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34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5/L.10Corr.1Add.1)]

55/7.海洋和海洋法

 

大会

回顾大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1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后通过的1994年12月6日第49/28号、1997年11月26日第52/26号、1999年11月24日第54/31号和第54/33号决议以及其他有关决议,

又回顾大会1970年12月17日第2749(XXV)号决议,并认为公约连同《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协定”)2规定了适用于公约所界定的“区域”及其资源的制度,

强调公约的普遍性和统一性以及其对维护并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对可持续利用并开发海洋及其资源的根本重要性,

重申公约规定了进行各种海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框架,具有战略重要性,为国家、区域和全球在海洋部门采取行动的基础,并重申需要维持其完整性;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21世纪议程》3第17章中也确认了这一点,

认识到争取更多国家成为公约和协定缔约国,以便实现普遍参加的目标的重要性,

又认识到海洋空间的各种问题彼此密切相关,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

深信需要从根据公约所作的安排出发,改善国家一级的协调和政府间及机构间各级的合作和协调,以便综合解决海洋所有方面的问题,

确认主管国际组织在海洋事务上以及在执行公约和促进海洋及其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方面的重要作用,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4并重申大会作为拥有审查权力的全球机构每年审议和审查海洋事务和海洋法的发展情况的重要性,

又注意到联合国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协商进程(“协商进程”)第一次会议的成果,5该协商进程是根据大会第54/33号决议为便利大会每年审查海洋事务发展情况而设立的,

铭记着海洋对地球生态系统、对为粮食安全提供重要资源和对维持今世后代经济繁荣及福利的重要性,

铭记《21世纪议程》列举的各个主要群组可有助于提高对海洋及其资源的可持续开发目标的认识,

强调必须进行能力建设,以确保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更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有能力执行公约,并且从其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中受益,以及充分参与处理海洋和海洋法问题的全球与区域论坛和进程,

深切关注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增加,认识到必须加强合作,特别是通过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打击这些活动,

回顾在双边基础上和在适用情况下在分区域、区域间、区域或全球框架内的国际合作和协调发挥的作用,是支持和补充沿海国为促进沿海和海洋地区的综合管理和可持续开发所作出的国家努力,

深为关切海洋环境的退化,尤其是陆地活动所引起的退化,并强调有必要进行国际合作和在国家一级采取协调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其中要动员许多不同的有关经济部门并保护生态环境,并在此方面重申确保《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地活动影响全球行动纲领》6得到充分执行的重要性,

重申关切船只污染,特别是非法排放燃油和其他有害物质,以及倾倒放射性材料、核废料和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质造成的海洋环境退化,

回顾海洋科学在促进海洋的可持续管理,包括在对鱼类种群的评估、养护、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重要性,

强调有必要确保决策者能获得有关海洋科学和技术的咨询和信息,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获得技术转让和支持,为最终用户制作事实材料和传播知识,

再次表示关注海盗行为和海上持械抢劫的持续威胁,并在这方面注意到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信,7其中提请注意海盗行为和海上持械抢劫事件不断增多并日益严重,

重申加强航行安全的重要性和在这方面进行合作的必要性,

强调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并在这方面回顾公约第三○三条的规定,

注意到秘书长根据公约和大会有关决议,特别是第49/28号和第52/26号决议所承担的责任,并在这方面注意到,鉴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工作的进展和预期从各国收到的划界案,秘书处法律事务厅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的责任预计会有所增加,

1. 呼吁所有尚未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加入公约1和协定,2以实现普遍参加的目标;

2. 重申公约的统一性;

3. 呼吁各国作为优先事项使其国内立法与公约规定保持一致,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一贯的适用,并确保各国已作出的或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时作出的任何声明或说明都符合公约,或撤消与公约不符的任何声明或说明;

4. 鼓励公约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向秘书长交存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5. 促请国际社会酌情协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按照公约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和第八十四条获得数据和制作海图或地理坐标表予以公布,以及按照公约第七十六条及其附件二编制资料;

6. 秘书长于2001年5月14日至18日在纽约召开第十一次公约缔约国会议,并提供所需服务;

