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73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一委员会的报告(A/55/559)通过]

55/33. 全面彻底裁军

A

导 弹

大会

回顾其1999年12月1日的第54/54 F号决议,

重申联合国在军备管制和裁军领域中的作用和会员国承诺采取具体步骤来加强这种作用,

认识到需要在一个没有战祸和军备负担的世界中促进区域和国际和平与安全,

深信需要以平衡和无歧视的方式对导弹采取综合措施,以此作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贡献,

铭记在讨论导弹问题时,应考虑到会员国对国际和区域各级安全问题的关切,

强调在传统范围内审议导弹问题所涉的复杂情况,

表示支持国际社会反对发展和扩散一切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努力,

1.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依照第54/54 F号决议提交的报告;1

2. 秘书长就导弹问题的所有方面进一步征求会员国的意见,并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报告;

3. 还请秘书长在将于2001年根据公平地域分配原则设立的政府专家小组的协助下,就导弹问题的各个方面编写一份报告,供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审议;

4. 决定将题为“导弹”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B

维护和遵守《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

大会

回顾其关于遵守各项军备限制和裁军及不扩散协定的1995年12月12日第50/60号决议和1997年12月9日第52/30号决议和关于维护和遵守《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2的1999年12月1日第54/54 A号决议,

认识到美利坚合众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1972年5月26日达成的《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作为维护全球和平、安全和战略稳定基石所发挥的历史作用,重申该条约特别是在当前国际形势下继续具有有效性和重要意义,

强调缔约国全面和严格遵守《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至关重要,

忆及《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各项规定旨在促进创造比较有利的条件,以便进一步谈判限制战略武器,

铭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3 第六条所规定《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缔约国的义务,

关切执行任何破坏《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的宗旨和规定的措施不仅影响缔约国的安全利益,而且影响整个国际社会的安全利益,

回顾对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的广泛关切,

1. 呼吁继续努力加强《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2并保护其完整性和有效性,使该条约继续成为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和世界和平以及促进进一步裁减战略核武器的基石;

2. 还呼吁各缔约国继续努力,通过全面和严格履约,维护和加强《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

3. 呼吁《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缔约国依照其条约义务,限制部署反弹道导弹系统,不为保护国家领土而部署反弹道导弹系统,不为此种防御提供基地,不向其他国家转让或在国家领土之外部署该条约所限制的反弹道导弹系统或其组成部分;

4. 认为执行破坏《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宗旨和规定的任何措施也破坏全球战略稳定与世界和平以及促进进一步裁减战略核武器的努力;

5. 敦促所有会员国支持旨在制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的努力;

6. 支持国际社会根据事态发展作出进一步努力,以期捍卫国际社会深为关注的《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的不可侵犯性和完整性;

7. 欢迎美利坚合众国于2000年9月1日作出决定,不批准在现阶段部署国家导弹防御系统,并认为这是维护战略稳定与安全的一个积极步骤;

8. 决定将题为“维护和遵守《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注:

1. A/55/116和Add.1。

2.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944卷, 第13446号。

3. 同上,第729卷, 第10485号。

C

建立一个无核武器世界:需要一项新议程

大会

注意到其1998年12月4日第53/77 Y号决议和1999年12月1日第54/54 G号决议,

表示深切关注使用核武器的可能性对人类持续构成威胁,

注意到国际法院1996年7月8日在海牙所发表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

又注意到三个国家继续使用不受保障监督的核设施,而且没有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关注这三个国家继续保留核武器的选择,

宣布未放弃核武器选择的两个国家1998年进行的核试爆不以任何方式给予核武器国家地位或任何特殊地位,

注意到尽管双边和单方面裁减武器取得成就,但是,部署和储存的核武器总数仍达数千枚,

欢迎在裁减战略武器条约(裁武条约)进程之下单方面或双边裁减核武器取得重大进展,这是朝实现核裁军迈进,

又欢迎俄罗斯联邦批准《进一步裁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第二阶段裁武条约》), 这是努力裁减进攻性战略武器的重要步骤,并注意到美利坚合众国完成批准《第二阶段裁武条约》依然是一个优先事项,

关注目前没有积极进行关于裁减核武器的谈判,

欢迎其他核武器国家采取重大的单方面裁减措施,包括关闭和拆除与核武器有关的设施,

又欢迎若干国家努力开展合作,尤其是通过采取关于核查、管理和处置申报超过军事目的的超额裂变材料的行动,使核裁军措施具有不可逆转性,

注意到核武器国家宣布其核武器都不以任何国家为目标,

强调所有缔约国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规定的义务,

注意到《联合国千年宣言》, 其中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表示决心努力消除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特别是核武器,灵活选择实现这个目标的一切办法,包括可能召开一次国际会议,以确定消除核危险的方式,

欢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2000年审议大会《最后文件》,

考虑到核武器国家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2000年审议大会《最后文件》中明确承诺实现彻底消除本国的核武库,从而实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有缔约国根据条约第六条承诺的核裁军,

强调需要采取行动,建立一个没有核武器的世界,

决心切实采取步骤,有计划地逐步努力执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关于核不扩散和裁军的原则和目标的决定第3段和第4段(c),

1. 同意亟需立即无条件地依照宪法程序签署和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以便该条约尽早生效;

2. 呼吁在上述条约生效之前维持暂停核武器试爆或任何其他核爆炸;

3. 同意有必要依照特别协调员1995年的报告 和其中所载的任务,在裁军谈判会议范畴内谈判一项非歧视性、多边和国际上可有效核查的、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裂变材料的条约,同时考虑到核裁军和核不扩散目标;并促请裁军谈判会议就一项工作方案达成协议,其中应包括立即开始就这项条约开展谈判,以期在五年内完成这些谈判;

4. 还同意有必要在裁军谈判会议的框架内设立一个适当的附属机构,负责处理核裁军问题。促请裁军谈判会议就工作方案达成协议,其中应包括立即设立这样一个机构;

5. 呼吁对核裁军、管制和裁减核武器和其他有关武器的措施适用不可逆转原则;

6. 还呼吁使《进一步裁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第二阶段裁武条约》) 尽早生效和充分予以执行,并尽早缔结第三阶段裁武条约,同时维护和加强《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 将其作为战略稳定的基础以及依照该条约规定进一步裁减进攻性战略武器的依据;

7. 又呼吁完成并执行美利坚合众国、俄罗斯联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间的三边倡议;

8. 呼吁所有核武器国家按照各国安全不受减损原则,采取步骤,以促进国际稳定的方式实现核裁军,以便:

(a) 核武器国家应作出进一步努力单方面裁减核武库;

(b) 核武器国家依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第六条提高有关核武器能力的透明度并执行各项协定,以此作为支持进一步推动核裁军的自愿建立信任措施;

(c) 单方面采取行动进一步裁减非战略性核武器,作为裁减核武器和裁军进程的组成部分;

(d) 采取议定的具体措施,进一步降低核武器系统的作战状态,

(e) 减少核武器在安全政策中的作用,以期将使用核武器的危险降至最低程度,并促进彻底消除核武器的进程;

(f) 促使所有核武器国家酌情尽早参与导致彻底消除其核武器的进程;

9. 又呼吁所有核武器国家作出安排,在切实可行时尽早将各国指定为不再需要用于军事目的的裂变材料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或其他有关的国际核查和安排之下,以处置这些材料,将其用于和平目的,确保这些材料永远不纳入军事方案;

