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 123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5/890/Add.1)通过] 55/258. 人力资源管理 大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第八、第九十七、第一百和第一百零一条, 重申其1994年12月23日和1995年7月20日第49/222 A和B号、 1997年4月3日第51/226号、1997年12月22日第52/219号、1998年9月8日第52/252号和1999年4月7日第53/221号决议以及大会其他有关决议和决定,但以符合本决议的规定为限, 审议了秘书长提交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审议的关于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有关报告1 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2 重申联合国工作人员是联合国的宝贵财产,赞扬他们为促进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所作出的贡献, 意识到工作人员代表按照大会1980年12月17日第35/213号决议规定向第五委员会表达的意见,3 悼念所有为联合国服务而牺牲的工作人员,
一. 秘书处人力资源管理厅的原则和作用 重申其第53/221号决议第一节所列人力资源管理的原则以及该决议第二节所述秘书处人力资源管理厅的作用; 二. 人力资源规划 重申大会第53/221号决议第三节所载规定; 三. 合同安排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新合同安排的建议, 1. 决定在第五十七届会议上再审议这个问题; 2. 请秘书长按照其报告第50段所述的步骤,向大会提交关于新合同安排的明确提案,说明现有的和拟议的任用类型之间的差别,供大会审议; 四. 征聘和安插 认识到透明的征聘、安插和升级过程对联合国的价值,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改变征聘、安插和升级制度的提案, 1. 赞同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在其报告4 第8至11段和附件八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但以符合本决议的规定为限;2. 请秘书长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一条第3项的规定,确保在雇用工作人员时,以效率、才干和忠诚之最高标准为首要考虑,并适当顾及公平地域分配原则; 3. 重申所有对外出缺通告均应送交各会员国常驻代表团,并在联合国房地内的公告栏和联合国的主页上张贴,决定这些通告应在发布之日得到有效分发,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应为自发布通知之日起至少两个月,而且对于因工作人员死亡或突然离职等情况而出现的非计划性空缺,秘书长如认为符合联合国的最佳利益,可将对外出缺申请截止期限减至30日,并请秘书长就此问题向大会提出报告;4. 请秘书长在发布对内出缺通告时将这些通知分发给常驻代表团; 5. 请秘书长在不影响以传统方式分发出缺通告的情况下,发布电子月报,列出包括维持和平行动在内的联合国内所有专业人员和一般事务人员空缺;6. 重申秘书长可在适当顾及地域分配的情况下,考虑任用外部候选人担任P-4职等的职位,同时在填补这些职位时最充分考虑已在联合国任职并具备必要资格和经验的候选人; 7. 请秘书长责成人力资源管理厅按照大会1987年12月21日第 42/220 A号、51/226号和第53/221号决议规定,包括采用按照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和性别平衡目标对候选人进行适当筛选的办法,保持并监督一个确保这些原则和性别目标得到遵守的征聘过程; 8. 强调有必要增加从联合国内无人任职和任职人数偏低的会员国征聘的工作人员,请秘书长继续努力增加联合国内任职人数偏低的会员国的任职人数和减少联合国内无人任职的会员国数目,又请秘书长尽早制订方案和具体目标使联合国内无人任职和任职人数偏低的会员国达到公平地域代表人数,同时考虑到需要增加从任职人数低于适当幅度中点的会员国征聘的工作人员,并就此问题向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提出报告; 9. 又请秘书长在填补秘书处各语文事务处的空缺职位时,确保所有六种正式语文的笔译和口译具有最佳业务水平; 10. 重申国家竞争性考试计划是从联合国内任职人数不足的会员国遴选具备最佳资格候选人的有用工具,并请秘书长继续为受地域分配限制的P-2职等员额举行考试,并在必要时为P-3职等员额举行考试; 11. 请秘书长继续向通过竞争性征聘考试的所有工作人员发出试用通知,并在顺利完成试用后考虑将这些工作人员转为长期任用; 12. 感到遗憾的是,尽管有第53/221号决议第五节第19段的规定和秘书处内部监督事务厅关于人力资源管理厅征聘过程的后续审核报告5 第52段,一些管理人员仍不愿意征聘通过国家竞争性考试选出的候选人,致使有许多P-2职位出现空缺;并请秘书长采取具体措施,从速征聘被选上现有名册的候选人填补这些空缺; 13. 