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34(b)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5/L.11和Add.1)]

55/8. 大型中上层流网捕鱼、在国家管辖区内和公海上未经许可捕鱼、副渔获物和抛弃物及其他发展

大会

重申其1991年12月20日第46/215号、1994年12月19日第49/116号和第49/118号、1995年12月5日第50/25号、1996年12月9日第51/36号、1997年11月26日第52/29号和1998年11月24日第53/33号决议以及关于大型中上层流网捕鱼、在国家管辖区内和公海上未经许可捕鱼、副渔获物和抛弃物及其他发展的其他决议,

欢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渔业问题部长级会议于1999年3月通过的《关于执行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的罗马宣言》,

注意到《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订明了负责任地养护、管理和开发渔业的原则和全球行为标准,包括在公海上和别国国家管辖区内捕鱼的准则和关于选用渔具和捕鱼方法的准则,目的是减少副渔获物和抛弃物,

确认特别是在数据收集、信息分享、能力建设和培训等领域进行全球、区域和分区域以及国家各级的协调和合作,对于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注意到关于就迄今尚未予管理的几种渔业设立新的区域组织和安排的谈判已经结束,特别是《养护和管理西、中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公约》和《养护和管理东南大西洋渔业资源公约》,并强调这些协定是根据《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1缔结的,

又注意到南太平洋常设委员会成员国通过了《养护东南太平洋公海海洋生物资源框架协定》,

认识到《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和《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的重要性,并关切地注意到这两项协定均未生效,

满意地注意到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渔业委员会于1999年2月通过了管理捕捞能力、减少延绳钓渔业附带渔获海鸟以及养护和管理鲨鱼等国际行动计划,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2并强调该报告在汇集由各国、有关国际组织、区域和分区域渔业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关于世界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资料方面发挥了有益的作用,

满意地注意到虽然仍有大量工作要做,但有关各方已朝可持续渔业管理方向取得了实际进展,

注意到虽然关于在世界各大海洋大多数区域的大型中上层流网捕鱼活动的报告普遍显著减少,大型中上层流网捕鱼对一些海区的海洋生物资源仍然构成威胁,3

继续关切应作出努力,确保第46/215号决议在世界某些地方的执行不致造成违反该决议的流网作业转向世界其他地方,

关切地注意到在国家管辖区内和公海上未经许可捕鱼/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鱼仍然是目前影响世界渔业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性的最严重问题之一,又注意到在国家管辖区内和公海上未经许可捕鱼/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鱼对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经济造成有害影响,

注意到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主持下为制订一项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鱼的全面国际行动计划而开展的工作的重大意义,这项工作涉及考虑根据国际法采取行动的各种可能性,并确认若干区域渔业组织所做的工作,

欢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采取全面综合对策,致力针对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鱼的成因,在所有相关国家以及区域和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的参与下,制止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鱼,鼓励所有国家尽可能采取措施或进行合作,确保本国国民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4第一一七条的规定和悬挂其国旗的船只不支持或从事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鱼,

又欢迎同国际劳工组织和参加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的打击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鱼活动特设联合工作组的其他相关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认识到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及各区域和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必须处理源于陆上物质和船舶所造成的污染的海洋垃圾问题,包括被弃的渔具,这些垃圾可以导致海洋生物资源的死亡及其生境的破坏,

关注世界上几种商业渔业的副渔获物和抛弃物数量可观,并认识到研制和选用对环境安全而成本效益高的渔具和捕捞技术,对于减少副渔获物和抛弃物将至为重要,

又关注有报告指出,由于延绳钓捕鱼作业的附带杀伤力,造成海鸟、特别是信天翁不断丧生,而且造成其它海洋物种、包括鲨鱼和有鳍鱼种的丧生,并注意到最近关于拟订一项保护南半球信天翁和海燕公约的倡议,

1. 重申重视世界各大海洋的海洋生物资源必须长期养护、管理和可持续利用,各国有义务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4有关规定,尤其是公约涉及跨界鱼类种群、高度洄游鱼类种群、海洋哺乳动物、溯河产卵种群和公海海洋生物资源的第五部分和第七部分第2节关于合作的规定所体现的国际法,为此目的开展合作;

2. 又重申重视遵守大会第46/215号、第49/116号、第49/118号、第50/25号、第52/29号和第53/33号决议,并促请各国和其他实体充分强制执行这些措施;

3. 鼓励所有国家直接地或酌情通过相关的国际区域和分区域组织以及区域和分区域渔业组织和安排执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关于减少延绳钓渔业附带渔获海鸟、养护和管理鲨鱼以及管理捕捞能力等国际行动计划,因为上述三项计划的执行进度都将呈报2001年2月26日至3月2日举行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渔业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

4. 满意地注意到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活动旨在通过其协助发展中国家执行《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区域间方案,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其监测、控制和监视能力;