10. 重申裁军进程中各国努力的最终目标是在有效国际监督下实现全面彻底裁军;

11. 呼吁所有缔约国在加强审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进程框架内,定期提出关于条约第六条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关于核不扩散和裁军的原则和目标的决定 第4段(c)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在这方面回顾国际法院1996年7月8日的咨询意见;

12. 同意进一步发展为实现和维持一个无核武器世界而确保遵守核裁军协定所必需的核查能力;

13. 呼吁所有尚未成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的国家立即无条件作为无核武器国家加入该条约,特别是使用不受保障监督的核设施的国家,并呼吁这些国家实施必需的全面保障监督协定,以及符合经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于1997年5月15日批准的各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实施保障监督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范本 的附加议定书,以确保核不扩散,并明确而紧急地取消研制和部署一切核武器的任何政策,不采取有损区域和国际和平与安全和有损国际社会为核裁军和防止核武器扩散而作出的努力的任何行动;

14. 呼吁尚未同国际原子能机构缔结全面保障监督协定的国家缔结这样的协定,并根据议定书范本缔结这些保障监督协定的附加议定书;

15. 注意到对所有核材料的有效实物保护极为重要,并呼吁所有国家实行尽可能高的核材料安全和实物保护标准;

16. 还注意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2000年审议大会同意,五个核武器国家向条约的无核武器缔约国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安全保证能加强核不扩散制度,并吁请筹备委员会就此问题向2005年审议大会提出建议;

17. 重申坚信,根据有关区域各国自由达成的安排建立得到国际承认的无核武器区,能够增进全球和区域和平与安全,加强核不扩散制度,也有助于实现核裁军的目标,并支持在不存在无核武器区的区域建立无核武器区,例如在中东和南亚;

18. 确认无核武器世界最终将需要有一个通过多边谈判缔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普遍文书或一个包括相互加强的整套文书组成的构架作为基础;

19. 确认秘书长关于大会第54/54 G号决议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并请秘书长在现有资源范围内,编写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20. 决定将题为“建立一个无核武器世界:需要一项新议程”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并在该届会议上审查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D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2000年审议大会

大会

回顾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关于加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进程的决定,其中商定审议大会应继续每五年举行一次,因此,下一次审议大会将于2000年举行,

又回顾其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Q号决议和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A号决议,

还回顾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于2000年4月24日至5月19日在纽约举行会议,依照条约第八条第3款的规定,审议条约的执行情况,并考虑到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

欢迎2000年5月19日以协商一致通过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2000年审议大会《最后文件》, 包括特别是题为“审议条约的执行情况,并考虑到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和“提高条约已加强的审议进程的效率”的文件。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E

联合国在裁军和不扩散教育问题方面的研究

大会

切望强调迫切需要在裁军和不扩散方面,特别是在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及其运载系统领域内促进协调一致的国际努力,以求加强国际安全并增进可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认识到冷战结束已超过十年并在二十一世纪伊始之际,需要通过长期的教育和培训方案,面对当前各种危险,对抗暴力文化和自满情绪的消极影响,

1. 秘书长在合格政府专家小组的协助下编写一份关于裁军和不扩散问题的研究报告,其任务如下:

(a) 在考虑到必须推广非暴力及和平文化的情况下,界定当今的裁军和不扩散教育及培训;

(b) 评估目前世界各区域在小学、中学和大学及研究院各教育程度上推行裁军和不扩散教育及培训的情况;

(c) 建议采取各种途径,在所有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级别上,特别是在培训教育工作者、议员、市政领导、军官和政府官员方面推广裁军和不扩散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d) 审查各种途径,利用更充分发展的教学方法,特别是信息和通讯技术革命,包括远距离学习,以加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内所有各级在裁军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努力;

(e) 建议各种途径,在裁军或教育方面或在这两方面具有特别职权的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可以采用这些途径来协调其在裁军和不扩散教育方面的努力;

(f) 设想各种途径用于在冲突后情况下推行裁军和不扩散教育以促进建设和平;

并认为专家小组应邀请在裁军或教育方面或这两方面具有特别职权的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代表参与其工作,也应邀请大学教育工作者、裁军及和平研究所、以及在教育和培训方面或在裁军和不扩散领域具有特别资格的非政府组织向它提出书面和口头意见;

2. 又请秘书长就此问题向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提出报告。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F

协助各国制止小武器非法贩运并加以收集

大会

认为小武器的扩散、非法流通和贩运妨碍发展,对民众以及对国家和区域安全造成威胁,而且是引起国家不稳定的一个因素,

深为关切撒哈拉-萨赫勒分区域各国小武器扩散、非法流通和贩运的现象严重,

欢迎秘书长派往该分区域受影响国家调查制止小武器非法流通并加以收集的最佳办法的各个联合国顾问团的结论,

还欢迎指定秘书处裁军事务部为联合国所有与小武器有关活动的协调中心,

感谢秘书长关于非洲冲突起因和促进非洲持久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报告,并考虑到1999年9月24日安全理事会主席关于小武器问题发表的声明,

欢迎该分区域各国为开展密切区域合作以加强安全在班殊尔、阿尔及尔、巴马科、亚穆苏克罗和尼亚美开会提出的建议,

还欢迎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采取主动行动,发表关于在西非暂停进口、出口和制造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宣言,

回顾1999年7月12日至14日在阿尔及尔举行的非洲统一组织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第三十五届常会通过的《阿尔及尔宣言》, 并考虑到非洲统一组织秘书长关于小武器的扩散、非法流通和贩运的报告,

强调必须加强努力,力求通过1998年7月13日和14日在奥斯陆举行的小武器会议达成的共同谅解 和A/53/681号文件第4段内通过的1998年10月12日和13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可持续裁军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国际会议通过的《布鲁塞尔行动呼吁书》, 在打击小武器的储存、扩散和广泛使用方面开展更广泛的合作和作出更妥善的协调,

1. 满意地欢迎2000年5月8日和9日在阿布贾召开的非洲安全、稳定、发展和合作部长级会议发表的宣言,鼓励秘书长在执行大会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G号决议和联合国各顾问团各项建议的范围内,在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的支持下,与非洲统一组织密切合作,在提出此种要求的受影响国家境内继续努力制止小武器的非法流通并加以收集;

2. 鼓励在撒哈拉-萨赫勒分区域各国设立制止小武器扩散的国家委员会,并请国际社会尽可能为这些已经设立的国家委员会的顺利运作提供支助;

3. 欢迎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1998年10月31日在阿布贾通过的《关于在西非暂停进口、出口和制造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宣言》,并敦促国际社会支持这项暂停措施的执行;

4. 建议民间社会各组织和团体参与国家委员会制止小武器非法流通的努力,并参加执行暂停进口、出口和制造小武器;

5. 注意到1999年3月24日和25日在巴马科举行的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外交部长会议关于安全和发展协调援助方案的执行方法的结论,并欢迎该会议通过了一项行动计划;

6. 表示全力支持非洲统一组织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第三十五届常会发出的呼吁,即对小武器扩散、非法流通和贩运造成的问题,考虑到各区域在这方面的经验和活动,在非洲统一组织的主持下,采取一种非洲协调统一的做法;

7. 鼓励国家机关、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开展合作,制止小武器非法流通,并支持在分区域一级开展的行动;

