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 105大会决议 [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593)通过]55/63. 打击非法滥用信息技术 大会, 回顾《联合国千年宣言》,1 其中会员国决心依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0年实质性会议高级别部分的部长级宣言2 所载建议,确保人人均可享受新技术、特别是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好处, 又回顾其1990年12月14日第45/121号决议,其中核可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的建议,3 并特别注意到该大会就计算机犯罪所通过的决议,4 其中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呼吁各会员国加强努力,更有效地打击滥用计算机的行为, 强调联合国,特别是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在促进提高执法和司法效率与效力以及促进公正和人的尊严最高标准方面可作出的贡献, 认识到信息的自由流通可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教育、以及民主施政, 注意到在发展和应用信息技术和电信手段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 表示关切技术进步为犯罪活动,尤其是为非法滥用信息技术,创造了新的机会, 注意到尽管各国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已经导致全球合作与协调的大幅度增加,因此非法滥用信息技术可能对所有国家产生严重影响, 认识到各国在获得和使用信息技术方面的差距可能削弱打击非法滥用信息技术方面的国际合作的效力,并注意到有必要促进信息技术的转让,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 注意到必须防止非法滥用信息技术, 确认国家与私营工业必须合作打击非法滥用信息技术, 强调有必要加强各国的协调和合作打击非法滥用信息技术,并在这方面强调联合国和各区域组织可以发挥的作用, 欢迎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所做的工作,5 注意到欧洲委员会网络空间犯罪问题专家委员会在拟订一项网络犯罪问题公约草案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八国集团司法和内政部长1997年12月10日在华盛顿商定并经八国集团国家元首1998年5月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伯明翰核可的各项原则、八国集团2000年5月15日至17日在巴黎举行的会议上就政府与工业界间关于网络安全和信任的对话所开展的工作和2000年3月1日至3日在美洲国家组织框架内在哥斯达黎加圣约瑟召开的美洲司法部长第三次会议2000年3月2日核准的各项建议,6 1. 赞赏地注意到上述机构为防止非法滥用信息技术而开展的努力,并注意到特别是下列各项措施在打击这种滥用行为方面的价值: (a) 各国应确保其法律和做法能够消除向非法滥用信息技术的人提供的安全庇护所; (b) 在调查和起诉非法滥用信息技术的国际案件时,有关各国家之间应协调开展执法合作; (c) 在打击非法滥用信息技术方面,各国应就所面临的问题交流信息; (d) 应训练和装备执法人员,以对付非法滥用信息技术; (e) 法律制度应该保护数据和计算机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获得性,防止未经授权擅加破坏的行为,并确保惩处非法滥用行为; (f) 法律制度应允许保存并快速调取与具体犯罪调查有关的电子数据; (g) 相互协助制度应确保及时调查非法滥用信息技术,并在这类情况下及时收集和交换证据; (h) 应使公众了解到,必须防止和打击非法滥用信息技术; (i) 在可行的情况下,所设计的信息技术应有助于防止和侦察非法滥用,有助于追查罪犯和收集证据; (j) 打击非法滥用信息技术的斗争要求在制订解决办法时既考虑到保护个人自由和隐私,也考虑到维护政府打击这种非法滥用的能力; 2. 促请各国在努力打击非法滥用信息技术时,考虑到上述措施; 3. 决定继续将非法滥用信息技术的问题列入第五十六届会议的议程,作为题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项目的一部分。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注:1. 见第55/2号决议。2. 见A/55/3,第三章。最后案文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3号》。3. 《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990年8月27日至9月2日,哈瓦那:秘书处编写的报告》(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1.IV.2)第一章。4. 同上,C节,决议9。5. 见2000年4月10日至17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的报告(A/CONF.187/15)。6. 见REMJA-III/doc.14/00rev.2,第四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