促请秘书长严格遵守只任用通过竞争性考试的人来担任P-2职位和需要特别语文能力职位的工作的原则,并请他在今后的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没有遵循这项原则的理由; 14. 重申关于通常要任用通过竞争性考试的人来担任P-3职等工作的政策; 15. 请秘书长确保及时安插通过国家竞争性考试选出的候选人,并作出特别努力,征聘国家竞争性考试通过者名册上的候选人填补现有的空缺,直至名册上的人用完为止; 16. 感到遗憾的是,大会第53/221号决议第五节第22段的规定没有得到充分遵守,从而导致任职人数过多的国家的候选人参加2000年2月一般事务职类晋升专业职类考试,并决定作为一次性例外,允许通过2000年考试的候选人从一般事务职类晋升为专业职类; 17. 注意到秘书长努力按照第53/221号决议第五节第22段规定, 使一般事务职类晋升专业职类的考试与国家竞争性考试一致,并决定,此后在征聘一般事务职类的合格工作人员担任专业职类工作人员时,级别应限于P-1和P-2职等,并允许此种征聘最多可达这些级别任用人数的10%; 18. 特别是鉴于联合国工作人员的年龄分布情况,强调必须系统地使秘书处年青化,并留住较年轻的专业人员; 19. 重申从政府事务部门借调人员的做法符合《宪章》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并且对联合国和会员国都有利,因此敦促秘书长更广泛地采用这种做法; 20. 注意到联合检查组关于联合国及其各方案和基金任用高级别人员的报告中的建议,6 并注意到秘书长对此的评论;7 21. 重申,按照《宪章》的原则和《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在征聘、任用和晋升工作人员时,应不分种族、性别和宗教;22. 请秘书长按照大会有关决议,确保秘书处各部门毫无例外地一致适用联合国的条例和细则; 23. 注意到秘书长报告8 第62至66段,请秘书长通过内部监督事务厅检查在征聘、晋升和安插方面是否存在基于国籍、种族、性别、宗教和语言的歧视问题,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报告; 五. 调动 认识到工作人员在联合国内调动的价值, 又认识到关于调动的规定是工作人员取得合同地位的要素之一, 审议了秘书长的建议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意见, 1. 请秘书长进一步制订调动标准,以尽量扩大调动对本组织的好处,并确保公平和公正对待所有工作人员,避免可能滥用调动作为胁迫工作人员的手段,同时考虑到在本组织的工作保障和其他有关因素,如适当的奖励办法和保证继续委任; 2. 请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全面审查联合国系统的调动问题及其对工作人员职业发展的影响,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提出报告; 3. 注意到在同一工作地点内的调动和不同工作地点间的调动的差别,并认为后者在职业发展方面应当是一个更重要的因素; 4. 请秘书长进一步制订适当的晋升机制,为不同工作地点之间的调动提供适当奖励,包括让被调动工作人员可能获得晋升; 5. 又请秘书长确保横向调动不会对执行已获授权的方案和活动所需的服务的连续性和质量造成消极影响; 6. 强调工作人员调动不应造成所涉员额因出缺而被改隶或裁撤; 7. 请秘书长提出建议,以解决因工作人员调动增多而产生的问题; 8. 又请秘书长鼓励和表彰联合国工作人员,尤其是在不寻常的环境下取得的优良工作成绩; 六. 对工作人员细则104.14的拟议修正 决定核准工作人员细则104.14的拟议修正案,9 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a) 中央审查机构应审查征聘过程是否遵从预先核准的遴选标准并应提出建议。这些建议与有关管理人员的建议不一致时,中央审查机构应将其建议交由秘书长作出最后决定,而秘书长则应适当考虑中央审查机构的建议; (b) 适当的工作人员代表机构应选出三名工作人员代表和候补代表; (c) 秘书长的代表和被委派参加中央审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共同选出另一名中央审查委员会成员; (d) 中央审查委员会成员和任何候补成员的任期为两年,最多可任职四年; (e) 删除工作人员细则104.14拟议修正案中关于中央审查委员会/机构审查职能的第(i)㈡段中“按照秘书长制定的程序”字样; 七. 权力下放和问责制 重申其第53/221号决议第四节的规定, 其中大会请秘书长,除其他外,在将权力下放给方案主管之前,确保建立起设计良好的问责机制,其中包括必要的内部监测和管制程序以及训练, 1. 赞成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报告4 第22和23段所载关于问责制和责任制及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的意见和建议;2. 强调秘书长的行政和管理酌处权应符合《联合国宪章》、工作人员条例、财务条例和方案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大会授予的权力; 3. 重申根据财务条例114.1和工作人员细则112.3的规定,联合国的每个工作人员均应对秘书长负责并接受秘书长的问责; 4. 