8. 表示全力支持根据大会1999年12月15日第54/54 V号决议在2001年6/7月召开一次联合国关于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的各方面问题的联合国会议;

9. 秘书长继续审查这个问题,并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交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0. 决定将题为“协助各国制止小武器非法贩运并加以收集”的项目列入

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G

以实际裁军措施巩固和平

大会

回顾其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N号、1997年12月9日第52/38 G号、1998年12月4日第53/77 M号和1999年12月1日第54/54 H号决议,

深信对某些实际裁军措施,诸如军备控制,特别是对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控制、建立信任措施、遣散前战斗人员并使其重新融入社会、排雷和军转民等措施,采取全面综合的做法,常常是维持和巩固和平与安全的先决条件,因此,这些做法为受到冲突破坏地区的有效复兴以及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

满意地注意到国际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意识到这些实际裁军措施的重要性,特别是由于小武器和轻武器的过度累积和扩散,使局势的稳定受到破坏,造成越来越多的问题,以致特别是在冲突后局势下,许多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经济发展前景受到损害,

强调需要作出进一步努力,以便在受影响地区制订和有效执行实际裁军方案,

注意到秘书长在小武器问题政府专家组协助下编写的报告, 尤其是其中所载的各项建议大大有助于以实际裁军措施巩固和平进程,

考虑到裁军审议委员会2000年实质性会议在第二工作组对题为“在常规武器领域中切合实际的建立信任措施”的议程项目5的审议情况,并鼓励裁军审议委员会为查明这些措施继续努力,

1. 强调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1999年实质性会议协商一致通过的“关于控制/限制常规武器和裁军的指导方针,特别强调依照大会第51/45 N号决

议巩固和平” 对本决议尤其相关;

2. 注意到秘书长按照第51/45 N号决议提交的关于以实际裁军措施巩固和平的报告, 并再次鼓励会员国以及各区域安排和机构支持执行其中所载的建议;

3. 欢迎1998年3月在纽约设立的关心此事的国家小组所开展的活动,并请该小组继续分析从过去裁军和建设和平项目吸取的经验以及促进新的实际裁军措施以巩固和平,特别是受影响国家本身采取的或拟定的实际裁军措施;

4. 鼓励会员国,包括关心此事的国家小组支持秘书长对会员国提出的在冲突后收集和销毁小武器和轻武器的请求作出响应;

5. 决定将题为“以实际裁军措施巩固和平”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H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
公约》的执行情况

大会

回顾其以往有关化学武器问题的各项决议,特别是未经表决通过的1999年12月1日第54/54 E号决议,其中大会赞赏地注意到为实现《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目标和宗旨正在进行的工作,

决心实现有效禁止发展、生产、取得、转让、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目标,

满意地注意到自从通过第54/54 E号决议以来,又有十四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这使公约缔约国总数达一百四十个,

1. 强调必须普遍加入《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并吁请所有尚未这样做的国家毫不迟延地加入成为公约缔约国;

2. 赞赏地注意到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为实现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确保其各项条款包括那些关于国际核实公约遵守情况的条款获得充分执行和为缔约国间的协商与合作提供一个论坛正在进行的工作;

3. 强调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在核实公约条款遵守情况和促进其各项目标及时有效的实现方面的重要性;

4. 又强调充分有效执行和遵守公约所有条款至关重要;

5. 敦促公约所有缔约国充分和及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并支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执行活动;

6. 强调所有拥有化学武器、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或化学武器研制设施的国家,包括以前曾申报的拥有国,成为公约缔约国对于公约的重要性,并欢迎这方面的进展;

7. 欢迎联合国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进行合作和依照该公约规定签署了《联合国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之间的关系协定》;

8. 决定将题为“《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执行情况”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I

无核武器的南半球和邻近地区

大会

回顾其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B号、1997年12月9日第52/38 N号、1998年12月4日第53/77 Q号和1999年12月1日第54/54 L号决议,

欢迎裁军审议委员会1999年实质性会议通过了题为:"根据有关区域各国自由达成的安排建立无核武器区"的文件,

决心致力于彻底消除核武器,

还决心继续促进防止核武器在其所有方面的扩散并促进在严格和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裁军的进程,特别是在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领域,以期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

回顾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第一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关于无核武器区的各项规定,

强调建立无核武器区的《特拉特洛尔科条约》、 《拉罗通加条约》、《曼谷条约》 和《佩林达巴条约》 以及《南极条约》, 除其他外,对实现完全没有核武器世界的重要性,

强调各无核武器区条约的缔约国之间通过诸如举办条约缔约国、签署国和观察国联合会议等机制来加强合作的价值,

回顾有关公海自由和海域通行权利的国际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适用原则和规则,

1. 欢迎《南极条约》 以及《特拉特洛尔科条约》、《拉罗通加条约》、《曼谷条约》 和《佩林达巴条约》对使这些条约范围内的南半球和邻近地区没有核武器持续作出的贡献;

2. 促请各有关区域所有国家批准《特拉特洛尔科条约》、《拉罗通加条约》、《曼谷条约》和《佩林达巴条约》,并吁请所有有关国家继续共同努力,以促进尚未这样做的所有有关国家加入无核武器区条约的议定书;

3. 欢迎根据有关区域各国自由达成的安排采取步骤缔结更多无核武器区条约,并吁请所有国家考虑一切有关的提议,包括关于建立中东和南亚无核武器区的大会决议中反映的提议;

4. 深信无核武器区在加强核不扩散制度和扩大世界无核武器地区方面的重要作用,并特别提及核武器国家的责任,吁请所有国家支持核裁军进程,并致力于彻底消除所有核武器;

5. 吁请《特拉特洛尔科条约》、《拉罗通加条约》、《曼谷条约》和《佩林达巴条约》的缔约国和签署国为了实现这些条约所设想的共同目标及促进南半球和邻近地区的无核武器地位,探讨和落实它们之间及其条约机构之间进行合作的进一步方法和方式;

6. 欢迎这些条约缔约国和签署国为促进其共同目标作出的积极努力,并认为不妨举行各无核武器区条约的缔约国和签署国国际会议以支持这些条约设想的共同目标;

7. 鼓励各无核武器区条约的主管机构向条约缔约国和签署国提供协助,促使这些目标的实现;

8. 决定将题为"无核武器的南半球和邻近地区"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J

维护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的权威的措施

大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这一问题的各项决议,尤其是1998年12月4日第53/77 L号决议,

决心力求取得有效进展,争取实现在严格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

回顾国际社会一贯决心有效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和生物武器,并继续支持采取措施确认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 的权威,以往许多决议均协商一致作过这种表示,

欢迎冷战结束,国际紧张局势随之缓和,各国之间信任的加强,

又欢迎一些缔约国主动撤回对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的保留,

1. 再次呼吁所有国家严格遵守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署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日内瓦议定书》 的各项原则和目标,并重申维护其各项条款至关重要;

2. 赞赏地注意到有两个缔约国最近撤回对《日内瓦议定书》的保留;

3. 呼吁仍对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作出保留的国家撤回其保留;

4.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提交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K

拟订和执行裁军和军备控制协定时遵守环境规范

大会

回顾其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M号、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E号、1997年12月9日第52/38 E号、1998年12月4日第53/77 J号和1999年12月1日第54/54 S号决议,

