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06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594)通过] 55/65. 国际合作对付世界毒品问题 大会, 回顾其1997年12月12日第52/92号、1998年12月9日第53/115号和1999年12月17日第54/132号决议, 重申其对1998年6月8日至10日在纽约举行的专门讨论共同对付世界毒品问题的大会第二十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的承诺,并欢迎各国政府继续决心依照《政治宣言》、1《实施<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宣言>2的行动计划》3和加强国际合作对付世界毒品问题的措施,4通过全面和平衡地实施旨在减少非法药物的需求、生产和贩运的国家、区域和国际战略,对付世界毒品问题, 严重关切各国、有关国际组织、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虽继续加紧努力,但毒品问题仍然是一项全球性的挑战,严重威胁全人类,特别是各国青年的健康、安全和福祉,破坏发展,包括减轻贫穷的努力,危及社会经济和政治稳定以及民主体制,使各国政府付出不断增加的经济代价,还威胁到各国的国家安全和主权以及千千万万人民及其家庭的尊严和希望,造成无法挽回的人命损失, 关切非法药物和精神药物的需求、生产和贩运继续严重威胁到许多国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稳定、国家安全和主权,处于冲突和战争中的国家尤其如此,而且毒品的贩运可能使冲突更难以解决, 深为震惊地注意到从事毒品贩运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例如洗钱和非法贩运武器、前体和基本化学品的犯罪组织和恐怖主义团体的暴力行为和经济力量,以及它们之间日益增加的跨国联系,同时认识到必须在大会第二十届特别会议成果的基础上,加强国际合作并执行有效战略,这对打击所有形式的跨国犯罪活动取得成效至关重要,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世界各地日益利用未成年人非法生产和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儿童和青年开始吸毒的年龄愈来愈小,人数愈来愈多,并且有机会取得从未使用过的药物, 震惊地注意到在许多国家合成药物的非法制造、贩运和消费,特别是青年的消费在迅速扩展,安非他明类兴奋剂,特别是甲基安非他明和安非他明在二十一世纪很有可能成为滥用者的首选药物, 深信特别会议根据统筹兼顾的办法,提出各项战略、措施、方法、实际活动及有待实现的各项目标和具体指标,对新的国际合作全面框架作出了重要贡献;各国、联合国系统和其他国际组织必须采取具体行动予以执行,并请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和区域开发银行,将对付世界毒品问题的行动纳入其方案中,同时考虑到各国的优先事项, 重申会员国必须致力落实大会第二十届特别会议所通过《政治宣言》确定的2003和2008年目标,并欢迎麻醉药品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续会通过的汇报第二十届特别会议后续行动的指导方针,5 强调《实施<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宣言>的行动计划》至关重要,它是新全球战略的支柱之一,提出了全球办法,根据分担责任原则承认非法供应和减少需求之间新的平衡,以期防止使用药物以及减少滥用药物的不良后果,确保特别关注脆弱群体,尤其是儿童和青年,并重申减少需求方案的必要性, 同样强调减少供应至关重要,这是根据《开展国际合作根除非法药用作物和促进替代发展行动计划》6所载原则制定的平衡药物管制战略的组成部分,重申可持续的替代发展方案的必要性,欢迎有些国家在根除非法药用作物方面取得了进展,并请其他所有国家作出同样的努力, 着重指出按照各项国际药物管制条约的规定,麻醉药品委员会作为联合国药物管制问题主要决策机构的作用,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作为协调一致多边行动的主要中心的领导作用及其值得赞扬的工作以及国际麻醉品管制局作为独立监测机构的重要作用, 确认所有国家,特别是为科学和医疗目的生产麻醉药品的国家和国际麻醉品管制局为防止这类药物转入非法市场并根据《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7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8使产量保持在符合合法需求的水平上所作的努力, 又确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和贩运问题往往同发展问题有关,由于这种关联,并为了促进受非法药物贸易影响的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在共同分担责任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加强国际合作,支持这些国家受影响地区的替代性和可持续的发展活动,以求减少和消除非法药物的生产, 强调尊重所有人权乃是而且必须是为对付毒品问题所采取措施的必要组成部分, 确保妇女和男子通过参与各阶段的方案和政策制订,在不受任何歧视的情况下同样受益于旨在对付世界毒品问题的战略, 认识到因特网的使用为开展国际合作打击药物滥用以及非法生产和贩运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还认识到各国间需要加强合作,并就如何遏制利用这一工具推广药物滥用和非法药物贩运的活动,以及就如何利用因特网传递有关减少毒品需求的资料交流信息,包括交流国家经验, 深信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应继续发挥积极作用,为对付世界毒品问题作出有效的贡献, 赞赏地认识到许多国家、有关国际组织、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加强努力,在打击药物滥用、非法生产和贩运药物方面取得更多的成就,国际合作表明,通过持续的集体努力可以取得积极的成果, 一 在对付世界毒品问题时尊重《联合国宪章》 和国际法所揭示的原则 1.重申对付世界毒品问题是共同分担的责任,必须在多边环境下采取统筹兼顾的办法加以解决,实行时必须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充分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以及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2.吁请各国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在国际和区域两级有效合作,努力对付世界毒品问题,以期在权利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基础上,促成有利于实现这一目标的气氛; 3.敦促各国批准或加入以及执行经《1972年议定书》9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8 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0的所有条款; 二 国际合作对付世界毒品问题 1.