7. 满意地注意到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庭”)在按照公约第十五部分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继续作出贡献,并强调法庭在公约和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权威性,鼓励公约缔约国考虑发表书面声明,从第二八七条所载各种方法中选出用来解决有关公约和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方法,并请各国注意公约分别关于调解、法庭、仲裁和特别仲裁的附件五、六、七和八的规定;

8. 回顾交由公约第二八七条提及的法院或法庭审理的案件的各当事方有义务确保立即遵守法院或法庭所作裁判;

9. 秘书长设立一项自愿信托基金,协助各国通过法庭解决争端,并每年向公约缔约国会议提交关于基金状况的报告;8

10. 各国、政府间组织、国家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自然人和法人向该基金提供自愿财政捐助;

11. 鼓励尚未按照公约附件五和七提名调解员和仲裁员的国家提出人选,并请秘书长继续定期更新和分发调解员和仲裁员名单;

12. 欢迎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局”)大会于2000年7月13日通过《“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9并满意地注意到管理局现在可以着手根据公约、协定和规章向已登记的先驱投资者发出合同;

13. 呼吁公约所有缔约国分别向管理局和法庭按时足额缴付摊款,并呼吁管理局所有前临时成员缴付一切拖欠缴款;

14. 促请尚未批准或加入《法庭特权和豁免协定》10和《管理局特权和豁免议定书》11的国家考虑批准或加入;

15. 注意到委员会的工作持续取得进展,包括于2000年5月1日成功举行公开会议,12以协助各国执行公约有关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规定,并帮助沿海国拟定向委员会提交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

16. 又注意到委员会发表了拟定划界案的基本流程图,13且通过了关于划定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和拟定划界案的五天训练课程大纲,14并鼓励有关各国以及各有关国际组织和机构考虑进一步制订和提供这种训练课程;

17. 回顾根据公约附件二第四条,凡拟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国家,均应在公约对该国生效后10年内将这种界限的详情提交委员会;

18. 秘书长设立一项自愿信托基金,用以训练技术和行政人员以及提供技术和科学咨询及人员,协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进行桌面研究和项目规划,及按照公约第七十六条和附件二,依照《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的程序编制和提交资料,并请秘书长每年向大会提交关于基金状况的报告;15

19. 各国、政府间组织和机构、国家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金融机构以及自然人和法人向该基金提供自愿财政捐助或其他捐助;

20. 秘书长设立一项自愿信托基金,用来支付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的费用,16并请各国向该基金提供捐助;

21. 核准秘书长于2001年5月21日至25日在纽约召开委员会第九届会议,并从2001年8月27日开始召开第十届会议,如有划界案提出的话,为期三星期,否则,视委员会的工作量而定,有此必要的话,为期一星期;

22. 吁请双边和多边捐助机构不断审查其方案,确保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拥有所需的经济、法律、航行、科学和技术能力和技能,以便充分执行公约并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实现海洋及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铭记内陆发展中国家的权利;

23. 秘书长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水文学组织、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气象组织和世界银行等主管国际组织和计划署,以及各区域开发银行和捐助界的代表的合作下,审查在能力建设方面正在作出的各种努力,及找出需要避免的重复工作和需要填补的空白,以确保在国家和区域两级以协调一致的做法执行公约,并在其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年度报告中增列关于这个问题的一节;

24. 敦促各国继续将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拟订关于非法、无管制和未报告的捕捞问题的国际行动计划作为优先事项,并在这方面确认各区域和分区域渔业组织和安排在处理该问题方面将发挥的中心作用;17

25. 强调执行公约第十二部分以保护及保全包括沿海区在内的海洋环境及其海洋生物资源不受污染和物理退化的重要性;

26. 认知到有必要建立国家能力,对海岸区进行综合管理和保护其生态系统,并请联合国系统各有关部门促进这些目标,包括通过提供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培训和机构性支助;

27. 吁请各国以统筹兼顾、兼收并蓄的方式将消除陆源物质对海洋的污染列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21世纪议程》当地方案的优先活动,作为加强它们对《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地活动影响全球行动纲领》6的支持,并吁请各国积极开展协作,确保2001年政府间审查能够加强全球行动纲领的执行;

