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05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593)通过]

55/59. 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

大会

回顾其1999年12月17日第54/125号决议请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将其宣言提交千年大会审议和采取行动,并请委员会第九届会议优先考虑第十届预防犯罪大会的结论和建议,以期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建议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采取的适当后续行动,

赞同本决议附件所载联合国会员国和其他参与国在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高级别部分会议通过的《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1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附件

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

我们联合国各会员国

关切全球性严重犯罪对我们的社会所带来的冲击,并深信有必要就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开展双边、区域及国际合作,

尤为关切跨国有组织犯罪及其各种形式之间的关系,

确信适当的预防和改造方案对实施有效的犯罪控制战略至关重要,此类方案同时应考虑到各种使人更易误入歧途而且可能从事犯罪行为的社会和经济因素,

强调公正、负责、合乎道德和有效率的刑事司法系统是促进经济及社会发展和人的安全的重要因素,

意识到旨在减少犯罪和促进受害者、犯罪者和社区愈合的恢复性司法方针的前景,

于2000年4月10日至17日会聚维也纳,召开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并决定本着合作精神,为打击世界性犯罪问题采取更加有效的一致行动,

兹宣告如下:

1. 我们赞赏地注意到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各区域筹备会议的结果。2

2. 我们重申联合国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各项目标,具体来说就是减少犯罪行为,提高执法和司法的效率和效力,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提倡实行公平、人道和职业行为最高标准。

3. 我们强调每个国家均有责任建立和保持一个公正、负责、合乎道德和有效率的刑事司法系统。

4. 我们认识到,各国必须在打击全球犯罪问题方面开展更密切的协调与合作,同时考虑到采取行动打击全球犯罪是我们共同分担的责任。因此,我们承认有必要发展和促进技术合作活动,以协助各国努力加强国内刑事司法系统并提高其进行国际合作的能力。

5. 我们将在考虑到各国关切的情况下,作为高度优先事项,完成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谈判。

6. 我们支持旨在协助会员国进行能力建设的种种努力,包括获得培训和技术援助以及制订立法、条例和培养专门人才,以便利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实施。

7. 我们应力求在符合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目标的情况下:

(a) 在国家和国际发展战略中纳入预防犯罪内容;

(b) 在公约及其议定书拟涉及的各个方面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包括技术合作;

(c) 在涉及预防犯罪的各个方面加强捐助方合作;

(d) 加强联合国国际预防犯罪中心以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网络的能力,根据各国的请求,协助其建立在公约及其议定书拟涉及的各个方面的能力。

8. 联合国国际预防犯罪中心正在努力同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合作编制一份供参考用的有组织犯罪全球综合概览,并协助各国政府制订政策和方案,我们对此表示欢迎。

9. 我们重申对联合国和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特别是对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和联合国国际预防犯罪中心、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方案网络各研究所的继续支持和承诺,并决心酌情进一步通过持续供资来加强该方案。

10. 我们保证加强国际合作,以创造有利于打击有组织犯罪、促进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和失业的环境。

11. 我们承诺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以及各国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战略的范围内,考虑并解决方案和政策对男女产生的不同影响。

12. 我们还承诺根据妇女刑事司法工作者、受害者、囚犯和罪犯的特殊需要,制订着眼于行动的政策建议。

13. 我们强调指出,要采取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面的有效行动,各国政府,国家、区域、区域间及国际机构、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各阶层,包括大众媒体和私营部门,就必须作为伙伴和行动者参与此种行动,并承认它们各自的作用和贡献。

14. 我们承诺寻求更加有效的协作方式,以消除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儿童和偷运移徙者的祸患。我们还应考虑支持联合国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和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制订的打击贩运人口全球方案,该方案须经各国密切协商并须经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审查,为此,我们将2005年定为实现在全世界大大降低这类犯罪率的目标年,如果不能实现,则应在该年对所提倡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5. 我们还承诺加强国际合作和司法互助,以遏制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现象,并将2005年定为实现在全世界范围内大大降低此类活动发生率的目标年。

