则》订正本的秘书长公报8 中; 6. 请秘书长确保在提出中期计划时,列入预期成绩,并在可能情况下列入成绩指标,以衡量执行联合国方案而不是个别会员国的方案的成绩; 7. 强调秘书长在制订未来的中期计划战略组成部分时,应明确说明将采取的做法,将进行的活动的类型、为实现预期目标而提议采取的行动,并确保在其后的方案预算中计划的活动将编入方案并反映在将实现的产出中; 8. 通过2002-2005年中期计划草案,1 方案和协调委员会的有关建议以及本决议附件所载的其他结论和建议; 二 方案执行情况报告 1.注意到秘书长关于1998-1999两年期联合国方案执行情况的报告;4 2. 赞同方案和协调委员会对秘书长关于1998-1999两年期联合国方案执行情况的报告所作的结论和建议;9 3. 注意到方案和协调委员会就秘书长关于如何确保已获授权方案和活动的充分执行和质量,如何使会员国能更好地进行评估,及更好地向会员国汇报 的报告 6 提出的建议;104. 认识到在未来中期计划和方案预算中需要按照方案规划条例和细则明确说明目标、预期成绩和相应的成绩指标,以确保在审议两年期方案执行情况报告时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更好的评估; 三 方案和协调委员会的其他结论和建议 赞同方案和协调委员会关于其第四十届会议工作的所有其它结论和建议。 2000年12月23日 第89次全体会议 注: 1. A/55/6(导言)和A/55/6(方案1-25)。 2. A/C.5/55/17至A/C.5/55/20和Add.1。 3.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16号》(A/55/16)。 4. A/55/73。 5. A/55/63。 6. A/55/85。 7. A/C.5/55/14。 8. ST/SGB/2000/8。 9.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16号》(A/55/16),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和22 段。 10. 同上,第30段。 11. A/CONF.157/24(第一部分),第三章。附件 关于2002-2005年中期计划草案和的结论和建议 方案 19应如下:方案 19人权 总方向 19.1 联合国人权方案的目的是切实实现联合国所表达国际社会的意愿和决心,促进普遍享受所有人权。其任务规定源于《联合国宪章》第一、第十三和第五十五条、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并随后经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21号决议核可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11大会同日第48/141号决议列载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任务规定、联合国通过的各项国际人权文书以及各决策机构的决议和决定。本方案的依据是《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各项原则和建议。19.2 本方案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负责执行,依照第48/141号决议规定,人权专员在秘书长的领导和授权之下履行职责。本方案的目标是在人权问题上发挥领导作用,强调人权在国际和国家议程上的重要性;促进人权方面的国际合作;促进和协调整个联合国系统的行动;促进普遍批准和执行国际标准,协助制订新的准则;支持人权机构和条约监测机构;预期可能出现侵犯人权的行为,并对此种行为作出反应;强调预防性人权行动,促进建立国家人权基础设施;在实地开展人权活动和业务;并提供人权方面的教育、资料、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 19.3 到本中期计划所述期间终了时,预期将实现下列成就: (a) 大大提高和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从而提高国际机制的效能;通过普遍批准所有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家一级更加尊重人权;依照《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规定,将这些标准纳入各国国内立法,持续不断地使联合国人权机制适应目前及今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需要; (b) 大大加强整个联合国系统人权活动的协调工作,促使联合国开展人权活动的各机关、机构和专门机构作出贡献,改善机构间合作和协调,在此基础上,采用全面和综合办法增进和保护人权; (c) 制订并执行综合和多学科战略,增进和保护发展权,联合国有关机构这方面提供大力支持; (d) 秘书处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适当援助,确保本着开展建设性国际对话和合作的精神,依照公平、客观和非选择性原则,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 (e) 