强调下放任何权力时都应遵照《宪章》及联合国各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应明确从上到下的权力和问责关系并应加强司法行政,同时考虑到人力资源管理厅在制订联合国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和准则及监测其遵守和执行情况方面发挥的中心作用; 5. 强调应严格执行关于离职的细则和条例; 6. 回顾其第51/226号决议第二节第2段要求秘书长,而其第53/221号决议第四节第10段又再次要求秘书长加强须为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决定接受问责的制度,包括对工作人员明显管理不当、故意忽视或不顾既定规则及程序的工作人员加以处罚,同时保障包括主管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有获得法定程序保护的权利,并促请秘书长继续设法在这方面作出改进; 7. 请秘书长继续改进在人力资源管理改革方面的问责制和责任制以及继续改进监测和管制机制和程序,并向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报告其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 8.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报告所取得的进展,包括在处理主管人员违规方面取得的进展; 9. 重申,根据工作人员条例1.2,工作人员不得积极参与任何盈利性、商业性或其他企业的管理或在此种企业中持有财务利益,如该工作人员或该盈利性、商业性或其他企业有可能由于该工作人员在联合国的职位而得益于这种参与或此种财务利益的持有; 10. 决定进一步审议关于人力资源管理厅建立强大监测能力对秘书处内不论其资金来自何处的所有有关活动进行监测的问题,并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就该问题提交一项透彻分析报告; 八. 简化规则和程序 1. 注意到秘书长报告10 第27至32段中提到秘书长正在努力去除过时和多余的规则和程序文件,并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报告关于去除文件的详情; 九. 顾问 决定在其第五十六届会议上审议顾问和独立订约人的使用问题,并请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就秘书长11 和联合检查组12 的有关报告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主要会期会议提出报告; 十. 秘书处的组成 注意到在大会1987年12月21日第42/220 A号决议第三节中,计算执行员额分配制度内的适当幅度时所采用的人口因数相对比重从7.2%降至5%, 又注意到按地域分配的员额已从3 350个降至2 700个再降至目前的2 600个, 还注意到会员国数目的增加和联合国秘书处内无人任职和任职人数不足的会员国数目逐渐减少, 铭记大会于2000年12月23日通过了新的会费分摊比额表,13 这将对现行适当幅度造成直接影响, 1. 重申根据其1986年12月11日第41/206号和1999年4月7日第53/221号决议的规定,没有哪一个员额,包括最高职等的员额应视为任何会员国或会员国集团的专属地盘,并请秘书长确保作为一般规则,不应由一个会员国的国民在担任高职位的本国国民离职时继承该职位,不应由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的国民垄断高级职位; 2. 请秘书长按照大会有关决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秘书处的高级别和决策级别的职位上各会员国,特别是在这些级别上任职人数不适当(无任职人员和任职人数不足)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都有公平的任职人数,并在今后有关秘书处组成的所有报告中继续列入这方面的有关资料; 3. 再次要求秘书长进一步努力改善秘书处的组成,确保工作人员在所有部门中都有广泛而公平的地域分配; 4. 请秘书长在编写关于截至2002年6月30日的秘书处组成情况的报告时,对改变人口因数比重(目前为5%)、会员国因数比重(目前为40%)和会费因素比重(目前为55%)的影响进行研究; 十一. 司法行政 1. 决定将题为“司法行政”的项目列入其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 关切地注意到联合国现行司法行政制度缓慢而累赘; 3. 欢迎秘书长建议设立监察员的职能; 4. 请秘书长在与工作人员协商后提交一份关于工作人员细则和条例的可能修正报告,并在考虑到以下四种选择的情况下审查联合申诉委员会的作用: (a) 保持目前联合申诉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的性质,但有如下变动: ㈠ 代表工作人员的成员应完全由工作人员选出,但不影响秘书长任命代表行政部门的成员的权利;㈡ 共同选出主席并审查是否需要全职主席;㈢ 保持申诉委员会目前可中止就有争议的决定采取行动的权力;㈣ 申诉委员会须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报告和建议;(b) 保持申诉委员会目前的性质; (c) 将申诉委员会的性质从咨询机构改为半司法机构,并有作出裁决的权力; (d) 这些协商可能产出的其他变动; 5. 请秘书长每年向大会提交报告,说明联合申诉委员会的工作成果; 6. 