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 107大会决议 [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595和Corr.1和2)通过]55/70.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大会, 回顾其1999年10月6日第54/4号和1999年12月17日第54/137号决议, 铭记正如《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和第五十五条所表明,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增进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不得有任何区别,包括因性别而有的区别, 申明男女应平等参加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对这种发展应平等作出贡献,并应平等共享改善的生活条件, 回顾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 其中重申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人权的不可剥夺、整体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确认需要对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问题采取全面综合的办法,包括将妇女人权纳入联合国全系统活动的主流, 欢迎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政治宣言2和成果文件,3尤其是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第68段(c)和(d), 回顾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在《联合国千年宣言》4 中决心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5 欢迎在公约执行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对仍然存在的挑战感到关切, 又欢迎公约缔约国数目日增,现已达一百六十六国, 还欢迎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6及其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以及随后生效,从而实现了《北京行动纲要》7 的一项目标, 铭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按照《北京行动纲要》第323段,国家报告应列入有关纲要执行情况的资料的建议, 审议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和第二十三届会议的报告,8 表示关切大量报告逾期未交,而且继续逾期不交,特别是初次报告,因而妨碍公约的充分执行, 1. 欢迎秘书长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5 现况的报告;9 2. 对公约未能在2000年以前获得普遍批准表示失望,并敦促尚未批准或加入公约的所有国家尽快批准或加入; 3. 强调缔约国充分履行公约所规定义务的重要性; 4. 欢迎截至2000年9月22日,有十个国家已成为《消除对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6 签署国,从而使议定书能够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 5. 敦请各缔约国考虑签署及批准任择议定书; 6. 注意到一些缔约国修改了其保留,对一些保留被撤销表示满意,并促请缔约国限制对公约所作保留的程度,在拟订这类保留时措辞应尽量精确,范围力求狭小,以确保任何保留均不违背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违反国际条约法的规定,而且定期审查其保留,以期撤销这些保留和撤销违背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违反国际条约法规定的保留; 7. 促请公约缔约国尽一切努力,按照公约第18条的规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所订的准则,提出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在提出这些报告方面同委员会充分合作; 8. 鼓励秘书处应缔约国要求,在编写报告,特别是初次报告方面,向它们进一步提供技术援助,并请各国政府为这些努力作出贡献; 9. 赞扬委员会为促进公约的切实执行所作的贡献; 10. 敦促公约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尽早以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使该修正案生效; 11. 感谢提供额外会议时间使委员会能够每年举行两届会议,每届为期三个星期,并先举行委员会会前工作组会议; 12. 请秘书长按照第54/4号决议,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员和设施,使委员会能在其整个任务范围内有效运作,同时特别考虑到任择议定书已生效; 13. 敦请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各机构和组织以及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散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14. 鼓励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实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并酌情鼓励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继续应各缔约国的请求,协助它们执行公约,在这一方面鼓励各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和一般性建议; 15. 鼓励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部门继续培养妇女对各项人权文书,特别是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识和了解并加强妇女利用这些文书的能力; 16. 欢迎各专门机构应委员会之请提出公约在其活动范围内各个领域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非政府组织对委员会工作作出的贡献,并鼓励这些机构继续提出报告; 17. 请秘书长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现况和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报告。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注:1. A/CONF.157/24(Part I)和Corr.1,第三章。2. 见S-23/2号决议,附件。3. 见S-23/3号决议,附件。4. 见第55/2号决议。5. 第34/180号决议,附件。6. 第54/4号决议,附件。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13),第一章,决议1,附件二。8.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38号》(A/55/38),第一和第二部分。9. A/55/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