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27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5/691/Add.1)通过]

55/249. 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负责者的国际法庭诉讼法官的服务条件和报酬

大会

回顾其1998年12月18日第53/214号决议,特别是题为 “秘书处官员以外的下列官员的服务条件和报酬:国际法院法官、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法官、及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的法官”的第八节中的第4至第6段,以及2000年12月23日第55/225号决议第8段,其中涉及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经费的筹措,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前南问题国际法庭诉讼法官服务条件的报告1 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2

1. 赞同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关于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诉讼法官的薪酬、旅费和生活津贴条例以及残疾抚恤金的意见和建议;

2. 决定在第五十六届会议期间根据第53/214号决议全面审查国际法院法官、前南问题国际法庭法官和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法官的薪酬、养恤金和其他服务条件时,一并审查前南问题国际法庭诉讼法官的薪酬和其他服务条件。

2001年4月12日

第98次全体会议

注:

1. A/55/756。

2. A/5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