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45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5/L.31Add.1)]

55/24.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局势

大会

回顾其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局势的1992年8月25日第46/242号、1992年9月22日第47/1号、1992年12月18日第47/121号、1993年12月20日第48/88号、1994年11月3日第49/10号、1996年12月17日第51/203号、1997年12月15日第52/150号、1998年11月30日第53/35号和1999年12月16日第54/119号决议以及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议,

重申支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其国际公认疆界内的独立、主权、法律延续性和领土完整,

又重申支持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这个由两个多族实体组成的统一国家境内三个组成民族和其他人民的平等,

欢迎1995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署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各项附件(统称“《和平协定》”),1

又欢迎执行《和平协定》所取得的成绩,包括安全局势的稳定、重大重建的开展、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加速回返,包括返至少数族裔地区、成立布尔奇科区及加强多元政治,

还欢迎为尊重、促进和保护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全国境内的人权和加强法制以及发展共同机构,为确保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能够作为一个向其公民负责的统一的现代国家运作而作出的努力,

支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从事执行《和平协定》以及和解和重新融合进程的各机构和组织,但注意到发展高效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同机构的工作进展缓慢,

关注希望返回战前的家园、特别是返回他们属于少数族裔的地区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依然面临障碍,强调所有政治当局,包括在实体和地方两级的政治当局,必须毫无保留地作出承诺,又强调当事各方和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必须创造便利他们安全和体面地返回的必要条件,尤其是在诸如萨拉热窝、巴尼亚卢卡和莫斯塔尔等城市地区,并强调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问题需要有一个区域性对策,

全力支持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国际法庭所作的努力,强调国际法庭的工作作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整个区域和解进程以及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要素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求《和平协定》的缔约国和缔约方按照安全理事会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号、1995年11月22日第1022(1995)号和1998年11月17日第1207(1998)号决议的要求履行与法庭充分合作的义务,包括将法庭所追查者移送法庭的义务,并欢迎依照安全理事会的任务规定作出努力,确保遵循法庭的命令,

注意到国际法庭第七次年度报告2指出,法庭同该区域各国及各实体的合作得到加强,又注意到被公开点名起诉的若干个人仍然逍遥法外,吁请该区域所有国家和实体继续改进合作并全面履行其义务,并欢迎负责监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协定执行情况高级代表和多国稳定部队指挥官为执行《和平协定》的各项规定所作的努力,

欢迎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所有继承国在其国际公认疆界内互相承认,强调必须按照《和平协定》在这些国家间全面实现关系正常化,包括无条件建立外交关系,并在全部五个继承国法律平等的基础上,解决与前南斯拉夫的继承有关的所有问题,以帮助实现该地区的持久和平与稳定,

注意到克罗地亚2000年1月举行选举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同克罗地亚共和国之间的关系大有改善,

欢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最近选举之后出现重大的政治变化,并注意到这一变化对于整个区域的意义,

又欢迎1999年7月29日和30日在萨拉热窝成功地举行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推出《东南欧稳定条约》,并强调稳定条约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进一步进展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区域框架,

注意到区域内的民主化将增进持久和平的前景,有助于保障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在区域内充分尊重人权,

强调充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对区域和平努力取得成功的重要性,吁请区域内各国政府和当局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促成这种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充分尊重,

关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数以千计的失踪者家属的处境,并充分支持失踪人员国际委员会查明失踪者下落的努力,

重申必须除其他外,遵照宪法法院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全境三个组成民族平等的裁决,及早通过无限期生效的选举法,吁请11月选出的议会迅速通过该法,注意到通过该法是成为欧洲委员会成员的先决条件,并重申所有三个组成民族在所有共同机构真正民主地得到代表的重要性,

强调该区域各国必须按照其各自的长处和成绩,更快地融入欧洲政治和经济主流,还特别强调及早加入欧洲委员会能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及该区域寻求可持续经济及政治稳定的努力产生积极影响,并注意到必须确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欧洲-大西洋机构中的位置,

注意到由世界银行和欧洲联盟主持、分别于1995年12月21日、1996年4月13日和14日、1997年7月25日、1998年5月8日和9日及1999年5月30日召开的五次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和平进程和重新融合以及重建努力的认捐会议的积极影响,强调提供业已许诺的财政援助和技术合作在重建工作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以及强调经济振兴对于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区域内的和解进程、改善生活条件和维持持久和平的作用,

