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22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5/521)通过] 55/5. 联合国经费分摊比额表大会, 回顾其1997年12月22日第52/215 B号、1998年12月18日第53/36 C号和1999年12月23日第54/237 C号决议, 审议了2000年7月17日大会主席给第五委员会主席的信,其中转递2000年6月30日会费委员会主席关于会费委员会的建议的信,1 又审议了2000年9月26日大会主席给第五委员会主席的信,其中转递2000年9月25日塔吉克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的一封信,该信中附有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理的一封信,2 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承担由大会分摊的联合国经费, 1 . 重申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九条发挥的作用,以及会费委员会根据大会议事规则第160条所承担的咨询作用;2 . 敦促所有会员国足额、及时并不带任何条件地缴付摊款,以免联合国面临困难;3 . 决定允许布隆迪、科摩罗、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及塔吉克斯坦在大会投票到2001年6月30日为止;4 . 又决定如果吉尔吉斯斯坦在20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拖欠第《宪章》19条规定的款项,允许该国在该期间进行投票;5 . 为了确保联合国有良好的财政状况,请秘书长审查在每个日历年的开始和在每年的7月1日,亦即维持和平财政期开始时,为执行《宪章》第19条的目的计算拖欠的摊款所涉及的问题,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第一期续会提出报告;6 . 决定在适用《宪章》第19条时,将欠款与前两个整年的实际分摊额和应缴付额作比较,但须遵照根据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的主要部分对上文第5段所要求的秘书长的报告以及会费委员会就此提出的建议的谈判结果,以及大会关于执行工作的进一步决定;7 . 请会费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以下问题:欠款指数化、对欠款收取利息、多年支付计划、先向提供部队的国家偿还费用以及关于鼓励及时、全额和无条件缴付摊款的措施的进一步建议,同时考虑到其他联合国机构和其他多边和区域组织在缴付摊款方面采用鼓励和惩罚措施的经验,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报告;8 . 吁请会费委员会在提出建议时提供更详细的资料及足够的原因和理由。2000 年10月26日第 41次全体会议 注: 1. A/C.5/55/2。 2. A/C.5/5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