欢迎秘书长打算为联合申诉委员会和联合纪律委员会的新成员组织基础法律训练课程; 7. 注意到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认为联合国行政法庭规约和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规约在关于义务的具体履行和补偿限度方面存在差距,并请秘书长采取必要措施酌情弥合这两个法庭规约之间的差距; 8. 请秘书长在管理方面出现违规行为的情况下行政法庭作出的裁决导致联合国蒙受损失时明确定出司法行政与问责制之间的关系; 9. 请秘书长按照财务条例114.1和工作人员细则112.3采取紧急措施,追回由于联合国高级官员的错误行为或严重疏忽、尤其是通过行政法庭的判决而对本组织造成的财务损失,并在考虑到大会第53/221号决议第四节第10段的情况下,就此向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提出报告; 10. 注意到联合检查组,铭记着联合国各会员国的国家法律制度,打算在与联合国系统所有组织协商下,继续研究是否需要有更高一级的司法机构,并请联合检查组就此向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提出报告; 11.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报告本决议第十节的执行情况; 十二. 服务条件 1. 赞成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报告 第19段的建议,即实现人力资源管理改革目标的先决条件是要有一套具有竞争力的服务条件,并请秘书长将对联合国共同制度有直接影响的这些建议转送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并请该委员会向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提出报告,以便大会能够作出最后决定; 2. 请秘书长研究将1990年1月1日以前任用的工作人员的强制性离职年龄规定改为现行的62岁的影响,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报告; 3. 强调联合国需要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整套报酬办法来吸引并留住高质工作人员; 十三. 能力、业绩管理和职业发展 1. 强调联合国有必要建立持续进修的文化,并欢迎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同时强调联合国职员学院在这方面所起的作用,而该学院是一个特别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和平与安全及联合国系统内部管理领域为联合国系统工作人员提供全系统知识管理、培训和持续学习的机构; 2. 同意秘书长在整个秘书处建立公正、公平、透明和可衡量的业绩管理制度的目标,并强调必须建立全面的职业发展制度; 3. 赞同秘书长关于业绩管理和职业发展的建议,同时铭记本决议的规定,并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报告其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 十四. 妇女在秘书处的地位 重申第五委员会是负责处理与妇女在秘书处地位有关的行政和预算事项的适当大会主要委员会, 1. 重申其第53/221号决议第十节的规定,并回顾其第55/69号决议; 2. 促请秘书长加紧努力,力争实现第53/221号决议第十节第3段重申的50/50性别分布平衡的目标; 十五. 内部监督事务厅的报告 1. 注意到内部监督事务厅关于对人力资源管理厅征聘过程的后续审核报告;5 2. 又注意到内部监督事务厅关于对应享教育补助金的主动调查报告;14 十六.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提交关于本决议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详细报告,供其审议。 2001年6月14日 第103次全体会议 注:1. A/53/955,A/54/257,A/54/279和Corr.1,A/54/793,A/55/57和Add.1,A/55/59和Add.1,A/55/168,A/55/253和Corr.1,A/55/270,A/55/352和Corr.1,A/55/397, A/55/399和Corr.1,A/55/423和Add.1,A/55/427,A/55/451和A/C.5/54/2,A/C.5/54/21, A/C.5/54/L.3和A/C.5/55/L.3。2. A/54/450,A/55/499和A/55/514。3.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第五委员会》,第18次会议(A/C.5/55/SR.18),和更正。4. A/55/499。5. 见A/55/397。6. 见A/55/423。7. 见A/55/423/Add.1。 A/55/427。9. A/55/253,附件十。10. A/55/253和Corr.1。11. A/55/321和A/55/451。12. A/55/59和Add.1。13. 第55/5 B号和第55/235号决议。14. 见A/55/352和Corr.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