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 109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597)通过]

55/74.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大会

审议了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关于高级专员办事处活动的报告1 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方案执行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的工作报告2 及其中所载的结论和决定,

回顾其1999年12月17第54/146号决议,

赞扬高级专员、其工作人员及其执行伙伴称职、勇敢和全心全意地履行职责,向冒生命危险克尽职守的工作人员致敬,并强烈谴责普遍和有针对性的暴力导致工作人员伤亡和身心遭受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

在今年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成立五十周年之际,赞赏办事处成立以来在提供难民所需要保护和援助方面和在促进持久解决难民困境方面所做的工作,并赞扬各国的合作与支持,

1. 核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方案执行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的工作报告;2

2. 强烈重申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向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和谋求持久解决难民问题的职责极为重要而且纯属人道主义和非政治性质,并重申各国政府应继续为有效履行这一职责提供便利;

3. 真诚赞赏并感谢绪方贞子夫人在担任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期间始终不懈努力,推行创新的人道主义办法解决世界各地的难民问题,切实有效和全心全意地履行职责,树立了激励人心的楷模;

4. 重申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3 及其1967年议定书4 仍然是国际难民制度的基础而且确认各缔约国必须充分执行这些文书,满意地注意到现有一百四十个国家已成为其中一项或两项文书的缔约国,欢迎计划在该公约五十周年纪念之际举行这些国家参与的一项政府间活动,并鼓励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各国加强努力,以推动更广泛地加入和全面执行这些文书;

5. 注意到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5 现有五十二个缔约国,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6 有二十三个缔约国,并鼓励高级专员继续其为无国籍人进行的活动;

6. 重申如《世界人权宣言》7 第14条规定,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并吁请各国不要采取危及庇护制度的措施,尤其不要违反国际标准遣返或驱逐难民或寻求庇护者;

7. 强调保护难民主要是各国的责任,为使高级专员办事处能够履行其规定的职责,需要各国充分和有效的合作、行动和政治决心,欢迎高级专员办事处建议展开国际保护问题的全球协商进程,并要求提出有关的报告;

8. 欢迎高级专员办事处为进行有效保护而采取的措施,确认国际保护是同各国和其他伙伴合作履行的一种灵活和着重行动的职责,以期除其他外,促进和便利难民的收容、接纳和处理,并确保采取着重保护的办法;

9. 强调在加强对难民的国际保护方面,国际团结、分担责任和国际合作至关重要,敦促所有国家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与高级专员办事处一道合作并调集资源,以便减轻那些已收容大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承受的沉重负担,并吁请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发挥促进作用,动员国际社会提供援助以解决大规模难民人口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影响问题,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

10. 谴责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人身安全和福祉造成威胁的所有行为,例如驱回难民、非法驱逐和人身伤害,并吁请所有收容国酌情与国际组织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遵守难民保护原则,包括人道对待寻求庇护者;

11. 促请各国除其他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武装分子渗透,确保难民营和难民住区的民用和人道主义性质,查出武装分子并将其与难民人口隔离,在安全的地点安置难民,确保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适当的人道主义组织能够迅速、无阻碍和安全地接触寻求庇护者、难民和其他有关人士;

12. 吁请各国和有关各方紧急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保障高级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和其他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其财产,充分调查针对他们犯下的任何罪行,将应对此种罪行负责的人绳之以法;

13. 鼓励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东道国合作,并与联合国其他有关机构协调,进一步拟订安全方面的适当安排,并将此种安排纳入其业务之中,并拨出足够的资源确保其工作人员及在其任务范围内的人员的安全和保障;

14. 注意到1994年《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8 现已生效,呼吁尚未签署和批准该公约的国家考虑予以签署和批准,但在这方面注意到,该公约并不自动适用于大多数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因此,请各国及时响应联合国秘书长的建议,9 拟订1994年公约的一项议定书,或以其他适当手段,将法定保护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