强调在拟订和执行裁军和限制军备协定时遵守环境规范的重要性,

认识到在起草和执行裁军和限制军备协定时,必须适当地考虑到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各项协定以及以前的有关协定,

考虑到使用核武器对环境造成的有害影响,

1. 重申各国际裁军论坛在就裁军和限制军备条约和协定进行谈判时,应充分考虑到有关环境规范并且所有国家应以行动全力确保其作为缔约国在执行条约和公约时遵守上述规范;

2. 吁请各国采取单方面、双边、区域和多边措施,帮助确保在国际安全、裁军和其他有关领域的框架内应用科学和技术进展,但不危害环境,亦不影响其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切实贡献;

3. 欢迎会员国提供资料,说明它们为促进本决议所设想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的执行情况;

4. 所有会员国向秘书长提供资料,说明它们为促进本决议所设想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并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交载有这些资料的报告;

5. 决定将题为“拟订和执行裁军和军备控制协定时遵守环境规范”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L

裁军和发展之间的关系

大会

回顾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 中关于裁军和发展之间关系的各项规定,

又回顾1987年9月11日通过的裁军和发展之间关系国际会议的《最后文件》,

还回顾其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J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G号、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D号、1997年12月9日第52/38 D号、1998年12月4日第53/77 K号和1999年12月1日第54/54 T号决议,

考虑到1998年8月29日至9月3日在南非德班举行的第十二次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的《最后文件》 和2000年4月8日和9日在哥伦比亚卡塔赫那举行的不结盟国家运动第十三次部长级会议的最后文件,

欢迎秘书长报告 中所载由高级别裁军和发展问题指导小组组办的各种活动,

强调裁军和发展之间的共生关系在当前国际关系中日益重要,

1. 高级别裁军和发展问题指导小组依照裁军和发展之间关系国际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 规定的任务加强并充实其活动方案;

2. 敦促国际社会将执行各项裁军和限制军备协定所节约的资源中的一部分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以期减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日渐扩大的差距;

3. 所有会员国在2001年4月15日之前向秘书长提交有关执行裁军和发展之间关系国际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任何其它意见和建议,以期在目前国际关系框架内实现行动纲领中的各项目标;

4. 秘书长通过有关机关并在现有资源范围内,继续采取行动,执行该国际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

5. 还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报告;

6. 决定将题为“裁军和发展之间的关系”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M

召开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I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F号、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C号、1997年12月9日第52/38 F号、1998年12月4日第53/77 AA号和1999年12月1日第54/54 U号决议,

又回顾大会每次均以协商一致意见方式作出决定,分别于1978、1982和1988年举行了三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

铭记第一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以协商一致意见方式通过的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 其中包括《宣言》、《行动纲领》和裁军机构,

又铭记在有效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裁军的目标,

注意到1998年8月29日至9月3日在南非德班举行的第十二次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的《最后文件》 第145段,其中支持召开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从而提供机会从更符合当前国际形势的观点审查裁军进程的各个最关键方面,并动员国际社会和舆论支持消除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以及控制和裁减常规武器,

又注意到裁军审议委员会1999年实质性会议的报告, 以及未对题为“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项目达成协商一致意见的事实,

希望在裁军审议委员会1999年实质性会议期间就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问题进行的实质性意见交换的基础上再跨进一步,

重申其信念,认为召开大会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能够为裁军、军备控制和有关的国际安全事务领域确定今后的行动方向,

强调多边主义在裁军、军备控制和有关的国际安全事务进程中的重要性,

注意到国际社会最近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常规武器领域取得的成就,今后几年将是国际社会开始审查冷战后时代整个裁军和军备控制领域现况的时机,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联合国会员国就召开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目标、议程和日期的看法提出的报告,

1. 决定,一俟就召开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目标和议程取得协商一致意见,即召开特别会议;

2. 秘书长就特别会议的目标、议程和日期征求联合国会员国的意见,并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报告;

3. 决定将题为“召开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N

减少核危险

大会

铭记着核武器的使用对人类和文明的存续构成最严重的威胁,

重申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任何行为都违反《联合国宪章》,

深信核武器扩散的所有方面都会大大增加核战争的危险,

又深信核裁军和彻底消除核武器对于消除核战争的危险是必不可少的,

考虑到在核武器不再存在之前,核武器国家必须采取措施,向无核武器国家保证不对它们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又考虑到核武器处于一触即发的备战状态带有非蓄意或意外使用核武器这种不可接受的危险,会对全人类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强调绝对有必要采取措施,避免发生因计算机失常或其他技术故障造成意外的、擅自的或无法解释的事故,

意识到核武器国家已经采取不再瞄准目标的有限步骤,但有必要采取切实的、实际的和相互增强效应的进一步步骤来促进改善导致消除核武器的国际谈判气候,

注意到通过改变核理论缓和紧张局势会对国际和平与安全产生积极的影响,并改善进一步裁减和消除核武器的条件,

重申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 和国际社会对核裁军给予最高的优先,

回顾国际法院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 指出,所有国家都有义务真诚地进行和完成导致在严格有效的国际监督下进行核裁军的所有方面的谈判,

欢迎《联合国千年宣言》 呼吁设法消除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构成的危险,以及决心努力消除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特别是核武器,包括可能召开国际会议以确定消除核危险的途径,

1. 要求审查核理论,并在这方面,立刻采取紧急步骤,减少非蓄意或意外使用核武器的危险;

2. 五个核武器国家采取措施,执行本决议第1段的规定;

3. 吁请会员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核武器的所有方面的扩散,并促进核裁军,以达到消除核武器的目标;

4. 注意到根据大会1999年12月1日第54/54 K号决议第4段由裁军事项咨询委员会编写并由秘书长提交的报告, 包括其中需要委员会继续讨论该问题;

5. 秘书长在现有资源内,继续请裁军事项咨询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可大幅减少核战争危险的具体措施,包括《联合国千年宣言》所载的建议,即召开国际会议以确定消除核危险的途径,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报告;

6. 决定将题为“减少核危险”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O

区域裁军

大会

回顾其关于区域裁军的1990年12月4日第45/58 P号、1991年12月6日第46/36 I号、1992年12月9日第47/52 J号、1993年12月16日第48/75 I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N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K号、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K号、1997年12月9日第52/38 P号、1998年12月4日第53/77 O号和1999年12月1日第54/54 N号决议,

相信人类期望真正和平与安全、消除战争危险并将经济、知识及其他资源转用于和平用途的固有愿望是指引国际社会为实现全面彻底裁军理想而努力的因素,

确认所有国家在其国际关系行为中应恪守《联合国宪章》庄严揭示的宗旨和原则,

注意到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通过了促使全面彻底裁军取得进展的基本指导方针,

注意到裁军审议委员会1993年实质性会议通过的有关在全球安全范围内采取区域裁军办法的指导方针和建议,

欢迎由于两个超级大国的谈判,近年来在裁军领域出现了真正取得进展的前景,

注意到最近关于区域和分区域裁军的提议,

认识到建立信任措施对区域和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性,

深信各国遵循以最低军备水平使安全不受减损的原则,在考虑到每一区域的具体特点的情况下致力于促进区域裁军,将增进所有国家的安全,降低区域冲突的危险,从而对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1. 强调需要在裁军谈判会议的框架内并在联合国的体制下作出持续努力,以期在所有各种裁军问题上取得进展;