16. 我们还承诺以《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和贿赂宣言》、3《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4和有关的区域公约以及区域和全球论坛为基础,采取更强有力的国际反贪污行动。我们强调迫切需要制订独立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有效的国际反贪污法律文书,并请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要求秘书长与各国磋商,向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届会议提交一份深入审查和分析各项有关国际文书和建议的报告,作为拟订这一文书的准备工作的一部分。我们应考虑支持联合国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和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制定的反贪污全球方案。该方案须与各国密切协商制订并由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进行审查。

17. 我们重申,打击洗钱和犯罪经济活动为1994年11月21日至23日在意大利那不勒斯举行的有组织跨国犯罪问题世界部长级会议通过的《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5确立的一项原则,是打击有组织犯罪战略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我们确信这一行动的成败取决于建立广泛的制度和协调各种打击清洗犯罪收益的适当机制,包括支助针对为清洗犯罪收益提供海外金融服务的国家和领土的举措。

18. 我们决定就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犯罪制订着眼于行动的政策建议,并请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在考虑到其他论坛正在进行的工作的情况下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我们还承诺致力于增进各国防止、调查和检控高技术犯罪及计算机犯罪的能力。

19. 我们注意到暴力和恐怖主义行为继续引起严重关注。我们将在遵守《联合国宪章》并考虑到联合国大会所有有关决议的情况下,结合我们在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方面所开展的其他努力,共同采取有效、坚决和迅捷的措施,防止和打击以助长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为目的的犯罪活动。为此,我们保证竭尽全力促进普遍加入与打击恐怖主义有关的各项国际文书。

20. 我们还注意到,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形式的不容忍仍在继续,因此,我们认识到必须采取步骤,在国际预防犯罪战略和规范内纳入专门措施,防止和打击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形式的不容忍相关连的犯罪。

21. 我们申明,我们决心努力制止基于种族的不容忍产生的暴力行为,决心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面对计划中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作出重大的贡献。

22. 我们确认,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各项标准和规范有助于有效地对付犯罪。我们还承认监狱改革、司法和检控机构的独立和《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的重要性。我们将努力酌情在本国法律和实践中采纳和适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各项标准和规范。我们保证酌情审查有关的立法和行政程序,以期向有关官员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并确保负责执行刑事司法的机构得到必要的加强。

23. 我们还确认有关刑事事项国际合作的各项示范条约作为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手段的价值,并请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吁请联合国国际预防犯罪中心修订《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简编》,6以便向有意利用这些示范条约的各国提供最新版本。

24. 我们极为关切地认识到,处境困难的少年常常有走上犯罪道路的危险或容易变成犯罪集团,包括涉及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集团的招纳对象,我们承诺采取对策来防止此种现象的发展,必要时在国家发展计划和国际发展战略中列入有关少年司法的内容,并将少年司法的实施列入我们的发展合作供资政策之中。

25. 我们承认,国际、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综合性预防犯罪战略必须通过社会、经济、卫生、教育和司法政策来消除与犯罪和加害他人有关的根源及风险因素。我们促请制订这种战略,同时意识到许多国家的预防举措确已取得切实的成绩,并深信可以通过采用和分享我们的共同专门知识减少犯罪。

26. 我们承诺优先考虑控制审前拘留和监禁人数的增长和监狱人满为患现象,为此酌情采用安全而有效的非监禁措施。

27. 我们决定为支助犯罪受害者而酌情实施国家、区域和国际行动计划,包括调解和恢复性司法机制,并将2002年定为目标年,各国在此年份以前须重新审查其有关的做法,进一步发展受害者支助服务,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对受害者权利的认识,考虑设立受害者基金,并制定和执行保护证人的政策。

28. 我们鼓励制订各种尊重受害者、犯罪者、社区以及其他各当事方的权利、需要和利益的恢复性司法、政策、程序和方案。

29. 我们请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为执行和贯彻我们在本宣言中所作的承诺而拟定具体措施。

 

注:

1. 见2000年4月10日至17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的报告(A/CONF.187/15)。

2. 见A/CONF.187/RPM.1/1、A/CONF.187/RPM.2/1、A/CONF.187/RPM.3/1和/CONF.187/RPM.4/1。

3. 第51/191号决议,附件。

4. 第51/59号决议,附件。

5. A/49/748,第一节A。

6. 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2.IV.1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