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69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5/712)通过]

55/235. 关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经费分摊比额表的决议草案

大会

重申其1963年6月27日第1874(S-IV)号决议和1973年12月11日第3101(XXVIII)号决议所列的原则,

1. 重申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经费筹措所根据的下列一般性原则:

(a) 筹措此种行动的经费是联合国会员国的集体责任,因此维持和平行动的费用是本组织的开支,应由各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第二项负担;

(b) 为了应付此种行动所引起的开支,必须采取与应付联合国经常预算支出不同的程序;

(c) 经济上比较发达的国家可以向维持和平行动提供较多的款项,而经济上较不发达的国家为开支浩大的维和行动缴款的能力则比较有限;

(d) 在关于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分摊和平与安全行动经费的问题上,应铭记这些国家对维持和平与安全负有特别责任;

(e) 如依情势认为正当时,大会对于因引致维持和平行动的情事或行为而受害的会员国的情况及在其他方面涉及此种情事或行为的会员国的情况应予特别考虑;

2. 认识到需要改革现有的维持和平行动经费分摊办法;

3. 赞赏地注意到对维持和平行动作出的自愿捐助,并在不影响集体责任的情况下,请会员国考虑作出此种捐助;

4. 决定应在符合上文所列原则情况下,根据联合国经常预算分摊比额表及一个适当而透明的按会员国等级进行调整的制度制订维持和平行动经费分摊率;

5. 又决定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应形成单独一级,并且为了与它们在维护和平与安全方面承担的特殊责任保持一致,其分摊率应高于其联合国经常预算分摊率;

6. 还决定,对C级至J级会员国经常预算分摊率进行调整而引起的所有折扣应由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按比例承担;

7. 决定最将不发达国家另列一级,在比额表中应享受最高折扣率;

8. 又决定在确定维持和平分摊率时采用的统计数据,应与拟订经常预算分摊率时所用的数据相同,本决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9. 还决定设立折扣等级,以便根据会员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自动、可预测地调整其类别;

10. 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依据下列参数制订维持和平经费分摊率:

以联合国全体会员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国民总产值)平均数为基础的
维持和平分摊比额表等级

等级

起始数

起始数(美元)
(2001-2003年)

目标折扣率(%)

新缴款国的过渡期
(2001-2003年比额表)

A

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加付

 

B

全体会员国(A级缴款国除外)

不适用

0

3年

C

不适用

不适用

7.5

3年

D

低于全体会员国人均国民总产值平均数的2倍(A级缴款国除外)

低于9 594美元

20

3年

E

低于全体会员国人均国民总产值的平均数1.8倍(A级缴款国除外)

低于8 634美元

40

2年

F

低于全体会员国人均国民总产值的平均数1.6倍(A级缴款国除外)

低于7 675美元

60

不适用

G

低于全体会员国人均国民总产值的平均数1.4倍(A级缴款国除外)

低于6 715美元

70

不适用

H

低于全体会员国人均国民总产值的平均数1.2倍(A级缴款国除外)

低于5 756美元

80(自愿调整者为70)

不适用

I

低于全体会员国人均国民总产值的平均数

低于4 797美元

80

不适用

J

最不发达国家(A级缴款国除外)

 

90

不适用

11. 又决定会员国应归入其具有资格的折扣率最高的最低分摊等级,除非它们表示决定上调等级;

12. 还决定为确定在2001-2003年比额表期间会员国具有列入何种等级的资格的目的,全体会员国人均国民总产值平均数为4 797美元,而会员国的人均国民总产值将为1993年至1998年数字的平均数;

13. 决定在上文指定的过渡期内,上文列明的过渡措施将以等额递增的方式实行;

14. 又决定,在不影响上文第11段规定的情况下,在2001-2003年之后,上调两个等级的国家适用两年过渡期,上调三个或三个以上级等的国家适用三年过渡期;

15. 秘书长在审查经常预算分摊比额表之际、依照上文规定的标准每三年更新上述等级的组成,并就此向大会提出报告;

16. 决定在九年后对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等级结构进行审查;

17. 又决定,会员国可协议对根据20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特殊过渡情况确定的特定比额表内的分摊比率作出调整;

18. 决定,作为到2001年6月30日为止的一项特别安排,在其1989年3月1日第43/232号决议第3和4段为分摊维持和平经费所规定、并经其后各项决议和决定调整的各类的组成方面,图瓦卢应列于第43/232号决议第3段(d)所规定的一组成员国,其分摊的维持和平行动经费应根据大会就经费分摊比额表已通过和将通过的有关决议的规定计算;

19. 又决定,作为到2001年6月30日为止的一项特别安排,在其第43/232号决议第3和4段为分摊维持和平经费所规定、并经其后各项决议和决定调整的各类的组成方面,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应列于第43/232号决议第3段(c)所规定的一组成员国,其分摊的维持和平行动经费应根据大会就经费分摊比额表已通过和将通过的有关决议的规定计算;

20. 还决定,作为到2001年6月30日为止的一项特别安排,在其第43/232号决议第3和4段为分摊维持和平经费而列出、并经其后各项决议和决定调整的各类的组成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南非应列于第43/232号决议第3段(c)所规定的一组成员国,其分摊的维持和平行动经费应根据大会就经费分摊比额表已通过和将通过的有关决议的规定计算;

21. 决定,作为到2001年6月30日为止的一项特别安排,在其第43/232号决议第3和4段为分摊维持和平经费而列出、并经其后各项决议和决定调整的各类的组成方面,自2001年1月1日起,柬埔寨应列于第43/232号决议第3段(d)所规定的一组成员国,其分摊的维持和平行动经费应根据大会就经费分摊比额表已通过和将通过的有关决议的规定计算;

22. 决定,作为一项特别安排,目前属于C组的大韩民国以下列方式分摊维持和平行动的费用:从2001年7月1日开始,经常预算摊款的36%;2002年52%;2003年68%;2004年84%;2005年100%。

2000年12月23日

第89次全体会议

附件A

 

2001-2003年会费分摊等级

 

A级

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中国、法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

B级

安道尔、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塞浦路斯、丹麦、芬兰、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圣马力诺、西班牙、瑞典

C级

文莱达鲁萨兰国、科威特、卡塔尔、新加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D级

巴哈马、大韩民国

E级

安提瓜和巴布达、巴林、马耳他、斯洛文尼亚

F级

阿根廷、巴巴多斯、塞舌尔

G级

阿曼、帕劳、沙特阿拉伯

H级

圣基茨和尼维斯、乌拉圭

I级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伯利兹、玻利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巴西、保加利亚、喀麦隆、智利、哥伦比亚、刚果、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爱沙尼亚、斐济、加蓬、格鲁吉亚、加纳、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圭亚那、洪都拉斯、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牙买加、约旦、哈萨克斯坦、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黎巴嫩、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立陶宛、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墨西哥、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蒙古、摩洛哥、纳米比亚、瑙鲁、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塞内加尔、斯洛伐克、南非、斯里兰卡、苏里南、斯威士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塔吉克斯坦、泰国、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越南、南斯拉夫、津巴布韦

J级

最不发达国家:阿富汗、安哥拉、孟加拉国、贝宁、不丹、布基纳法索、布隆迪、柬埔寨、佛得角、中非共和国、乍得、科摩罗、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冈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地、基里巴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莱索托、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尔代夫、马里、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缅甸、尼泊尔、尼日尔、卢旺达、萨摩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拉利昂、所罗门群岛、索马里、苏丹、多哥、图瓦卢、乌干达、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瓦努阿图、也门、赞比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