强调提供重建援助和财政援助的条件是当事各方履行《和平协定》所规定的义务,

认识到排雷对生活正常化和对难民及国内流离失所者返回家园的重要性,

欢迎取得的成就并鼓励进一步努力按照《分区域军备控制协定》减少军事资产,

赞赏地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正开始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欢迎欧洲联盟通过其稳定和联系进程为推动改革和稳定所作的重要努力,并认可欧洲联盟和其他捐助者在提供重建所需的人道主义和经济援助方面的工作,

1. 表示全力支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各项附件(统称为“《和平协定》”),1这是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实现持久、公正和平、走向区域稳定与合作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各个层面重新融合的关键机制;

2. 重申支持1999年11月15日通过的《纽约宣言》,3其中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合主席团同意采取重要步骤,推动全面执行《和平协定》的进程,注意到执行进展缓慢,敦促当事各方采取更多必要步骤以遵行协定各个方面的规定;

3. 注意到在执行《和平协定》方面的进展,重申要求充分、全面和一致地执行该协定;

4. 全力支持负责监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协定执行情况高级代表按照《和平协定》及和平执行委员会其后的宣言所作的努力,吁请当事各方与高级代表全面真诚地合作;

5. 强调与在萨拉热窝推出的《东南欧稳定条约》有关的活动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及整个区域的和平进程的重要性,敦促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采取切实步骤在此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6. 欢迎于2000年11月24日召开萨格勒布首脑会议;

7. 注意到高级代表提出的“当家作主”概念所取得的进展,4还注意到高级代表须继续充分利用其职权去应付阻挠者,强调政治领导人必须在执行《和平协定》的过程中承担更大责任;

8. 确认国际社会的作用仍然必要,欢迎国际社会愿为实现自力维持的和平继续努力,回顾巩固和平与安全的责任主要需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承担;

9. 欢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整个领土内所有三个组成民族平等地位的裁决,敦促各实体议会和省议会据此执行,并敦促宪法法院进一步就三个组成民族以外的民族的地位作出裁决;

10. 欢迎多国稳定部队作出的极其重要的贡献,为《和平协定》民事方面的执行提供了安全的环境,吁请当事各方在这方面通力合作,表示全力支持联合国国际警察工作队在执行其任务方面作出的努力,并赞扬工作队为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建立法制所作的努力;

11. 强调国际社会提供的援助仍严格地取决于《和平协定》及据此产生的义务是否得到遵守,特别是是否与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合作及是否便利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

12. 坚持必须将所有被起诉者送交国际法庭审判,注意到法庭有权追究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犯下的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个人责任,要求当事各方履行其义务,将在其控制的领土内的所有被起诉者移送法庭,并在其他方面充分遵守法庭命令,根据《法庭规约》第29条、安全理事会所有相关决议以及根据《和平协定》、特别是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的相关规定为法庭的工作提供合作,包括挖掘遗骸和其他调查活动;

13. 欢迎各会员国迄今提供的支持,敦促各会员国考虑到法庭的命令和要求,全力支持国际法庭,包括提供财政支持,以期确保全面实现法庭的目的,履行《法庭规约》和安全理事会所有相关决议所赋的义务;

14. 再度重申根据《和平协定》,特别是其中的附件7,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有权在安全和有尊严的环境下自愿返回原来的家园,并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东道国合作完成这一工作,吁请当事各方在国家、实体和地方各级大幅改善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以便立即为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家园以及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全体公民的行动和通讯自由创造必要条件,鼓励有关国际组织根据《和平协定》、特别是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的相关规定改善便利他们自行返回和在安排下返回的条件,并欢迎联合国各机构、欧洲联盟、双边和其他捐助者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继续努力和作出新的努力,订立和实施旨在便利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加快和有序地自愿返回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各个区域的项目,包括有助于创造有更多经济机遇的安全可靠环境的项目;

15. 敦促加快和平有序地分阶段遣返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包括他们属于少数族裔的地区,强烈谴责一切恐吓行为、暴力和杀戮包括要让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不敢回去的行为,并要求调查和起诉此种行为;

