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 42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5/L.85)]

55/276. 儿童问题大会特别会议圆桌会议的组织安排

 

大会

回顾关于儿童问题特别会议筹备工作的1999年12月7日第54/93号和2000年11月20日第55/26号决议,

1. 决定儿童问题特别会议将包括三次互动圆桌会议;

2. 又决定通过本决议附件所载组织安排;

3. 还决定这些安排绝不造成其他特别会议的先例。

2001年6月22日

第104次全体会议


附件

1. 圆桌会议应于下列日期举行:

第1次圆桌会议:2001年9月19日,星期三,下午3时至6时30分。

第2次圆桌会议:2001年9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时30分至下午1时。

第3次圆桌会议:2001年9月21日,星期五,上午9时30分至下午1时。

2. 圆桌会议将有总主题“重申今后十年对儿童的承诺和未来行动”。

3. 每次圆桌会议应有两位共同主席,共有六位共同主席。共同主席应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五位共同主席应在2001年7月31日以前从五个区域集团中选出。第六位共同主席应为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主席的国家的元首,他将共同主持第3次圆桌会议。

4. 每次圆桌会议与会人士应不超过71人,其中约66人为会员国代表团团长,大约5位与会人士代表联合国系统观察员和实体。

5. 选出圆桌会议主席后,每个区域集团应决定其哪些成员将参加哪一次圆桌会议,以确保维持公平的地域分配,同时也有一些灵活性。

6. 因此,为允许一些灵活性,每个区域集团参加每次圆桌会议的最高人数如下:

非洲国家 18个会员国

亚洲国家 18个会员国

东欧国家 8个会员国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 12个会员国

西欧和其他国家 10个会员国

7. 不属任何区域集团的会员国可参加它们选择的圆桌会议。

8. 在会员国以外,代表联合国观察员和实体参加每次圆桌会议的与会人士,将由大会主席同会员国协商选出。此外,大会主席同每次圆桌会议的共同主席和会员国协商,考虑到公平的性别和地域代表性,应在2001年8月31日之前选出两名儿童代表,这两名儿童代表将获准分别以他们选择的语言就圆桌会议主题进行简短的介绍性发言。

9. 出席圆桌会议的代表团团长可带两名顾问。

10. 教廷和瑞士以观察国身份,巴勒斯坦以观察员的身份,也可参加不同的圆桌会议,这将同大会主席协商后决定。

11. 每次圆桌会议的共同主席将负责在特别会议最后的全体会议中口头摘述他们的讨论情况。

12. 圆桌会议不对媒体和大众公开。正式认可的代表和观察员将能通过增设会议室的闭路电视,观看圆桌会议的讨论实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