2. 确认全球和区域裁军办法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应同时进行,以促进区域和国际和平与安全;

3. 吁请各国凡是有可能,都缔结区域和分区域的核不扩散、裁军和建立信任措施协定;

4. 欢迎有些国家在区域和分区域为实现裁军、核不扩散和安全而采取的主动行动;

5. 支持和鼓励作出努力,促进区域和分区域建立信任措施,以便缓和区域紧张局势,进一步推动区域和分区域的裁军和核不扩散措施;

6. 决定将题为"区域裁军"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P

区域和分区域两级的常规军备控制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2月16日第48/75 J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O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L号、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Q号、1997年12月9日第52/38 Q号、1998年12月4日第53/77 P号和1999年12月1日第54/54 M号决议,

确认常规军备控制在促进区域和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关键作用,

深信常规军备控制主要应在区域和分区域范围内进行,因为在冷战后时期,对和平与安全的大多数威胁主要发生在同一区域或分区域的国家之间,

认识到以最低的军备水平保持各国间防御能力的平衡有助于和平与稳定,并应当是常规军备控制的首要目标,

希望促成在尽可能低的军备和军事力量水平上加强区域和平与安全的协议,

特别关切地注意到世界不同区域在这方面采取的主动行动,特别是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已开始进行磋商,以及在南亚范围内提出的常规军备控制提议,并在这个问题上认识到作为欧洲安全基石的《欧洲常规武装部队条约》 具有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相信军事大国和军事力量较强的国家在促成这种区域安全协议方面负有特别责任,

还相信在紧张区域内常规军备控制的一个重要目标应是防止出现以出其不意方式发动军事袭击的可能性和避免侵略,

1. 决定紧急审议区域和分区域两级的常规军备控制所涉及的各种问题;

2. 裁军谈判会议作为第一步,考虑制订可以作为区域常规军备控制协议框架的原则,并期待裁军谈判会议就此问题提出报告;

3. 决定将题为“区域和分区域两级的常规军备控制”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Q

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贩运

大会

回顾其1999年12月1日第54/54 R号决议,

表示赞许秘书长的报告,

认识到小武器的非法贩运造成人间苦难,因此各国政府有责任加紧努力,促进对问题的认识和制订解决问题的实际方法,

考虑到暴力、犯罪、毒品贩运、钻石非法贸易、恐怖主义及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贩运之间的相互连系,

强调应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的架构内努力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公约,包括拟订关于禁止非法制造和贩运火器及其零件、部件和弹药的议定书,

深信必须采取国家、区域和国际措施打击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贩运和非法流通,包括采取适合本地的区域方法的措施,

欢迎非洲统一组织部长理事会在这方面已决定于2000年11月间在巴马科召开一次关于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扩散、流通与贩运的非洲部长级会议;《美洲国家禁止非法制造和贩运火器、弹药、爆炸物及其他有关材料公约》的缔约国已设立了协商委员会;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部长理事会已决定完成它关于控制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区域内的火器、弹药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议定书的谈判;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已决定执行它们《关于在西非暂停进口、出口和制造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宣言》; 以及欧洲联盟通过了防止和打击非法贩运常规武器方案以及采取的其他主动行动,例如已获得若干非欧洲联盟成员国核可的《关于小型武器的联合行动》,

注意到《宫崎防止冲突倡议》 所载八个工业化国家集团外交部长在这方面作出的承诺;欧洲-大西洋合作理事会外交部长的承诺;东南欧稳定条约缔约国在《关于负责任的转让武器的联合声明》中的承诺;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成员国在伊斯坦布尔首脑会议上的承诺;南太平洋论坛成员国在纳迪原则框架中所作的承诺;以及参加大湖区和非洲之角小武器扩散问题会议的与会人员在《关于大湖区和非洲之角非法小武器和轻武器扩散问题的内罗毕宣言》中的承诺,

还注意到已召开几次区域和分区域讲习班、讨论会和会议,而且一些个别国家已主动采取行动,增强旨在取缔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贩运和非法流通的措施,

欢迎会员国提供协助,支持旨在处理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贩运问题的双边、区域和多边的主动行动;在这方面,还欢迎设置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支助预防和减少小武器扩散信托基金、联合国采取切实可行裁军措施巩固和平信托基金以及联合国全球和区域裁军信托基金,

还欢迎关于2001年联合国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的各方面问题大会的筹备进程并考虑到秘书长在小武器问题政府专家组的协助下编写的小武器问题报告 中提出的建议,以及会员国关于这样一个国际会议的目的、范围、议程、日期与地点所提的意见,

回顾1999年9月24日安全理事会发表的主席声明 以及安理会请秘书长在技术专家的协助和各会员国的支助下拟订一份关于无害生态的销毁武器、弹药和爆炸物的方法的参考手册,供实地使用,使会员国更能确保妥善处置平民自愿上缴的或从前战斗人员手中收缴的武器、弹药和爆炸物,

认为联合国可通过协调一致的方式,将防止非法贩运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有用而成功事例的资料收集、分享并传播给会员国,并注意到小武器问题协调行动机制在这方面的作用,

回顾1999年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和联合国和平、裁军与发展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中心已分别在洛美和利马举行了小武器非法贩运问题讲习班,并且赞赏地注意到在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赞助下已于2000年5月4日在雅加达召开了区域讨论会,

注意到剩余的小武器和轻武器对这类武器的非法贩运的影响,并欢迎各国采取实际措施,按照秘书长关于小武器问题报告 中的建议,销毁剩余的武器和没收的或收缴的武器,

1. 秘书长在现有财政资源内,并由有能力的国家提供任何其他协助下,继续进行广泛协商,并向2001年联合国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各方面问题大会提供有关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贩运的规模和范围、打击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贩运和非法流通行为的措施以及联合国在收集、整理、分享和散发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贩运问题的资料方面的作用的资料;

2. 鼓励各国推动采取区域和分区域主动行动,并请秘书长在现有财政资源范围内以及有能力的国家协助下,协助各国采取这类主动行动,处理在受影响的区域内非法贩运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问题,并请秘书长在他进行的协商中利用主动行动;

3. 还鼓励有能力的国家在本国采取适当措施,销毁剩余的小武器和轻武器以及没收的或收缴的小武器和轻武器,并在自愿的基础上,向秘书长提出关于所销毁的武器类型与数量和销毁方法的资料,并请秘书长每年向所有国家分发此项资料;

4. 有能力的国家通过双边、区域和多边渠道,例如联合国,继续提供援助,支持与打击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贩运有关的措施,包括应各国的请求协助收集并销毁剩余的、没收的或收缴的小武器和轻武器;

5. 秘书长在现有财政资源范围内,以及在获得有能力的国家的任何其他协助下,应各国的请求提供咨询意见和经费支助,以支持与打击非法贩运小武器和轻武器有关的措施,包括协助收集和销毁剩余的、没收的或收缴的小武器和轻武器;

6. 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报告;

7. 决定将题为“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贩运”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R

实现彻底消除核武器的途径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H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C号、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G号、1997年12月9日第52/38 K号、1998年12月4日第53/77 U号和1999年12月1日第54/54 D号决议,

认识到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促进核裁军是相辅相成、相互增强的,

重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作为国际核不扩散制度的基石和作为进行核裁军的必要基础的关键重要地位,

回顾核武器国家单方面或通过谈判在裁减核武器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国际社会为实现核裁军和不扩散作出的努力,

