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07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595Corr.12)通过]

55/66. 致力消除为维护名誉而危害妇女的罪行

大会

重申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促进和保护《联合国宪章》所申明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重申它们根据各项人权文书,特别是《世界人权宣言》、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2《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2《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3和《儿童权利公约》4所承担的义务,

铭记《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5以及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北京宣言》6和《行动纲要》,7并回顾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8

又铭记为维护名誉而危害妇女的罪行属人权问题,国家有义务予以应有的注意,预防、调查并惩处此类犯罪行为人,保护受害者,否则即构成侵犯人权,

认识到由于对一切危害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为维护名誉而犯下的罪行的根源认识不足,并由于关于这类暴力的数据不充分,妨碍了在国家和国际两个层次上作出有事实根据的政策分析,也妨碍了消除这类暴力的努力,

注意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一般性评论19,9

又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10人权委员会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11和人权委员会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12以及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影响妇女和女童健康的传统习俗问题特别报告员13的最近报告的有关段落,

铭记人权委员会2000年4月20日第2000/31号和第2000/45号决议的有关段落,14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2000年8月1日第2000/10号决议的有关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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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要消除为维护名誉而危害妇女的罪行,各国政府、国际社会��特别是通过国际合作努力��和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就必须加强努力和承诺,还必须彻底改变社会态度,并强调赋予妇女权力作为一种手段的重要意义,

1. 表示关切以下事实:妇女仍然是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8所列罪行的受害者,并关切世界各地区仍然发生这类暴力,包括各种不同形式的为维护名誉而危害妇女的罪行,还表示关切这样的事实:某些犯罪行为人自以为犯这种罪行有一定的理由;

2. 欢迎各国政府为消除为维护名誉而危害妇女的罪行而开展的活动,包括对有关此类罪行的国内法进行修正,有效地执行这类法律并开展全国运动,所有这方面的活动已经减少了一些国家这类罪行的发生;

3. 又欢迎包括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在内的联合国各机构、规划署和组织作出努力,例如设立具体的项目,以解决为维护名誉而危害妇女的罪行问题,鼓励这些机构协调其努力,并欢迎包括非政府组织诸如妇女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基层运动组织和个人为提高对这类罪行及其危害的认识而开展的工作;

4. 呼吁所有国家:

(a) 履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有关义务并履行具体的国际承诺,包括在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中所作的承诺;

(b) 通过采取立法、教育、社会和传播信息在内的其他措施,加强努力以防止和消除各种形式的为维护名誉而危害妇女的罪行,并促使尤其是公众舆论领袖、教育工作者、宗教领袖、酋长、传统领袖和媒体参与提高认识的运动;

(c) 鼓励、支持和执行各项措施和方案,以提高负责执法者和执行政策者,例如警务人员、司法工作者和保健人员对为维护名誉而危害妇女罪行的因果的认识和理解;

(d) 在可能的情况下建立、加强和促进各种支助服务以满足实际和潜在受害者的需要,包括向实际和潜在受害者提供适当保护、安全收容所、咨询服务、法律援助、康复治疗和协助她们重返社会;

(e) 建立、加强或促进体制机制,使受害者和其他人能够安全和秘密地举报这类罪行,并鼓励各国搜集和散发关于这类罪行发生情况的资料;

5. 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各机构、规划署和组织除其他外,通过联合国国际预防犯罪中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提供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方案,应各国的请求,支助它们努力加强体制能力,以防止为维护名誉而危害妇女的罪行和消除它们的根本原因;

6. 鼓励有关人权条约机构继续酌情处理这个问题;

7. 秘书长就本决议主题,包括各国为消除这类罪行而采取的措施向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提交报告。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注: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见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第34/180号决议,附件。

4. 第44/25号决议,附件。

5. 见第48/104号决议。

6.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13),第一章,决议1,附件一。

7. 同上,附件二。

8. S-23/3号决议,附件。

9.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七届会议,补编第38号》(A/45/38),第一节。

10. E/CN.4/2000/68和Add.1至5。

11. 见A/55/288。

12. E/CN.4/2000/61和Corr.1。

13. E/CN.4/Sub.2/1998/11、E/CN.4/Sub.2/1999/14和E/CN.4/Sub.2000/17。

14.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2000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2000/23和Corr.1)第二章,A节。

15.E/CN.4/Sub.2/2000/L.11/Add.1,第二章,A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