欢迎《联合国千年宣言》11再次作出承诺,决心对付世界毒品问题; 2.敦促国际、区域和国家各级主管当局在商定时限内执行第二十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政治宣言》、1《实施<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宣言>2 的行动计划》3和加强国际合作对付世界毒品问题的措施4所示在国际、区域或国家各级执行的高度优先的切实措施,包括《打击安非他明类兴奋剂及其前体的非法制造、贩运和滥用行动计划》、12防止非法制造、进口、出口、贩运、销售和分销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前体的措施、13促进司法合作的措施、14对付洗钱的措施15和《开展国际合作根除非法药用作物和促进替代发展行动计划》;6 3.促请所有会员国在各自的国家、区域和国际行动中执行《实施<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宣言>的行动计划》,并加强国家努力,制止本国人民,特别是儿童和青年滥用非法药物; 4.认识到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在制定着重行动的战略以协助会员国执行该宣言方面的作用,请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执行主任就行动计划的后续活动向麻醉药品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5.重申决心继续加强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机构,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和国际麻醉品管制局,以使它们能够执行其任务规定,考虑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9年7月28日第1999/30号决议所载的各项建议,并注意到麻醉药品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为加强其运作而采取的各项措施;16 6.重申承诺依照各国在联合国各项药物管制公约下的义务,根据《全球行动纲领》17规定的总框架及特别会议的成果,并考虑到所获得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并切实加强努力,以对付世界毒品问题; 7.呼吁各国在商定时限内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制订本国法律和条例,执行《全球行动纲领》的各项任务和建议以及特别会议的成果和目标,以加强本国的司法制度,并依照这些国际文书同其他国家合作,开展有效的药物管制活动; 8.吁请联合国有关机关、专门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间组织和国际组织在其任务范围内以及民间社会所有行动者,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体育协会、媒体和私营部门,继续与各国政府密切合作,包括通过开展宣传运动,在可行时特别注意利用因特网,努力促进和落实《全球行动纲领》、特别会议的成果以及《实施<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宣言>的行动计划》; 9.敦促各国政府、联合国有关机关、专门机构及其他国际组织根据要求,协助和支持各国、特别是需要这种援助和支持的发展中国家,以提高它们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能力,同时考虑到各项国家计划和倡议,并强调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合作在打击非法毒品贩运方面至关重要; 10.重申防止将化学物从合法商业转用于非法药物制造是防止药物滥用和贩运的全面战略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出口国、进口国和过境国必须为此进行有效合作,注意到在拟订关于防止转用化学物的实际指导原则方面取得了进展,包括国际麻醉品管制局拟订的指导原则以及在执行1988年公约第12条方面的建议,并呼吁各国与国际和区域主管机构合作,必要时尽可能与每个国家的私营部门合作,根据特别会议的《政治宣言》1所定2003年和2008年目标以及关于管制前体的决议,13采用并实施关于防止将化学物转用于非法药物制造的措施; 11.呼吁种植和生产非法药用作物的国家酌情建立或加强监测和核查非法作物的国家机制,并请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执行主任就《开展国际合作根除非法药用作物和促进替代发展行动计划》的后续行动,向麻醉药品委员会2001年3月第四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12.呼吁各国根据麻醉药品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续会通过的指导方针5 所载规定,每两年向麻醉药品委员会报告它们为实现特别会议通过的《政治宣言》所定2003年和2008年目标和指标而进行的努力; 13.欢迎麻醉药品委员会决定在2003年和2008年,就实现《政治宣言》所定目标和指标取得的进展向大会提交报告;18 14.鼓励麻醉药品委员会和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继续进行有益的工作,对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中使用的前体和其它化学物进行管制; 15.呼吁麻醉药品委员会将性别观点纳入其所有政策、方案和活动的主流,并请秘书处将性别观点纳入为委员会编制的所有文件; 16.回顾大会1995年12月14日通过的《到2000年及其后世界青年行动纲领》,19满意地注意到青年在各种论坛致力于建立无毒品社会,并强调青年继续提供经验及参与决策过程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实施<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宣言>的行动计划》落实方面; 17.敦促所有国家优先开展旨在预防儿童和青年滥用药物和鼻吸剂的活动,除其它外,还要通过促使旨在提高人们对滥用药物危险性的认识的宣传和教育方案,以便落实《实施<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宣言>的行动计划》; 18. 呼吁各国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可能的国家立法措施,并加强合作以遏制小型武器的非法贸易,因为非法买卖小型武器同非法买卖毒品密切相关,在某些国家的社会内造成大量犯罪和暴力行为,威胁到这些国家的国家安全和经济;19.欢迎拟订《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注意到在制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设委员会的框架内,在拟订三项有关国际文书方面取得的进展;20 20.感谢会员国、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和联合国系统在“作出全球响应,应付全球挑战”的主题下,在1991-2000年联合国禁止药物滥用十年期间所作的各项努力; 三 联合国系统采取的行动 1.重申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执行主任的作用是协调和有效地领导联合国所有药物管制活动,以提高成本效益和确保行动的一致性,并确保整个联合国系统此类活动互相协调、互为补充和不出现重复; 2.强调由于世界毒品问题具有多面性,因此需要促进整个联合国系统对药物管制活动的统筹和协调,包括在联合国主要会议的后续行动方面; 3.邀请各国政府和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优先重视改善联合国与世界毒品问题有关活动的协调,以避免这类活动的重复,加强其效率并实现各国政府核可的各项目标; 4.敦促各专门机构、计划署和基金,包括人道主义组织,并邀请各多边金融机构,将对付世界毒品问题的行动纳入其方案编制和规划过程,以确保专门审议共同对付世界毒品问题的特别会议产生的统筹兼顾战略得到执行;