重申坚信核裁军的进一步深入有助于巩固国际核不扩散制度,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

考虑到最近的核试验和区域局势对加强不扩散核武器的全球制度的国际努力提出了挑战,

注意到核不扩散和裁军东京论坛的报告, 并念及会员国对该报告的各种意见,

欢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2000年审议大会顺利通过《最后文件》, 其中除其他外,包括核武器国家明确承诺完成彻底消除其核武库,从而实现所有缔约国依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承诺的核裁军,

1. 重申实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普遍性的重要意义,并呼吁尚未成为条约缔约国的国家作为无核武器国家毫不拖延和无条件地加入条约;

2. 又重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各缔约国应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

3. 强调为了有计划地逐步努力执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以及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关于核不扩散与裁军的原则和目标的决定 第3段和第4段(c)的规定,务必采取下列实际步骤:

(a) 所有国家、特别是条约生效必须取得其批准的国家尽早签署和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以期该条约在2003年之前尽早生效,并在条约生效之前,暂停核武器试爆或任何其他核爆炸;

(b) 在1995年特别协调员报告 及其中所载任务规定的基础上,考虑到核裁军和不扩散的目标,在裁军谈判会议上就禁止生产供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使用的裂变材料的一项非歧视性、多边和能进行有效国际核查的条约立即开始谈判并在2005年之前尽早结束,并在条约生效之前,暂停生产供核武器使用的裂变材料;

(c) 在裁军谈判会议制订工作方案时,设立一个适当的附属机构处理核裁军问题;

(d) 对核裁军、核武器及其他有关军备控制和裁减措施适用不可逆转原则;

(e) 使《进一步裁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第二阶段裁武条约》)尽早生效并充分履行,并尽早缔结《第三阶段裁武条约》,同时依照1972年5月26日美利坚合众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间的《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 的规定,维护和加强该条约,将其作为战略稳定的基石和进一步裁减进攻性战略武器的基础;

(f) 所有核武器国家采取步骤,以促进国际稳定的方式,并依照各国安全不受减损的原则,实现核裁军:

所有核武器国家进一步努力,单方面或通过谈判继续裁减其核武库;

依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的规定,核武器国家在其核武器能力以及各项协定执行情况方面提高透明度,将此作为一项建立信任的自愿措施,支持进一步推动核裁军;

单方面采取行动并作为裁减核武器和裁军进程的组成部分,进一步裁减非战略性核武器;

采取议定的具体措施,进一步降低核武器系统的作战状态;

降低核武器在安全政策中的作用,以期将使用这些武器的危险降至最低程度,并促进彻底消除核武器的进程;

酌情促使所有核武器国家尽早参与彻底消除其核武器的进程;

4. 确认为了实现一个没有核武器的世界,核武器国家必须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

(a) 在第三阶段裁武条约之后,继续核裁军进程;

(b) 所有核武器国家在努力实现消除核武器的进程中,单方面或通过谈判进一步裁减核武器;

5. 核武器国家让联合国会员国适当了解在核裁军方面所获进展或所作的努力;

6. 欢迎在拆除核武器方面正在进行的努力,注意到安全有效地管理由此得到的裂变材料的重要性,并要求所有核武器国家在切实可行的的情况下,尽早将每个国家指定为不再需要用于军事目的的裂变材料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或其他有关的国际核查和安排之下,以便处置这些材料,使之用于和平目的,确保这些材料永远不被纳入军事方案;

7. 强调为了实现并维持一个没有核武器的世界,必须进一步发展必要的核查能力,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制度,以便确保各项核裁军协定得到遵守;

8. 呼吁所有国家加倍努力防止核武器和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扩散,包括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并确认和在必要时加强不转让有助于这些武器的扩散的设备、材料或技术的政策;

9. 还呼吁所有国家对可能助长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的所有材料,保持最高的保卫、安全保管、有效控制和实物保护标准;

10. 强调各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之间关于实施保障监督的附加议定书范本 在加强核不扩散方面的重要意义,并鼓励所有尚未如此做的国家尽早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缔结附加议定书;

11. 欢迎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在2000年9月22日通过GC (44)/RES/19号决议,其中载有促进并协助缔结保障监督措施协定和附加议定书及其生效的行动计划要点,并呼吁尽早充分执行该决议;

12. 鼓励民间社会在促进核不扩散和核裁军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S

蒙古的国际安全和无核武器地位

大会

回顾其1998年12月4日第53/77 D号决议,

还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以及《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

铭记其关于小国的保护与安全的1994年12月9日第49/31号决议,

着眼于无核武器地位是确保各国国家安全的办法之一,

确信蒙古的国际公认地位将有助于加强该区域的稳定和建立信任,并通过加强蒙古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边界不可侵犯性和维护生态平衡促进蒙古的安全,

欢迎在国家和国际两级为执行第53/77 D号决议采取的措施,

回顾2000年4月24日至5月19日在总部举行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2000年审议大会《最后文件》,其中审议大会欢迎蒙古宣布其无核武器地位,并注意到蒙古议会通过了界定和管理这一地位的立法,

注意到五个核武器国家和蒙古为执行决议中关于蒙古无核武器地位的规定作出的努力,

还注意到五个核武器国家于2000年10月5日就有关蒙古无核武器地位的安全保证发表联合声明, 包括根据《宪章》的原则,向蒙古承诺合作执行大会关于蒙古无核武器地位的第53/77 D号决议,

注意到五个核武器国家已将联合声明转递给安全理事会,

欢迎蒙古在与该区域国家和其他国家发展和平、友好和互利关系方面发挥的积极主动作用,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第53/77 D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题为“蒙古的国际安全和无核武器地位”的第53/77 D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2. 又注意到蒙古议会通过界定和管理其无核武器地位的立法,这是促进核不扩散目标的具体步骤;

3. 欢迎五个核武器国家发表联合声明, 就蒙古的无核武器地位向该国提供安全保证,这是为执行第53/77 D号决议作出的贡献;

4. 赞同并支持蒙古与其邻国的睦邻和平衡关系,认为这是加强区域和平、安全和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5. 会员国继续与蒙古合作,采取必要措施巩固和加强蒙古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边界不可侵犯性、经济安全、生态平衡和无核武器地位以及独立的外交政策;

6. 呼吁亚洲和太平洋区域的会员国支持蒙古加入有关区域安全和经济安排的努力;

7. 秘书长和联合国有关机构继续向蒙古提供援助以采取上文第5段中所述的必要措施;

8. 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提出报告;

9. 决定将题为“蒙古的国际安全和无核武器地位”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T

核 裁 军

大会

回顾其关于逐步减少核威胁的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E号决议以及关于核裁军的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P号、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0号、1997年12月9日第52/38 L号、1998年12月4日第53/77 X号和1999年12月1日第54/54 P号决议,

重申国际社会承诺致力于全面消除核武器和建立一个无核武器世界的目标,

考虑到1972年《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和1993年《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已分别建立了彻底禁止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的法律制度,并决心订立关于禁止发展、试验、生产、储存、出借、转让、使用和威胁使用核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核武器公约,并早日缔结这样一项国际公约,

认识到现在已具备建立一个无核武器世界的条件,

铭记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第一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第50段要求就停止核武器系统的质量改进和发展以及就可行情况下在议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一个全面的和分阶段的方案的协定进行紧急谈判,逐步而均衡地裁减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以期尽早最终完全消除这种武器,

