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07 大会决议 [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595和Corr.1和2)通过]55/68. 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所列的犯罪 大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其中除其他外,要求促成国际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又回顾《世界人权宣言》、1《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2《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3《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4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北京宣言》5和《行动纲要》、6 世界人权会议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7以及《联合国千年宣言》,8 重申所有国家有义务促进和保护《宪章》所宣扬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重申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9《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9《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0《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1《儿童权利公约》、12《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3 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4所承担的义务, 又重申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15 还重申要求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特别是一切形式的商业色情剥削,以及经济剥削,包括贩运妇女和儿童、杀害女婴、为维护名誉而犯罪、激情犯罪、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诱拐和贩卖儿童、与嫁妆不足有关的暴力行为和死亡、被浇酸液和有害的传统习俗,例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早婚和逼婚, 强调必须以赋予妇女权力为手段,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所列罪行, 1. 深为关切世界各地持续存在各种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和犯罪行为,特别是一切形式的商业色情剥削以及经济剥削,包括贩运妇女和儿童、杀害女婴、为维护名誉而犯罪、激情犯罪、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诱拐和贩卖儿童、与嫁妆不足有关的暴力行为和死亡、被浇酸液以及有害的传统习俗,例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早婚及逼婚; 2. 强调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15 所列罪行都是提高妇女地位和赋予妇女权力的障碍,并重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破坏和妨碍或勾销妇女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 3. 又强调需要将对各种年龄的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缘起于各种形式歧视的暴力行为视为可依法惩处的刑事犯罪; 4. 重申人们日益认识到并且决心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所列罪行,并在这方面欢迎各国政府为防止和消除这些行为而采取的各种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并要求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这类措施; 5. 促请会员国提高民众的认识和加强预防措施,以消除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发生的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鼓励和支持对民众进行宣传,除其他外,通过同教育工作者、社区领袖以及电子媒体和出版界合作,开展教育和媒体宣传运动,使民众更加认识到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发生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不能接受的,而且社会代价高昂; 6. 表示赞赏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和个人所做的工作,使人们进一步认识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所列的罪行造成的经济、社会和心理损害,并在这方面鼓励各国政府继续支持非政府组织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 7. 呼吁各国履行各项有关人权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执行《北京行动纲要》 和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8. 鼓励各缔约国在其提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条约组织的报告中尽可能按性别分列数据和资料,说明为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所列罪行而采取的或开始采取的措施; 9. 促请联合国系统各有关实体在其任务范围内,应各国的要求,协助它们努力防止和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所列罪行,并在这方面赞赏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和其他有关基金及方案正在为预防及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进行的工作; 10. 请人权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任务范围内在其工作和提交人权委员会及大会的报告中进一步同等重视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所列罪行; 11. 请秘书长就此事向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提交全面报告。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注: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见第2263(XXII)号决议。 3. 见第48/104号决议。 4. 见第1904(XVIII)号决议。 5.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13),第一章,决议1,附件一。 6. 同上,附件二。 7. A/CONF.157/24(Part I)和Corr.1,第三章。 8. 见第55/2号决议。 9. 见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10. 第34/180号决议,附件。 11. 第2106(XX)号决议,附件。 12. 第44/25号决议,附件。 13. 第39/46号决议,附件。 14. 第45/158号决议,附件。 15. S-23/3号决议,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