高级专员办事处高度重视确保效率、能力和忠诚的最高标准,充分考虑到在尽可能广泛的地域范围内征聘工作人员的重要性,并且铭记公平地域分配原则符合效率、能力和忠诚的最高标准; (f) 大大提高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大幅度增加保护这些权利的活动,包括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人权,纳入各国际组织、机构以及金融和发展机构的战略和方案;确定衡量这些权利是否得到尊重的各种成绩量度,并采用通报不遵守经济、社会和文理权利现象的程序; (g) 采用综合性国家办法,通过并逐步执行经改善的条约监测系统,处理多种报告义务; (h) 在协调和调整工作的基础上,执行经加强的专门程序系统; (i) 加强联合国这个讨论和解决国际上所关心人权问题独特的世界性论坛,并由所有相关行动者参与; (j) 在联合国采取效率较高的办法,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在世界各地防止侵犯人权现象,消除妨碍充分实现人权的各种障碍; (k) 执行联合国综合方案,应各国请求,协助它们制订和执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加强对民主和法治具有影响力的国家机构;设立国家机关,以期实施发展权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应各国请求,在秘书处和高级专员办事处各自任务范畴内,协助它们执行批准联合国各项人权文书的进程; (l) 依照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各项决议和决定,完成交付秘书处的任务,即适当协助各条约机构、政府间机构、专家机构以及现有的自愿信托基金; (m) 将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充分纳入整个联合国系统的活动,特别是纳入人权机构的活动; (n) 执行有效措施,促进平等、尊严和容忍,反对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保护少数、土著人民、移徙工人、残疾人和其他人,并考虑到定于2001年召开的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的结果; (o) 依照关于有关问题的法定任务,设立切实有效的教育和新闻方案,加强非政府组织、国家结构、基层组织和民间社会在联合国各级人权活动中的贡献; (p) 向各国、联合国机构、专家和学术界提供关于人权问题的高质量研究和分析,包括处理产生的问题以及制订新的标准和文书。 次级方案1 目标和战略 19.4 本次级方案的主要目标之一是促进和保护发展权。这方面的目标包括依照《发展权利宣言》(大会第41/128号决议,附件)和此后规定的任务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制订执行、协调和增进发展权的综合、多层面战略,以便利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包括条约机构、国际开发和金融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采取行动,执行作为基本人权组成部分的发展权,确保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各条约组织在人权方案中实现发展权;通过与国家制订的官员开展协调,促进各国执行发展权;查明国家和国际两级的障碍;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人们对发展权内容和重要性的认识。 19.5 在研究和分析方面,目标是通过收集、研究和分析数据,提高对人权问题的知识、认识和了解,促进尊重人权。将在所有人权不可分割、互相依存和互相关联的框架内实现这些目标,以便执行各项标准、各条约机构、特别报告员和其他机构的工作以及制订新的标准;确保在国家和国际两级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增进民主,加强国家人权机构和程序以促进法治;促进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新形式的歧视;进一步确认妇女和儿童的人权并保护少数群体、移徙工人和土著人民等易受害的群体。 预期成绩 19.6 秘书处的预期成绩包括: (a) 将增进和保护发展权的工作广泛融入并/或纳入特别是联合国各部和/或办事处、专门机构以及与这一问题有关的主要国际组织和论坛的整个人权方案和有关工作方案; (b) 在联合国系统内大大加强人权活动的协调工作,促使联合国开展人权活动的各机关、机构和专门机构作出贡献以及改进机构间合作和协调,从而采用全面和综合的方式增进和保护人权; (c) 加强促进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的努力; (d) 提高对所有人权、包括发展权的认识、知识和了解; (e) 广泛确认妇女、儿童、少数群体、移徙工人、土著人民和残疾人的权利,加强对易受伤害群体的保护。 成绩量度 19.7 成绩量度是在可能的情况下,用以确定所实现目标和/或预期成绩的工具。 