注意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缔约国重申其信念,认为该条约是核不扩散和核裁军的基石和缔约国重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条约的审议进程的决定、 关于核不扩散和裁军的原则与目标的决定、 关于延长条约的期限的决定 和关于中东的决议 的重要性,

重申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和国际社会都把核裁军列为最高优先事项,

认识到《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和任何拟议的关于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裂变材料的条约都必须制定裁军措施,而不只有不扩散措施,

欢迎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和美利坚合众国为缔约国的《裁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第一阶段裁武条约》) 开始生效,

又欢迎俄罗斯联邦批准了《进一步裁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第二阶段裁武条约》), 期待其尽早生效和全面执行,以及尽早开始《第三阶段裁武条约》的谈判,

赞赏地注意到核武器国家采取了限制核军备的单方面措施,并鼓励它们进一步采取这样的措施,

认识到关于核裁军的双边、复边和多边谈判是相辅相成的,和在这方面,双边谈判绝不能取代多边谈判,

注意到在裁军谈判会议和大会上对制订一项国际公约向无核武器国家保证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表示的支持,以及在裁军谈判会议上为早日就这样一项国际公约达成协议作出的多边努力,

回顾国际法院1996年7月8日发表的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并欢迎法院全体法官一致重申,所有国家都有义务继续真诚地展开和完成谈判,以期在严格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实现所有方面的核裁军,

注意到1998年8月29日至9月3日在南非德班举行的第十二次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的《最后文件》 第114段和其他相关建议,其中吁请裁军谈判会议优先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在1998年就核裁军的一个分阶段方案以及为在一个明确时限框架内最终消除核武器展开谈判,

回顾2000年4月8日和9日在哥伦比亚卡塔赫纳举行的不结盟国家运动第十三次部长级会议的最后文件 第72段,

1. 认识到鉴于最近的政治发展,现在正是所有核武器国家采取有效的裁军措施以便全面消除核武器的合适时机;

2. 又认识到确实有必要削弱核武器在安全政策中的作用,以期将使用核武器的危险降至最低程度并促进彻底消除核武器的进程;

3. 敦促核武器国家立即停止在质量上改进、发展、生产和储存核弹头及其运载系统;

4. 又敦促核武器国家,作为临时措施,立即解除其核武器的戒备和待发状态,并采取其他具体措施,进一步降低其核武器系统的作战状态;

5. 重申吁请核武器国家逐步减少核威胁,并执行有效的核裁军措施,以便全面消除此种武器;

6. 吁请核武器国家在达成全面消除核武器之前,商定一项具有国际和法律约束力的共同保证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文书,并吁请所有国家缔结一项具有国际和法律约束力的不向无核武器国家使用和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安全保证的文书;

7. 敦促核武器国家在适当阶段就进一步大幅裁减核武器作为一项核裁军的有效措施相互展开复边谈判;

8. 强调对核裁军进程、核武器及其他有关军备的控制及裁减措施适用不可逆转原则的重要性;

9. 欢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2000年审议大会取得的积极成果,核武器国家在审议大会的《最后文件》中明确保证要实现所有缔约国根据条约第六条所承诺的彻底消除核武库以实现核裁军目标, 缔约国重申彻底消除核武器是防止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唯一绝对保证, 并要求全面、有效地实施《最后文件》所列各项步骤;

10. 要求裁军谈判会议根据特别协调员的报告 及其中所载任务规定,立即就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裂变材料的一项非歧视性、多边和可进行有效国际核查的条约展开谈判;

11. 敦促裁军谈判会议商定一个工作方案,其中包括立即展开关于上述条约的谈判,以期在五年内完成;

12. 要求缔结一项或多项关于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充分安全保证的国际法律文书;

13. 还要求《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早日生效并得到严格遵守;

14. 裁军谈判会议未能在其2000年届会按照大会第54/54 P号决议的要求设立核裁军特设委员会表示遗憾

15. 再次呼吁裁军谈判会议在2001年初优先设立处理核裁军问题的特设委员会,并就导致最终消除核武器的核裁军分阶段方案展开谈判;

16. 要求早日召开讨论核裁军各方面问题的国际会议,以查明并讨论具体的核裁军措施;

17. 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报告;

 

18. 决定将题为“核裁军”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U

军备的透明度

大会

回顾其题为“军备的透明度”的1991年12月9日第46/36 L号、1992年12月15日第47/52 L号、1993年12月16日第48/75 E号、1994年12月15日第47/75 C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D号、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H号、1997年12月9日第52/38 R号、1998年12月4日第53/77 V号和1999年12月1日第54/54 O号决议,

继续认为提高军备的透明度能对国家间建立信任与安全作出重大贡献,并认为设立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 是提高军事情况透明度的重要步骤,

欢迎秘书长关于登记册的综合报告, 其中载有1999年各会员国的复文,

又欢迎各会员国响应第46/36 L号决议第9和第10段中所载的要求,提出了它们的武器进出口数据以及关于它们持有的军事物资、通过国内生产获得的军备和有关政策的现有背景资料,

还欢迎秘书长关于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的报告,

强调应该审查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以期使登记册能够吸引最广泛的参与,

1. 重申决心按照第46/36 L号决议第7至10段的规定,确保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 的有效作业;

2. 核可秘书长关于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的报告以及报告中的建议;

3. 为了实现普遍参加,吁请会员国每年最迟在5月31日,根据第46/36 L号和第47/52 L号决议、1997年秘书长关于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的报告 第64段所载的建议以及2000年秘书长报告第94段所载建议及报告中的附录和附件, 向秘书长提供登记册所要求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在适当情况下提交“无”资料的报告;

4. 能够这样做的会员国在进一步发展登记册之前,提供关于从国内生产获得的军备和持有的军事物资的进一步资料,并利用标准汇报表中的“备注”栏提供关于种类或型号等进一步资料;

5. 重申其决定,为了进一步发展登记册,经常地审查登记册的范围和参加情况,并为此:

(a) 回顾其请会员国向秘书长提供它们对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以及对有关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透明度措施的意见;

(b) 请秘书长在将于2003年按照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召集的一个政府专家组的协助下,编写一份关于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的报告,其中考虑到裁军谈判会议的工作、会员国所表达的意见以及秘书长关于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的各份报告,供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作出决定;

6. 秘书长执行其2000年关于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的报告中的建议,并确保秘书处获得足够的资源来管理和维持登记册;

7. 裁军谈判会议考虑继续进行其在军备透明度方面的工作;

8. 再度吁请所有会员国,充分考虑到区域和分区域内现有的具体情况,在区域和分区域两级进行合作,以期加强和协调增加军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的国际努力;

9.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报告执行本决议的进展情况;

10. 决定将题为“军备的透明度”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V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
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的执行情况

大会

回顾其1999年12月1日第54/54 B号决议,

重申决心终止杀伤人员地雷造成的痛苦和伤亡,它们每星期杀死或残害数以百计的人,大多数是手无寸铁的无辜平民,特别是儿童,妨碍经济发展和重建,阻碍难民遣返和国内流离失所者重返家园,并在放置后多年仍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

相信有必要尽力以有效和协调的方式面对排除放置在世界各地的杀伤人员地雷的挑战,并确保销毁此种地雷,

希望尽力确保提供援助来照顾受地雷伤害的人和帮助他们康复,包括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和享有经济生活,