15. 敦促所有国家和有关组织支持高级专员寻求持久解决难民问题的努力,包括自愿遣返、就地安置以及酌情在第三国重新定居,重申自愿遣返是解决难民问题的优先办法,并吁请原籍国、庇护国、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国际社会本着分担责任及合作精神采取行动,使难民能够行使安全而体面地返回家园的权利;

16. 吁请所有国家促进有利于难民安全和体面地自愿返回的条件,包括促进回返国的和解及长期发展的条件,酌情与高级专员办事处、有关机制,包括联合国系统内的有关机制,以及发展机构一起向原籍国提供必要的复原和发展援助,以此支持回返者可持续地融入社会;

17. 重申人人都有返回原籍国的权利,强调所有国家在这方面均有义务接受其国民返回本国,吁请所有国家协助寻求庇护但被确定不需要国际保护的本国国民回返,并申明人员的回返,不论有关人员的地位如何,必须以人道的方式并在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权和尊严的情况下进行;

18. 确认国际社会、尤其在区域一级应采取综合性办法解决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问题,并在这方面注意到,原籍国和庇护国的能力建设,对于解决难民潮的根本起因、加强应急准备与反应、增进和建设和平、制订保护难民的区域标准,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19. 敦促各国同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有关组织合作,探讨并充分支持能力建设倡议,作为难民问题全面解决办法的一部分,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确保能力建设活动的成功,并重申此类倡议可包括加强法律和司法机构及民间社会、促进对难民的服务、遵守人权、法治和问责制度,以及提高各国履行对高级专员办事处任务范围内的人员的责任的能力;

20. 重申支持高级专员办事处根据大会1998年12月9日第53/125号决议第16段所列标准向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保护的作用,并强调《关于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10 仍然适用;

21. 吁请各国采取一种对与性别有关问题敏感的方法,并确保由于1951年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所述原因,有充分理由害怕遭受迫害,包括遭到性暴力迫害或其他与性别有关迫害的妇女在要求获得难民地位时,确认她们为难民,并鼓励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加强保护难民妇女的努力;

22. 敦促各国和有关各方尊重和遵守同保障因所处境遇特别易受虐待的儿童与青少年难民权利特别有关的国际人权、人道主义和难民法的原则,在这方面欢迎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11 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12 并吁请各国优先考虑签署和批准这些议定书;

23. 强调老年难民在难民家庭中的特殊作用,欢迎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准则,以满足他们的特殊需要,并吁请各国和高级专员办事处重新努力确保老年难民和残疾难民的权利、需要和尊严得到充分尊重,在拟订方案时考虑到他们特别易受伤害;

24. 忆及家庭是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组成单位,有权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并吁请各国与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有关组织密切协作,采取措施确保难民家庭得到保护,包括采取旨在使因难民逃亡而失散的家庭成员团聚的措施;

25. 吁请各国政府和其他捐助者发扬国际团结精神,分担由于其地理位置而收容大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庇护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转型期国家和资源有限的国家的负担,吁请各国政府迅速适当响应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出的列出该办事处年度方案预算所需经费的全球呼吁,以支持努力扩大捐款基础,从而使捐助者之间分担更多责任,并协助高级专员从传统的政府来源、其他政府和私营部门及时获取更多收入,以确保在高级专员办事处任务范围内的人员的需要能得到充分满足。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注: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12号》(A/55/12)。

2.同上,《补编第12 A号》(A/55/12/Add.1)。

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89卷,第2545号。

4.同上,第606卷,第8791号。

5. 同上,第360卷,第5158号。

6. 同上,第989卷,第14458号。

7.217 A(III)号决议。

8. 第49/59号决议,附件。

9.S/1999/957,第43段和A/54/154/Add.1-E/1999/94/Add.1,第13段。

10. E/CN.4/1998/53/Add.2,附件。

11. 第54/263号决议,附件一。

12.同上,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