19.8 秘书处成绩的量度包括: (a) 在多大程度上将发展权纳入联合国各部主办事处、专门机构和其他有关政府间组织的工作方案,需提供已编写的这方面具体步骤; (b) 在多大程度上完成了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所通过各项决议和决定交给秘书处的任务; (c)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依照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所通过各项决议和决定举办或与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举办研讨会和讲习班,这些研讨会和讲习班在多大程度上促成实现本次级方案的目标; (d) 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活动在多大程度上促成提高知识、认识和了解,以期依照《发展权利宣言》规定,推动充分实现发展权; (e) 访问高级专员办事处网址人员的增加幅度; (f) 高级专员办事处新出版物的数目及其分发情况,以及用户对出版物质量和效用的评价。 次级方案2 目标和战略 19.9 目标是通过下列方式支持联合国人权机关和机构,并协助它们的审议工作:确保和提高其履行职责的效能;增进对所有国际人权条约的知识和了解,促进这些条约的重要性;通过开展调整和精简,以及协调各国政府、专家、专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其工作,改进现行程序;确保人权条约机构具有分析能力,以期审查根据根据条约提出的缔约国报告并处理各种来文。 预期成绩 19.10 秘书处的预期成绩包括: (a) 及时向政府间机构、专家机构和条约机构提供必要的适当支助,以便减少审查机制待审理的缔约国报告的积压; (b) 及时向政府间机构、专家机构和条约机构提供必要的适当支助,以便减少审查机制待审理的指控的积压; 成绩量度 19.11 成绩量度是用作尽可能确定在何种程度上完成了目标和/或预期成果的工具。 19.12 衡量秘书处成绩的尺度包括: (a) 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服务的质量和及时性; (b) 缩短缔约国提出报告和有关条约机构审查报告之间的时间间隔; (c) 缩短提出指控和有关机构酌情予以审理之间的时间间隔; (d) 秘书处根据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编写报告的数目,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遵守六个星期前提交文件的规定,及时提交报告供处理人权问题的机关审议。 次级方案3 目标和战略 19.13 咨询服务和技术合作领域的目标是应各国请求,协助它们制订全面国家行动计划,促进和保护人权,并向具体项目提供咨询和支助,增进对人权的尊重;制订联合国全面和协调方案,帮助各国建立并加强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举办训练班、研讨会和讲习班,编制各种教育、训练和宣传资料,从而增进关于人权的专门知识。 19.14 在支持实况调查机构方面,目标是确保人权监测机构有效地履行职责,方法是协助特别报告员、特别代表、专家和决策机构授权的工作组的工作,包括编写关于据称侵犯人权的行为和情势供审查,并为特派团和会议提供支助;提供关于人权情势的分析资料,提高决策机构行动的效率。 19.15 实地活动的目标是确保外地特派团和人员的效率,办法是保持同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适当部门、国际和区域组织以及其他方面的联系,支助并发展这类活动,例如为人权事务外地人员编制培训方案和材料,为其他的联合国外地业务有关部分进行人权培训。 预期成绩 19.16 预期成绩包括: (a) 应有关国家请求,并酌情应区域人权组织请求,提供咨询服务以及技术援助和资助,以期支持人权领域的行动和方案; (b) 完成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决议和决定交给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任务,支助特别报告员、特别代表、专家和决策机构授权的工作组等人权决策机制的工作; (c) 提高对所有人权、包括发展权的认识、知识和了解。 成绩量度 19.17 成绩量度是用作尽可能确定在何种程度上完成了目标和/或预期成绩的工具。 19.18 秘书处的成绩量度包括: (a) 高级专员办事处举办或支助的研讨会、讲习班和训练班的数目,培训的人数,参加研讨会/讲习班的人数,研究金发放数目,关于地域分配的数据以及这些方面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实现本次级方案的目标; (b) 高级专员办事处为支助人权领域行动和方案,收到或满足会员国以及酌情由区域人权组织所提出关于提供咨询服务以及技术援助和支助的请求数目; (c) 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合作的及时性、重要性和相关性。 立法授权 方案 19人权 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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