28. 吁请1996年12月16日第51/189号决议列举的联合国机构和方案发挥作用,支持全球行动纲领,向各国政府提供资料,供它们在2001年全球行动纲领政府间审查中审议,并向秘书长提供关于它们在这方面的行动以及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的资料,以供列入秘书长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年度报告;

29.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银行作为2001年全球行动纲领审查的筹备工作的一部分,与各国政府、私营部门代表、金融机构以及双边和多边捐助机构协商,审查它们参与执行全球行动纲领的情况,并除其他外,审议需要哪些国际支持来帮助克服拟订和执行国家和地方行动方案方面的障碍,及如何能够积极参与同发展中国家建立伙伴关系,根据公约并在考虑到《21世纪议程》相关部分的情况下转让必要的技术,建设能力和提供资金以执行全球行动纲领;

30. 强调必须确保在评估和评价开发方案和项目时考虑到对海洋环境的不利影响;

31. 敦促各国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并根据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8防止海洋环境受倾倒导致的污染,并进一步吁请各国加入和执行该1972年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19

32. 强调有必要作为优先事项审议海洋科学和技术问题,重点是各国和主管国际组织如何才能最好地履行根据公约第十三和十四部分承担的多项义务,并吁请各国酌情根据国际法订立必要的国内法律、条例、政策和程序,以促进和推动海洋科学研究及合作;

33. 敦促受影响区域内的所有国家,尤其是沿海国采取包括区域合作在内的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防止和打击海盗行为和海上持械抢劫事件,并对无论在何处发生的此类事件进行调查或在调查中给予合作,根据国际法将被控告行为人绳之以法;

34. 吁请各国在这方面与国际海事组织充分合作,包括向该组织提交事件报告,并执行其关于防止海盗袭击和持械抢劫的准则;

35. 敦促各国成为《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及其议定书20的缔约国,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36. 注意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继续致力于为执行公约中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规定而拟订一项公约,并再次强调确保所拟订的文书完全符合公约有关规定的重要性;

37. 有能力的会员国和其他方面提供捐助,以进一步发展大会1980年12月10日第35/116号决议所设的汉密尔顿·谢利·阿梅拉辛格海洋法纪念研究金方案,及支持秘书处法律事务厅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海洋-海岸训练方案的培训活动;

38. 由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编写的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年度综合报告,4以及该司根据公约的规定及第49/28号、第52/26号和第54/33号决议所授予任务开展的其他活动,向秘书长表示赞赏

39. 秘书长继续履行公约以及包括第49/28号和第52/26号决议在内的大会相关决议所赋予的职责,并确保从联合国核定预算中拨给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适当资源以履行这些职责;

40. 重申决定对公约执行情况以及涉及海洋事务和海洋法的其他事态发展进行年度审查和评价,同时考虑到设立协商进程以便利对海洋事务方面的事态发展进行审查的第54/33号决议,并请秘书长于2001年5月7日至11日在纽约召开协商进程第二次会议;

41. 建议协商进程第二次会议在审议秘书长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报告时,围绕以下重点领域组织讨论:

(a) 海洋科学以及互相商定的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包括在此方面的能力建设;

(b) 协调和合作打击海盗行为和海上持械抢劫;

42. 秘书长确保联合国秘书处各有关部门和整个联合国更有效地协作和协调,特别是确保行政协调委员会海洋和沿海区小组委员会的效力、透明度和反应能力,又请秘书长按照第54/33号决议,在其报告中提出改善协调的倡议,并鼓励联合国所有机构协助这一进程,提请秘书处和小组委员会注意在它们的工作中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其他联合国机构工作的领域;

43. 又请秘书长提请从事与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有关活动的政府间组织、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基金和方案以及行政协调委员会海洋和沿海区小组委员会的首长注意本决议,提请他们注意与自己特别相关的段落,并强调他们为秘书长关于海洋事务和海洋法的报告提供投入及参加相关会议和进程的重要性;