5. 又满意地注意到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同相关的联合国机构、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全球环境基金合办的活动旨在协助减少渔业活动的副渔获物和抛弃物;

6. 重申各国必须直接地或酌情通过相关的区域和分区域组织继续努力或加紧努力,同时其他国际组织也必须继续努力或加紧努力,作为高度优先事项,支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包括通过提供财政和(或)技术援助,并特别着重于能力建设,以便实现本决议提出的目标和执行本决议要求的行动,包括改善对捕鱼活动的监测和控制工作和捕鱼条例的执法工作;

7. 促请各国、相关的国际组织以及区域和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如尚未采取行动,则按照国际法和有关国际文书、包括《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采取行动,减少副渔获物、弃鱼和捕捞后损失;

8. 吁请《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1第1条第2(b)款所提及的国家及其他实体,如尚未批准或加入该协定,则批准或加入该协定,并考虑暂时执行该协定;

9. 吁请《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第10条第1款所提及的国家及其它实体,如没有提交该协定接受书,则提交该协定接受书;

10. 回顾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5吁请各国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有效行动,制止其国民以更换船旗的方式避免遵守适用的公海渔船养护和管理措施;

11. 吁请尚未采取措施的国家采取措施,制止悬挂其国旗的渔船更换船旗以避免遵守适用的义务,确保有权悬挂其国旗的渔船不在别国国家管辖区内捕鱼,除非经有关国家当局正式许可,并按照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同时确保它们在公海捕鱼时不得违反适用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12. 促请各国作为优先事项,继续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拟订制止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鱼的国际行动计划,以便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渔业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能通过一些要点,将其纳入一项全面而有效的行动计划内;

13. 呼吁各国和区域渔业组织,包括区域渔业管理机构和区域渔业安排,在其职权范围内促进《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的适用;

14. 重申各沿海国有权利和义务确保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体现的国际法,对其国家管辖区内的生物资源采取适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15. 邀请各区域和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确保在有关渔业中有实际利益的所有国家得成为这些组织的成员或参加这些安排;

16. 鼓励国际海事组织和其他相关的机构、组织和国家继续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进行建设性合作,打击在国家管辖区内和公海上未经许可捕鱼/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鱼活动;

17. 邀请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继续同联合国各机构进行关于制止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鱼活动的合作安排,并向秘书长提出报告,以便秘书长在其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年度报告中列入在这方面工作进行合作和协调的优先事项;

18. 申明在必要时需以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方式,加强在管理鱼类种群和打击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鱼方面进行政府间合作的国际法律框架,并应考虑到《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和国际法其他相关原则;

19. 又申明各区域和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在政府间合作方面所发挥的中心作用,以便评估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海洋生物资源的情况,管理其养护和可持续利用,从而促进粮食安全并维持许多国家和社区的经济基础,还申明它们在执行适当情况下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鱼类种群协定》和《遵守措施协定》等适用的国际法方面,以及在促进《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的适用方面,也将发挥关键作用;

20. 吁请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各区域和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以及其他有关的政府间组织,作为优先事项,处理渔业方面的海洋垃圾问题,并酌情促进协调并协助各国充分执行有关国际协定,包括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附件五和准则;

21. 邀请联合国系统所有相关部门、国际金融机构以及多边和双边捐助机构考虑到海洋科学的重要性,包括保护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并考虑到预防原则,以期支助各分区域和区域组织和安排及其成员国管理和养护可持续渔业,并指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能力建设是可持续开发海洋生物资源所必不可少的;

22. 建议各区域和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举行的两年一度会议考虑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这些组织在渔业养护和管理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23. 又建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考虑邀请与其工作相关的政府间组织参加其区域渔业组织两年一度会议;

24. 秘书长提请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相关的政府间组织、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机构、各区域和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以及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注意本决议,并邀请它们向秘书长提供有关本决议执行情况的资料;

25. 又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提出一份报告,说明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其中包括《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的现况和执行情况,管理捕捞能力、减少延绳钓渔业附带渔获海鸟以及养护和管理鲨鱼等国际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为打击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鱼活动而开展的努力,其中应考虑到各国、特别是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等联合国系统的相关专门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和方案、各区域和分区域组织和安排以及其他相关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26.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临时议程题为“海洋和海洋法”的项目下列入一个题为“大型中上层流网捕鱼、在国家管辖区内和公海上未经许可捕鱼/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鱼、副渔获物和抛弃物及其他发展”的分项目。

2000年10月30日

第44次全体会议

 

注:

1. A/CONF.164/37;另见A/50/550,附件一。

2. A/55/386

3. 同上,第1264段。

4. 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7.V.10

5.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报告,199263日至14日,里约热内卢》(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3.I.8和更正),第一卷:《环发会议通过的决议》,决议1,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