16. 欢迎联合国和平行动问题小组的报告,5并注意到源于秘书长按照大会第53/35号决议提出的关于斯雷布雷尼察沦陷的报告和与该报告6有关的建议;

17. 重申和平执行委员会以往关于必须改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媒体的结论,重申支持高级代表1999年7月30日关于改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公共广播系统的决定,注意到这项决定的执行进度仍然落后,并要求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全面执行该决定;

18.强调必须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各地建立、加强和扩大自由的、多元化的媒体,痛惜任何要威吓或限制其自由的行动,并谴责恐吓记者的暴力行为;

19. 再次重申支持这样的原则,即按照《和平协定》的有关规定,在胁迫下所作的一切声明和承诺,特别是有关土地和财产的声明和承诺,完全无效;并在这方面支持有效地让流离失所者和难民不动产索偿受理委员会介入,并要求所有各方执行1999年10月27日实施的财产法,特别执行把非法占据者赶出回归难民住宅的法律,并确保尊重个人回归权利和确立法制;

20. 强调必须复兴和重建经济才能成功巩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和平进程,认识到国际社会在这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并邀请国际社会继续努力;

21. 注意到贪污和缺乏透明度严重地阻碍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经济发展,强调必须打击贪污,欢迎海关和财政援助处在这方面所作的重要贡献,并表示充分支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及地方机关和在这方面的其他支持者的努力;

22. 支持高级代表和多国稳定部队指挥官按照《和平协定》及其后的和平执行委员会声明致力于打击阻碍实施和平的余下的平行民族主义机构的政治和经济影响;

23. 强调实施经济改革需要有更全面的办法,并强调在单一的经济空间里实行自力维持的、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迅速及透明的私有化、改进金融和资本市场、改革财政制度、提供足够的社会保障,以及两个实体都通过符合良好的经济标准的退休金改革法律,对于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实现持久的和平与稳定是至关重要的;

24. 欢迎宣布布尔奇科区和任命临时政府和区议会,表示支持按照《和平协定》执行《最后仲裁裁决》,并强调与布尔奇科监督员充分合作的义务是两个实体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之一;

25. 又欢迎莫斯塔尔市及该市六个城区的代表在欧洲联盟的主持下于2000年7月12日通过莫斯塔尔文件,并要求执行这个文件;

26. 注意到每个实体裁减15%的军事财产的承诺已在1999年实现,敦促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履行承诺在2000年再减15%的军事预算、人员、设备和结构,并鼓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重订防务政策,特别要在政策中提到确保军队的规模和架构是其能够负担得起的,是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正当安全需要相符的,并有助于区域安全;

27. 强调有必要及时获得以下资料:同法庭合作的程度,遵守其命令的程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境外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回返情况及方案,《分区域军备管制协定》的现况和执行情况;

28. 欢迎失踪人员国际委员会于2000年8月15日在萨拉热窝成立失踪人员协会,并支持已制定的方案,以便在五到七年内解决一直未能解决的失踪人员问题;

29. 又欢迎国际区域组织、会员国和非政府组织,包括通过捐助者理事会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排雷和援助地雷受害者斯洛文尼亚国际信托基金所作出的努力,并邀请会员国继续支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有关排雷行动的活动;

30. 赞扬国际社会,包括欧洲理事会、欧洲联盟、欧洲共同体监测团、欧洲复兴和开发银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多国稳定部队、非政府组织、伊斯兰会议组织、伊斯兰开发银行、伊斯兰工商会、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和平执行理事会和世界银行作出努力,在执行《和平协定》方面发挥作用;

31. 特别赞扬国际法庭、负责监测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协定执行情况高级代表办事处、人权委员会关于前南斯拉夫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办事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国际警察工作队、联合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特派团、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及其他联合国机构在和平进程中作出的努力,并且鼓励它们进一步参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和平进程;

32. 决定将题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局势”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1月14日

第61次全体会议

注:

1. A/50/790-S/1995/999

2. A/55/273-S/2000/777

3. S/1999/1179,附件。

4. S/1999/1115

5. 见A/55/305-S/2000/809。

6. A/5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