44. 主管国际机构及供资机构在其方案和活动中特别考虑到本决议,并为秘书长关于海洋事务和海洋法的综合报告的编写作出贡献;

45. 秘书长设立一个自愿信托基金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内陆发展中国家参加协商进程的会议,并请各国向这个基金捐款;

46. 又请秘书长结合其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年度综合报告,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方面的其他事态发展和问题,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报告,并按第54/33号决议规定的方式提出该报告;

47. 决定将题为“海洋和海洋法”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2000年10月30日

第44次全体会议

附件一

国际海洋法法庭信托基金

 

 

职权范围

 

设立信托基金的缘由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第十五部分对解决争端作出了规定。特别是第二八七条规定,各国可自由选择下列一个或一个以上方法:

(a) 国际海洋法法庭;

(b) 国际法院;

(c) 仲裁法庭;

(d) 特别仲裁法庭。

2. 秘书长一向负责经管国际法院信托基金(见A/47/444)。常设仲裁法院设有一个财政援助基金。费用负担不应成为一个因素,影响各国根据第二八七条作出选择,决定是否将争端提交法庭,或决定如何对他方向法庭提出的申请作出反应。因此,决定设置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庭”)信托基金。

信托基金的目的和用途

3. 信托基金(“基金”)由秘书长依照大会第55/7号决议和1997年12月18日《联合国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合作和关系协定》(大会第52/251号决议,附件)设置。

4. 基金的用途,是向公约缔约国提供财政援助,用于支付已向法庭或将向法庭,包括其海底争端分庭和任何其它分庭提交的案件的有关费用。

5. 援助将依照下述条款和条件提供并只应提供给适当的案件,主要是不涉及管辖权问题的案情诉讼,但在例外情况下可为任何阶段的诉讼提供援助。

对基金的捐助

6. 秘书长请各国、政府间组织、国家机构、非政府组织及自然人和法人向基金提供自愿财政捐助。

申请援助

7. 凡公约缔约国均可申请基金援助。申请书应说明将要或已经由有关国家或对有关国家提出的案件的性质,以及需要申请财政援助的费用估计。申请书应包括一项承诺,即提供经联合国认可的审计员核证的最后帐目报表,开列核定款项的支出情况。

专家小组

8. 秘书长将设立一个专家小组,通常由三名具有最高专业声望的人组成,就每项申请提出建议。每个小组的任务是审查申请,向秘书长建议提供的财政援助数额、给予援助的诉讼阶段,以及可以用援助支付的费用类别。

援助的给付

9. 秘书长将根据专家小组的建议,用基金的款项提供财政援助。核可费用,凭列明支出款项的收据支付。核可费用可包括:

(a) 撰写请诉书和诉辩书状;

(b) 律师和辩护人作书面和口头答辩的专业费用;

(c) 在案件各个阶段,法律代理人在汉堡的旅费和费用;

(d) 执行法庭判决令,如在领海标明界线。

《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的适用

10. 《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适用于基金的管理,包括审计程序。

报告

11. 应向公约缔约国会议提交关于基金活动的年度报告,包括基金收到的捐款和付出的款项的详细资料。

执行办公室

12. 法律事务厅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是基金的执行办公室,为基金的运作提供服务。

提供专业援助

13. 执行办公室还保持一份愿意按较低费率提供专业援助的适当合格个人或机构名单。执行办公室可应申请援助者要求提供该名单,供其考虑和作出决定;可同时就同一案件或审判阶段提供财政和其他援助。

修订

14. 大会可视情况需要修订以上条款。

附件二

 

协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拟订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划界案和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的信托基金

 

 

职权范围、指导方针和规则

 

1. 设立信托基金的缘由

 

1. 促进和发展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的海洋科学和技术能力,以期加快它们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于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的有效执行至为重要。

2. 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沿海国意图在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划定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须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提交有关的数据和资料。按照公约附件二第四条,这种界限的详情应于公约对该国生效后10年内提出。对于有些国家,划界案应在2004年11月16日之前提出。