欢迎《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 于1999年3月1日开始生效,并满意地注意到为履约进行的工作和在解决全球地雷问题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

回顾1999年5月3日至7日在马普托举行的公约缔约国第一次会议,以及《马普托宣言》 内重申的彻底清除杀伤人员地雷的承诺,

还回顾2000年9月11日至15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公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并回顾《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宣言》重申彻底充分执行公约所有规定的承诺,

满意地注意到批准和加入公约的国家数目增加,使正式接受公约义务的国家总数到达一百零八个,

强调应当争取所有国家加入公约,并决心竭力促使公约达到普遍性,

遗憾地注意到杀伤人员地雷继续被用于世界各地的冲突,造成人间苦难和妨碍冲突后的发展,

1. 尚未签署《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 的所有国家不加延迟地加入公约;

2. 敦促已签署但尚未批准公约的所有国家不加延迟地批准公约;

3. 强调应全面切实履行及遵守公约的规定;

4. 敦促所有缔约国按照公约第7条的规定,向秘书长提供全部和及时的资料,以便提高透明度和促进遵守公约;

5. 尚未批准或加入公约的所有国家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供资料,使全球扫雷行动更加有效;

6. 再次吁请所有国家和其他有关各方一起努力,促进、支援和推动照顾受地雷伤害的人,帮助他们康复及重新融入社会和享有经济生活,并开展防雷宣传方案,以及排除放置在世界各地的杀伤人员地雷,并确保销毁此种地雷;

7. 邀请和鼓励所有有关国家、联合国、其他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区域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公约缔约国第一次会议设立并在公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中进一步发展的闭会期间工作方案;

8. 欢迎尼加拉瓜政府慷慨表示愿意担任缔约国第三次会议的东道国;

9. 秘书长依照公约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对订于2001年9月18日至21日在马那瓜召开的公约缔约国第三次会议作出必要的筹备,并代表缔约国和依照公约第11条第4款的规定,邀请非公约缔约国以及联合国、其他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区域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有关非政府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出席这次会议;

10. 决定将题为"《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的执行情况"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W

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

大会

回顾其1997年12月9日第52/38 S号和1998年12月4日第53/77 A号决议以及1999年12月1日第54/417号决定,

又回顾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 第60、61、62和64段、《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的各项规定并回顾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2000年审议大会《最后文件》的有关段落 及其第二主要委员会关于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报告,

坚信建立无核武器区有助于实现全面彻底裁军,

强调获得国际承认的关于在世界各地建立无核武器区和关于加强不扩散制度的协定的重要性,

欢迎裁军审议委员会1999年实质性会议通过根据有关区域各国间自由达成的安排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原则和准则,

认为根据该区域各国 间自由达成的安排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并考虑到该区域的具体特点,能够增进这些国家的安全并加强全球和区域的和平与安全,

回顾1997年2月28日中亚国家元首关于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阿拉木图宣言》、 1997年9月15日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外交部长在塔什干发表的关于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声明 以及1998年7月9日和10日在比什凯克举行的关于拟订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可接受途径与方法的中亚国家、核武器国家和联合国专家协商会议公报,

重申联合国在建立无核武器区方面普遍公认的作用,

1. 赞赏地注意到各国对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倡议的支持;

2. 欢迎中亚地区所有五个国家都愿意最后完成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工作,它们为此目的采取具体步骤拟订该倡议的法律基础,及其在这方面已取得进展;

3. 呼吁所有五个中亚国家继续同五个核武器国家就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举行对话;

4. 秘书长继续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为这些中亚国家起草关于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协定提供援助;

5. 决定在第五十六届会议在题为“全面彻底裁军”的议程项目下继续审议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问题。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X

国际法院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
的咨询意见的后续行动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K号、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M号、1997年12月9日第52/38 O号、1998年12月4日第53/77 W号和1999年12月1日第54/54 Q号决议,

深信核武器的继续存在对全人类构成威胁,使用核武器将给地球上的所有生命带来灾难性后果,并且认识到防止核灾难的唯一办法就是彻底消除核武器并确保永远不再生产核武器,

重申国际社会承诺致力于实现彻底消除核武器和建立无核武器世界的目标,

注意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缔约国在该条约第六条中庄严承担的义务,特别是要就有关早日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有关核裁军的有效措施真诚地进行谈判,

回顾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通过的核不扩散和裁军的原则和目标,

欢迎核武器国家明确保证实现彻底消除其核武库,从而实现核裁军,

回顾大会1996年9月10日第50/245号决议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并表示对已签署和批准该条约的国家越来越多感到满意,

满意地认识到《南极条约》 以及《特拉特洛尔科条约》、 《拉罗通加条约》、 《曼谷条约》 和《佩林达巴条约》 使整个南半球和这些条约所涉邻近地区逐步成为无核武器区,

注意到拥有最大核武器库存的国家通过双边协定或安排和单方面的决定减少核武器储存的努力,并呼吁加紧这种努力,以加速核武库的重大裁减,

认识到有必要进行多边谈判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以确保不对无核武器国家进行核武器威胁或使用核武器,

重申裁军谈判会议作为唯一的多边裁军谈判论坛的中心作用,并对裁军谈判会议2000年会议在裁军谈判特别是核裁军方面未取得进展表示遗憾,

强调裁军谈判会议有必要就在一个规定时限内彻底消除核武器的分阶段方案展开谈判,

希望实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禁止发展、生产、试验、部署、储存核武器以及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并在有效国际监督下销毁核武器的目标,

回顾国际法院1996年7月8日发表的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执行第54/54 Q号决议的说明 的有关部分,

1. 再次强调国际法院的一致结论,认为各国有义务真诚地开展和完成将导致在严格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实现所有方面的核裁军的谈判;

2. 再次吁请所有国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于2001年开展多边谈判,以求导致早日缔结一项禁止发展、生产、试验、部署、储存、转让核武器以及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并规定消除此种武器的公约;

3. 所有国家将其为执行本决议和进行核裁军所作的努力和采取的措施通知秘书长,并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通报这些资料;

4. 决定将题为“国际法院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的后续行动”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Y

裁军谈判会议1998年8月11日决定(CD/1547)在题为“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的议程项目1下建立一个特设委员会,以特别协调员的报告(CD/1299)及其中规定的任务为基础,就禁止生产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所用裂变材料谈判缔结一项非歧视性的、可由国际有效核
查的多边条约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2月16日第48/75 L号和1998年12月4日第53/77 I号决议,

深信就禁止生产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所用裂变材料缔结一项非歧视性的、可由国际有效核查的多边条约将大有助于核裁军和核不扩散,

回顾裁军谈判会议1998年的报告,其中除其他外,会议记录了就此事作出决定,但该决定不影响就议程项目1设立其他附属机构而作出的任何其他决定,同时将深入磋商,就处理议程项目1的适当方式和方法征求裁军谈判会议成员国的意见,同时考虑到在这方面提出的一切建议和意见,

1. 回顾裁军谈判会议决定 在题为“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的议程项目1下建立一个特设委员会,以特别协调员的报告 及其中规定的任务为基础,就禁止生产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所用裂变材料谈判缔结一项非歧视性的、可由国际有效核查的多边条约;

2. 促请裁军谈判会议商定一项工作方案,其中包括立即开始就此条约进行谈判。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