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79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5/L.76)] 大会, 回顾其2000年9月5日第54/283号决议,其中,除其他外,决定于2001年召开为期三天的大会特别会议,审查和设法解决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各方面问题,并协调和加强国际防治工作, 又回顾其2000年11月3日第55/13号决议,其中,除其他外,决定作为紧急事项于2001年6月25日至27日召开一次大会特别会议,审查和设法解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各方面问题,以及争取全球承诺加强协调,并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加紧努力,以便全面展开防治工作, 还回顾大会第55/13号决议要求开展综合新闻方案,提高全球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同时还为特别会议及其各项目标争取广泛的国际支持,在这方面欢迎大会主席表示愿意附带举办各种活动,帮助实现这些目标,并打算在全会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协商会的第二个星期向各会员国简要介绍这些活动的成果, 考虑到大会在其第55/13号决议内就特别会议及其筹备过程作出的其他决定, 又考虑到特别会议及其筹备过程的独特和例外性质, 1. 决定应将特别会议称为“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大会特别会议”; 2. 又决定通过本决议附件内所载的组织安排。 2001年2月22日 第92次全体会议
附件
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大会特别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其筹备过程 主席 1. 特别会议应在大会第五十五届常会主席的主持下举行。 副主席 2. 特别会议的副主席应与大会第五十五届常会的副主席相同。 全权证书委员会 3. 特别会议全权证书委员会的成员应与大会第五十五届常会全权证书委员会的成员相同。 总务委员会 4. 总务委员会应包括特别会议主席和21名副主席、大会第五十五届常会六个主要委员会的主席、两位调解人和各圆桌会议的主席。 议事规则 5. 特别会议应适用大会议事规则。 代表级别 6. 根据第55/13号决议邀请各会员国和观察员派遣最高政治级别代表出席特别会议。 出席特别会议的代表团 7. 各会员国和观察员出席特别会议的国家代表团成员最好能有民间社会行动者的代表、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或其协会的代表、以及青年组织、商界和私营部门的代表。 认可民间社会行动者参加特别会议 8. 根据第55/13号决议第13段,下述民间社会行动者应有机会获认可参加筹备活动和特别会议: (a) 按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6年7月25日第1996/31号决议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 (b) 属于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方案(艾滋病方案)方案协调局成员的非政府组织; (c) 从第55/13号决议界定的名单中核可的行动者,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协会、非政府组织和包括制药公司在内的商业机构,名单由艾滋病方案执行主任编制,连同有关背景资料在无异议的基础上提供给各会员国审议,供大会及时作出决定。应将艾滋病方案执行主任将编制的一份补充名单,至迟于2001年4月1日连同提供给各会员国的有关背景资料,1在无异议的基础上提交各会员国审议,以供大会及时作出决定。 全体会议日程 9. 特别会议共举行八次全会,日程如下: 2001年6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3时至6时、下午7时至9时; 2001年6月26日星期二,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3时至6时、下午7时至9时; 2001年6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时至下午1时、下午3时至6时。 星期三下午会议,在四个圆桌会议的主席口头综述讨论情况后,专门用最后一小时通过成果文件和举行特别会议闭幕式。 特别会议全会的辩论 10. 在特别会议全会的辩论发言不得超过五分钟。 11. 全会辩论发言名单应按八次会议抽签确定。 12. 将邀请各会员国、教廷和瑞士(以观察国身份)和巴勒斯坦(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抽签。 13. 全会辩论发言名单位次如下:(a)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b) 副总统/王储或女王储;(c) 副总理;(d) 部长;(e) 副部长;(f) 代表团团长和(g) 教廷和瑞士以观察国身份和巴勒斯坦以观察员身份派遣的代表团的最高级官员。 非会员国发言者参与特别会议全会的辩论 14. 观察员可在全会辩论中发言: (a) 一些组织和实体已获长期邀请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各届会议和工作; (b) 根据第55/13号决议,不属联合国会员国的专门机构成员国得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特别会议。 