3. 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在遵守向委员会提交划界案的时限方面可能有一些困难。信托基金的用意,是协助这些国家遵守有关向委员会提出划界案的要求。

4. 按照公约附件二第三条第1款(b)项,经有关沿海国请求,在编制按照第七十六条提交的数据时,委员会可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

5. 委员会已经制定了一个五天训练课程大纲,以协助按照其《科学和技术准则》拟订划界案。课程将由对此感兴趣并且拥有所需的专门知识和设施的政府、国际组织和机构编订和提供。委员会也编制了一个说明沿海国划界案拟订过程的基本流程图。

6. 沿海国为了按照公约第七十六条和附件二以及《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最后文件”)附件二划定大陆架界限,必须进行一个大陆边水文和地球科学调查和测绘方案。这种方案的复杂性和规模,以及因而所需的费用,视不同的地理和地球物理情况而定,在各国之间有很大的差别。开始第一步的做法,都是对面对的具体情况作一个评估,然后是制定进行适当的项目以获取进一步数据的计划。这种项目需要签订合同取得高层次的科学/技术专门知识和现代技术。由于其性质,获取这种数据所涉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国际社会除了向在此设立的自愿基金捐款之外,还应该尽其努力,从财政上以及以任何其他可能的方式或办法,协助使第七十六条得到充分执行。

7. 进行初步评估和制定项目计划本身,除了需要充分了解公约的有关规定之外,还需要具备水文学和地球科学方面的资格。提交委员会的划界案的最后拟订工作也需要高层次的地球科学和水文学专门知识。

8. 联合国在提供援助支持各国的工业和经济发展方面有大量经验。这一经验可以推广利用来协助各国实施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 信托基金的目的和用途

9. 秘书长按照《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设立本信托基金(“基金”)。基金的目的,是使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沿海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对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制定进一步调查和获取数据的适当计划,并在获得所需的数据后编写最后划界案文件。

10. 获取数据的作业本身,不是基金的目的。

11. 对一个沿海国的大陆架的性质进行初步评估,往往采取桌面研究的方式,即审查和汇集所有现有的数据和资料。根据这种研究的结果,再决定须采取的进一步行动和(或)制定进行进一步数据收集和测绘项目的计划。

12. 基金的用途,是按照《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a) 向有关沿海国的适当技术和行政人员提供训练,使他们能够进行初步桌面研究和制定项目计划,或者至少能够充分参与这些活动;

(b) 为这种研究和规划活动提供经费,包括在需要时提供用来取得咨询/顾问协助的经费。

13. 编写最后划界案文件要符合公约第七十六条和附件二(一些国家还要符合最后文件附件二)以及委员会的《科学和技术准则》的要求。训练应该考虑到这一点,目标是要使有关国家的人员也能够自己编写大部分这种文件。拟定划界案所花的费用,有些或许可以用由基金提供的款项来支付(例如软件和硬件设备、技术援助等等)。

3. 对基金的捐助

14. 秘书长邀请各国、政府间组织和机构、国家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金融机构以及自然人和法人自愿向基金作出财政或其他捐助。

4. 申请财政援助

15. 任何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只要是联合国会员国和公约缔约国,都可以向基金申请财政援助。

16. 应注明申请的财政援助的用途。可以为下列用途申请财政援助:

(a) 训练技术和行政人员;

(b) 进行桌面研究或以其他方式对大陆架及其界限的性质进行初步评估;

(c) 拟订获取所需的进一步数据和进行测绘项目的计划;

(d) 编写最后划界案文件;

(e) 取得与以上各点有关的咨询/顾问协助。

17. 对于以上每一种用途,应该提供下列详细资料:

(a) 训练技术和行政人员

申请书应附有:

关于训练目标,以及以后打算由受训人员担任的职位的说明;

关于所涉及的训练机构的资料;

一份训练课程内容;

受训人员的履历;

关于需要申请援助的估计费用明细表。

(b) 进行桌面研究或以其他方式对大陆架及其界限的性质进行初步评估

申请书应附有:

关于研究目的的简短说明;

所涉区域的概况图;

对该国可利用的数据库的尽可能全面的概况介绍;