四 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
1.欢迎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努力在各项国际药物管制条约、《管制药物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21《全球行动纲领》、17专门审议共同对付世界毒品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成果和有关协商一致意见文件的框架内执行任务; 2.表示赞赏规划署支助各国实现《全球行动纲领》和特别会议的目标,尤其是在2003年和2008年既定目标方面,帮助取得重大和预期的进展; 3.请规划署继续: (a) 加强与各会员国以及联合国各计划署、基金和有关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区域组织和机构及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并应请求协助落实特别会议成果; (b) 在兼顾减少供应和减少需求方案的同时,拨出足够的资源,使规划署得以在执行《实施<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宣言>2的行动计划》3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c) 加强同多边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对话与合作,以便它们在有关国家和受影响国家开展与药物管制有关的贷款和方案编制活动,以落实特别会议的成果,并向麻醉药品委员会通报这一领域取得的新进展; (d) 考虑到特别会议成果,在其关于非法贩运药物问题的报告中列入对全世界非法贩运和转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方面的趋势,包括所用方法和路线的适时、客观和全面的评估,并就如何提高沿途各国处理毒品问题所有方面的能力提出建议; (e) 出版载有关于世界毒品问题的全面和均衡资料的《世界毒品问题报告》,并寻求额外的预算外资源以便以所有正式语文出版该报告; 4.敦促各国政府扩大捐助基础和增加自愿捐款,特别是增加普通用途捐款,向规划署提供最大可能的财政和政治支持,使规划署能继续、扩大和加强其业务和技术合作活动; 5.吁请国际麻醉品管制局为执行各项国际药物管制公约规定的所有任务作出更大努力,并继续与各国政府合作,除其他外,向提出要求的会员国提供咨询; 6.注意到管制局需要足够的资源来执行各项任务,因此,敦促各会员国依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6年7月23日第1996/20号决议承诺作出共同努力,给予管制局适当而充足的预算资源,并强调必须保持其能力,除其他外,由秘书长提供适当的手段和由规划署提供适当的技术支助; 7.强调世界所有区域各国禁毒执法机构首长会议及麻醉药品委员会近东和中东非法贩运毒品及有关事项小组委员会会议至关重要,并促请它们考虑到特别会议的成果,继续对加强区域和国际合作作出贡献; 8.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22并考虑到提倡综合报告,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关于落实第二十届特别会议成果,包括《实施<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宣言>的行动计划》和本决议执行情况的全面报告。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注: 1. S-20/2号决议,附件。 2. S-20/3号决议,附件。 3. 第54/132号决议,附件。 4. S-20/4号决议。 5.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9年,补编第8号》(E/1999/28/Rev.1),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11号决议,附件。 6. S-20/4 E号决议。 7.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520卷,第7515号。 8. 同上,第1019卷,第14956号。 9. 同上,第976卷,第14152号。 10. 见《联合国关于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会议正式记录,1988年11月25日至12月20日,维也纳》,第一卷(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4.XI.5)。 11. 见第55/2号决议。 12. S-20/4 A号决议。 13. 见S-20/4 B号决议。 14. S-20/4 C号决议。 15. S-20/4 D号决议。 16.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2000年,补编第8号》(E/2000/28),第七章,B节,第152至154段。 17. 见S-17/2号决议,附件。 18.《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9年,补编第8号》(E/1999/28/Rev.1),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11号决议,第8段。 19. 第50/81号决议,附件。 20. 大会2000年11月25日第55/25号决议通过该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和《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议定书》。 21. 见《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国际会议的报告,1987年6月17日至26日,维也纳》(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7.I.18),第一章,A节。 22. A/5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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