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 32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5/L.81和Add.1)] 55/254. 保护宗教场所 大会, 回顾其题为“联合国不同文明之间对话年”的1998年11月4日第53/22号、1999年12月10日第54/113号和2000年11月13日第55/23号决议, 又回顾其1981年11月25日第36/55号决议,其中公布《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及其2000年12月4日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的宗教不容忍的第55/97号决议, 还回顾其关于联合国容忍年的1992年12月18日第47/124号、1993年12月20日第48/126号、1994年12月23日第49/213号和1996年12月12日第51/95号决议, 铭记着《世界人权宣言》、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2 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22以及相关的世界和区域人权文书, 又铭记着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3 及其1977年的《附加议定书》4 的有关规定,以及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5 的有关规定, 回顾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6 其中强调必须反击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不容忍和有关的暴力行为,包括亵渎宗教场所的行为, 又回顾2000年9月8日《联合国千年宣言》7 呼吁尊重不同的信仰、文化和语言,各个社会内部和社会之间的差异应作为人类的宝贵资产来加以爱护,并促进所有文明之间的和平与对话, 1. 谴责全世界仍在发生的破坏、损毁或危害宗教场所的所有行为或暴力威胁; 2. 吁请所有的国家按照国际标准及其国家立法,尽最大的努力确保宗教场所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并且采取适当措施以期防止这种行为或暴力威胁,请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通过在这个领域发起适当的倡议,协助推动这种努力; 3. 鼓励所有国家、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新闻媒体,通过教育,推动容忍的文化和尊重不同的宗教和宗教场所,它们代表人类共同遗产的一个重要方面; 4. 请秘书长与联合国系统的有关机构协商,在他即将提出的关于联合国不同文明之间对话年的报告中,特别注意到保护宗教场所的问题; 5. 决定在题为“联合国不同文明之间对话年”的项目下,继续审议保护宗教场所的问题。 2001年5月31日 第101次全体会议 注:1. 第217 A(III)号决议。2. 见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0-973号。4. 同上,第1125卷,第17512和17513号。5. 同上,第249卷,第3511号。6. A/CONF.157/24 (Part I),第三章。7. 第55/2号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