关于工作的进行方式以及已有的工具(软件和硬件)的扼要说明;

列出由本国人员进行的工作及外包工作的说明;

关于需要申请援助的估计费用明细表。

(c) 拟订获取所需的进一步数据和进行测绘项目的计划

申请书应附有:

当前对大陆边的认识情况概要,最好是基于以前进行的桌面研究;

按照公约第七十六条和附件二以及最后文件附件二的要求,对具体需要的进一步数据和(或)资料的初步评估;

关于需要申请援助的估计费用明细表。

(d) 编写最后划界案文件

申请书应附有:

关于所需援助形式的说明;

关于需要申请援助的估计费用明细表。

(e) 与以上各点有关的咨询/顾问协助

申请书应附有:

政府与有关的技术或科学专家所订合同的副本;

关于需要申请援助的估计费用明细表。

18. 在上述所有情况下,申请书都应附有一项承诺,即申请国将提供一份经联合国认可的审计员核证的最后帐目报表,列出各项核准款项的支出详情。

5. 对申请的审批

19. 每一项财政援助申请应由担任委员会秘书处的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海洋司”)审批。

20. 海洋司可聘请一个具有最高道德声望的独立专家小组协助审查根据以上第4节提出的申请,并建议给予财政援助的数额。不过,委员会的现任成员不得参加这个专家小组。海洋司将编制一份可能担任专家小组成员的人选名单,分发给成员国。专家小组的任何成员如果受到某一成员国反对,就不应列在小组之内。海洋司应每年提供一份专家小组名单,作为秘书长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21. 海洋司在审批申请时,应纯粹以提出申请的发展中国家的财政需要和资金的有无作为指导,要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并考虑到期限的迫切性。

22. 海洋司为审批申请聘请的独立专家支领旅费和生活津贴。

6. 援助的给付

23. 秘书长将根据海洋司的评价和建议,用基金的款项提供财政援助。核可费用,凭证明实际支出的收据支付。

7. 公约附件二第五条的适用

24. 身为提出划界案的沿海国国民的委员会成员,或曾提供关于划界的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以协助某一沿海国的委员会成员,不得成为处理该案的小组委员会成员,但有权以成员身份参与委员会处理该案的程序。为了提高透明度,并充分实施公约附件二第五条,委员会成员、信托基金的接受国和训练的主办者应该向海洋司充分披露在划界案提出前的任何接触。

8. 关于充分披露的报告要求

25. 对于提供任何训练的有关政府、国际组织和机构,如果获得本基金偿还任何费用,强烈鼓励它们向海洋司提供全体参加者的名单。

26. 参与任何与本基金有关的活动的委员会成员,应向海洋司披露这一情况。

27. 沿海国按照公约第七十六条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其大陆架界限的资料时,如果该国曾经得到本基金的援助,应披露这一情况及任何委员会成员的参与。

9. 《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的适用

28. 《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适用于基金的管理。基金应实行其中所规定的审计程序。

10. 向大会提出报告

29. 应向大会提交关于基金活动的年度报告,包括基金收到的捐助和付出的款项的详细资料。

11. 执行办公室

30. 法律事务厅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是基金的执行办公室,为基金的运作提供所需的服务。

12. 修订

    1. 大会可视情况需要修订以上条款。

 

注:

1. 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7.V.10

2. 48/263号决议,附件。

3.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报告,1992年6月3日至14日,里约热内卢》(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3.I.8和更正),第一卷:《环发会议通过的决议》,决议1,附件二。

4. A/55/61

5. A/55/274

6. A/51/116,附件二。

7. A/55/311,附件。

8. 职权范围见本决议附件一。

9. ISBA/6/A/18,附件。

10. SPLOS/25

11. ISBA/4/A/8,附件。

12. CLCS/21

13. CLCS/22

14. CLCS/24

15. 职权范围见本决议附件二。

16. 包括旅费和每日生活津贴。

17. 见第55/8号决议。

18.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046卷,第15749号。

19. IMO/LC.2/Circ.380。

20. 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出售品编号:462.88.12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