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77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一委员会的报告(A/55/563)通过]

55/37.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 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大会

回顾其提到《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的1999年12月1日第54/58号决议和以往的各项决议,

满意地回顾1980年10月10日通过了该公约以及《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禁止或限制使用地(水)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议定书)2和《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第三议定书),1这些文书于1983年12月2日生效,

又满意地回顾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缔约国审议大会于1985年10月13日通过了《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第四议定书),2并于1996年5月3日通过了经修正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水)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议定书),3

回顾参加审议大会的缔约国宣布承诺继续审议第二议定书的规定,以确保该议定书范围内的武器所引起的关切得到处理,并且鼓励联合国和其他组织致力于解决与地雷有关的一切问题,

又回顾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拟订该公约及其议定书方面所起的作用,

欢迎有更多国家批准和接受或加入该公约,以及批准和接受或加入经修正的第二议定书和第四议定书,

注意到根据该公约第8条,可以召开大会审查对该公约或其所附任何一项议定书的修正案,审查关于不包括在现有各项议定书范围内的其他类型常规武器的附加议定书,或审议该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的范围和适用情况,和审查任何拟议的修正案或附加议定书,

又注意到按照经修正的第二议定书第13条,应每年举行议定书缔约国大会,就与该议定书有关的所有问题进行协商和合作,

还注意到经修正的第二议定书缔约国第一次年度大会暂行议事规则规定邀请非议定书缔约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及有关非政府组织参加该次大会,

欢迎1999年12月15日至17日在日内瓦召开经修正的第二议定书缔约国第一次年度大会的结果,4

赞扬秘书长和该次大会主席为达到经修正的第二议定书的普遍性的目标所作的努力,

欢迎2000年5月31日至6月2日在日内瓦举行经修正的第二议定书缔约国及有关国家的非正式专家会议,会议就经修正的第二议定书所涉若干项目进行了分阶段讨论,

1. 吁请所有尚未这样做的国家采取所有措施尽早成为《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1及其各项议定书特别是经修正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水)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议定书)3的缔约国,以期早日达成最广泛地加入这一文书,并吁请继承国采取适当措施,最终实现普遍加入这些文书;

2. 吁请尚未这样做的公约缔约国同意接受公约议定书的约束;

3. 欢迎按照经修正的第二议定书第13条的规定,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年度大会于2000年12月11日至13日召开,并吁请经修正的第二议定书所有缔约国在该次会议上,除其他外,讨论在2001年召开第三次年度大会的问题;

4. 回顾《公约》缔约国决定至迟于2001年召开下一次审议大会,和在此会议举行之前召开筹备委员会会议,并建议于2001年12月在日内瓦举行审议大会;

5. 欢迎于2000年12月14日在日内瓦召开第二次审议大会筹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决定于2001年4月2日至6日举行第二次会议,在2001年9月24日至28日举行第三次会议;

6. 注意到根据该公约第8条的规定,下次审议大会可审查该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修正案的建议,并可审查不包括在该公约现有各项议定书范围内的其他类型常规武器的附加议定书的建议;

7. 秘书长给予该公约缔约国第二次审议大会及第二次审议大会筹备委员会所需的协助并向其提供需要的各项服务,包括简要记录;

8. 还请秘书长以该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保存人的身份,继续定期将各国批准、接受及加入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情况通知大会;

9. 决定将题为“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1月2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注:

1. 见《联合国裁军年鉴》,第5卷:1980年(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1.IX.4),附录七。

2. CCW/CONF.1/16(Part I),附件A。

3. 同上,附件B。

4. 见CCW/AP.II/CONF.1/2(Part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