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09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597)通过]

55/73. 国际人道主义新秩序

大会

回顾其1998年12月9日第53/124号决议以及有关促进国际人道主义新秩序和促进人道主义领域国际合作的其他决议,1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新秩序的报告2和载列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评论和意见的以前各个报告,3

回顾其1991年12月19日关于人道主义援助的第46/182号决议及其附件,

铭记秘书长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范围内提出的各项报告,4

注意到遵守国际公认规范和原则至关重要,以及必须根据需要促进订立国家和国际立法以应付实际和可能发生的人道主义挑战,

深为关切地注意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违反难民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文书的趋势仍在持续,此种违反行为最终可导致紧急情况的发生,

赞赏地注意到机构间常设委员会更加注意满足处理紧急情况人员的安全需要,

又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强调应促进严格遵守难民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文书,

认识到一切人道主义援助最终达到的目的应是拯救人命并促使在适当时候转变到恢复和重建,并视需要在有关国家和区域促进当地的能力建设和体制设立工作,

还认识到亟须进一步加强人道主义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1. 注意到秘书长不断支持促进国际人道主义新秩序的努力;

2. 秘书长继续促进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和复杂紧急情况下严格遵守难民法、人道主义法、人权文书、国际公认的规范和原则;

3. 敦促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各方除其他外,通过联合国有关机构和为处理复杂紧急情况受害者在援助和保护方面的需求以及处理联合国人员和其他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安全和保障问题而设立的组织机制,对秘书长的努力给予合作并提供支持;

4. 呼吁处于复杂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的各国政府和各方确保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和进出不受阻碍,使他们能够有效地开展援助受影响平民的工作;

5. 各国政府在自愿的基础上,就它们关心的人道主义问题,向秘书长提供资料和专门知识,以便确定将来采取行动的机会;

6. 人道主义问题独立事务局继续进行并进一步加强其活动,包括同秘书处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以及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的合作;

7. 秘书长同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及非政府组织保持联系,并向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汇报促进国际人道主义新秩序,以及武装冲突情况下及紧急情况下遵守难民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文书方面的进展情况。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注:

 

1. 第36/136号、第37/201号、第38/125号、第40/126号、第42/120号和第42/121号、第43/129号、第43/131号、第45/100号和第45/102号、第47/106号、第49/170号和第51/74号决议。

2. A/55/545。

3. A/37/145、A/38/450、A/40/358和Add.1和2、A/41/472、A/43/734和Add.1、A/45/524、A/47/352、A/49/577和Corr.1、A/51/454和A/53/486。

4. S/1999/957A/5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