15. 联合国系统各实体,包括各方案、基金、专门机构和区域委员会的主管,可在全会辩论中发言。艾滋病方案执行主任将有机会在全会辩论初期发言。 16. 如果有时间,一些经认可的民间社会行动者可在全会辩论中发言,但数目有限制。请大会主席在与会员国进行适当协商后,将选定的、经认可的民间社会行动者的名单在无异议的基础上提供给会员国审议,并由大会作出最后决定。还请大会主席确保这些民间社会行动者是平等和透明地选出,同时顾及公平地域分配原则,考虑到相关的专门知识,以及反映各种观点。 圆桌会议 17. 根据第53/13号决议,应举行以下四个交流式圆桌会议: 圆桌会议1:2001年6月25日星期一,下午3时至6时; 圆桌会议2:2001年6月26日星期二,上午10时至下午1时; 圆桌会议3:2001年6月26日星期二,下午3时至6时; 圆桌会议4:2001年6月27日星期三,上午10时至下午1时。 18. 四个圆桌会议的主席应从不是由大会主席代表的四个区域组中选出。四名主席应由其各自区域组推选。圆桌会议主席将在特别会议的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上口头综述其讨论情况。 19. 圆桌会议将讨论的一些问题已列于第55/13号决议。非洲的艾滋病将成为贯穿所有四个圆桌会议的主题。圆桌会议将要讨论的总主题如下: 圆桌会议1 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预防和护理 圆桌会议2 艾滋病毒/艾滋病和人权 圆桌会议3 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及加强防治此种流行病的国家能力 圆桌会议4 提供国际资金和合作以应付艾滋病毒/艾滋病这一流行病的挑战 20. 圆桌会议开放给会员国、观察员以及联合国系统各实体和经认可的民间社会行动者参加。 21. 为确保进行高质量的交流式实质性讨论,参加各次圆桌会议的人数最多应以65名与会者为限,其中至少有48名为会员国代表。此外,各次圆桌会议最多可有17名与会者代表观察员、联合国系统各实体和经认可的民间社会行动者。 22. 各圆桌会议的主席选定之后,各区域组应决定它们哪些成员将出席哪一个圆桌会议,要确保公平地域分配,但容许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同时考虑到必须确保搭配受这种流行病严重影响的国家和受影响较小的国家。 23. 因此,为容许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就各次圆桌会议而言,兹将每一区域组与会者的最高人数规定如下: (a) 非洲国家:14个会员国; (b) 亚洲国家:14个会员国; (c) 东欧国家:六个会员国; (d)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九个会员国; (e) 西欧和其他国家:八个会员国。 24. 各区域组主席应向大会主席提交各该区域参加各个圆桌会议的国家名单。 25. 不属于任何区域组的会员国可参加不同的圆桌会议,但须与大会主席协商决定。 26. 参加圆桌会议的每个会员国的每一代表可带两名顾问。 27. 教廷和瑞士以观察国身份和巴勒斯坦以观察员身份也可参加不同的圆桌会议,但须与大会主席协商决定。 28. 根据上文第14段定义的数目有限的观察员也可参加每一个圆桌会议。 29. 具有圆桌会议主题相关领域的具体专门知识的联合国系统各实体将受邀参加圆桌会议。艾滋病方案秘书处将会向大会主席提供将会参加每个圆桌会议的实体名单。 30. 经认可的民间社会行动者如具有圆桌会议主题相关领域的具体专门知识,也会受邀参加圆桌会议。请大会主席与会员国和经认可的民间社会行动者进行适当协商,然后再于2001年5月最后一周将选定可参加每一个圆桌会议的民间社会行动者名单在无异议的基础上提供给会员国审议,供大会作最后决定。在选择民间社会行动者时,必须适当考虑公平地域分配和两性平等原则,以及国家、区域和国际民间社会行动者的恰当搭配,同时要适当考虑到需要确保代表各种观点的人士出席圆桌会议。 31. 每个圆桌会议的与会者名单都将会尽快提供。 32. 各圆桌会议将不对公众开放。会员国代表、观察员、联合国系统各实体和经认可的民间社会行动者的代表以及核准采访的媒体的代表将可在会议室外厅通过闭路电视观看圆桌会议的进行。 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33. 大会特别会议将考虑到秘书长的报告 2和其他认为是必要的有关文件,审议和通过一项承诺宣言。特别会议的筹备过程 34. 在筹备过程中,2001年2月26日至3月2日这一周将用来专门讨论秘书长的报告和进行不限成员名额的全会非正式协商。 35. 在专门讨论秘书长的报告期间,如果有时间,并在确保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及反映各种观点的情况下,将容许数目有限的经认可的民间社会行动者发言。 36. 承诺宣言纲要初稿最迟要在2001年3月12日提供,届时将举行不限成员名额的全会非正式协商来予以介绍。 37. 在第二周,2001年5月21日至25日,不限成员名额的全会非正式协商将集中讨论承诺宣言草稿。
注: 1. 有关背景资料包括:组织的宗旨;组织在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问题方面的方案和活动的资料,其中指明在哪个或哪些国家开展这些方案和活动;确认有关组织在国家、区域或国际各级的活动;组织年度报告或其他报告,其中附有财务报表并列有资金来源和捐款,包括政府捐款;组织理事机构成员和隶籍国名单;有关组织成员的说明,其中指明成员总数、成员组织名称及其地理分布;以及该组织章程和(或)附则。 2. A/55/7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