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14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602/Add.1)通过]

55/89.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大会,

回顾《世界人权宣言》1第5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2第7条、《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3及其1984年12月10日第39/46号决议,其中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以及其后所有有关决议,

回顾免受酷刑是在一切情况下均必须得到保护的一项权利,包括发生国内或国际动乱,或武装冲突时在内,

又回顾1993年6月14日到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坚定申明铲除酷刑的努力首先应当集中在预防工作上,因此呼吁早日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的目的是建立定期查访拘留地的预防制度,4

敦促各国政府促使迅速全面执行1993年6月25日人权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5特别是关于免受酷刑的一节,其中指出各国应废除导致应为严重侵犯人权如施加酷刑负责者不受惩罚的法律,对这种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起诉,从而建立扎实的法治基础,6

回顾其1981年12月16日第36/151号决议,其中大会深感关切地注意到发生在许多国家的酷刑行为,认识到有必要本着纯粹人道主义的精神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并设立了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

又回顾《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建议,即应高度优先考虑为援助酷刑受害者和为他们身体、心理和社会康复的有效补救提供必要资源,除其他外,建议向基金提供更多的捐款,7

满意地注意到已建立规模庞大的酷刑受害者康复中心国际工作网,工作网在向酷刑受害者提供援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并注意到基金同这类中心的协作,

赞扬非政府组织坚持不懈,努力制止酷刑并减轻酷刑受害者的痛苦,

注意到大会1997年12月12日第52/149号决议宣布6月26日为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

1. 谴责《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所述的一切形式的酷刑,包括通过恐吓施行的酷刑;

2. 强调国家主管当局应迅速、公正地调查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一切指控,对怂恿、下令执行、容忍或实施酷刑行为者,包括发现发生了被禁止行为的拘留地的负责官员,必须追究责任并予以严惩,国家法律制度应确保酷刑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得到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并接受适当的社会康复和医疗康复;

3. 提请各国政府注意本决议所附《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原则》,并大力鼓励各国政府考虑把上述《原则》作为制止酷刑工作中有用的工具;

4. 赞赏地注意到一百二十二个国家已成为公约缔约国;

5. 敦促尚未如此做的国家作为优先事项成为公约缔约国;

6. 所有正在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和尚未作出声明的公约缔约国考虑加入已按照《公约》第21和第22条的规定作出声明的缔约国的行列中来,并考虑是否可能撤回对第20条的保留;

7. 敦促所有缔约国尽快通知秘书长它们接受对《公约》第17和第18条的修正;

8. 敦促缔约国严格遵守《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鉴于未提交的报告为数甚多,促请缔约国遵守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报告的义务,并请缔约国在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报告时纳入性别观点,以及有关儿童和青少年的资料;

9. 强调缔约国在《公约》第10条中的义务,以确保教育和培训可能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人的人员;

10. 强调在这方面,各国不得因上文第9段所述人员拒绝执行要他们实施或隐瞒相当于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的命令而惩处这些人员;

11. 欢迎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工作,并注意到它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4条的规定提出的报告;8

12. 吁请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按照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41号决议规定的任务,继续应各国政府的要求在编写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国家报告方面以及为预防酷刑提供咨询服务,并为编写、制作和分发这方面的教材提供技术援助;

13. 敦促各缔约国充分考虑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其报告后提出的结论和建议;

14. 敦促人权委员会负责拟订《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的闭会期间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尽早完成最后案文,以便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大会审议和通过;

15. 赞赏地注意到人权委员会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的临时报告,9其中介绍了有关任务的全面趋势和情况发展;鼓励特别报告员继续在其建议中纳入有关预防和调查酷刑的提案;

16. 特别报告员继续审查针对妇女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问题,审查助长此类酷刑的条件,提出适当的建议以预防和处理针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酷刑,包括通过强奸或其他形式的性暴力施加的酷刑,并就侵害妇女的暴力及其因果问题与特别报告员交流意见,以便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效力,增进相互的合作;

17. 又请特别报告员继续审议与儿童所受酷刑有关的问题以及助长此类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的条件,并提出预防此类酷刑的适当建议;

18. 吁请各国政府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合作,协助他执行任务,特别是提供他所要求的一切必要资料,对他发出的紧急呼吁作出适当而迅速的反应,并认真考虑他所提出的访问它们国家的要求,并促请它们与特别报告员进行建设性的对话以探讨如何就他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19. 核可特别报告员采用的工作方法,特别是在紧急呼吁方面,重申他必须能够对他收到的可信与可靠的资料采取有效反应,并请他继续征求各有关方面,特别是各会员国的意见与评论,同时表示感谢他以审慎和独立的方式继续开展工作;

20. 特别报告员继续考虑在其报告中纳入有关资料,介绍各国政府就他的建议所采取的后续行动,他的访问与信函,包括所取得的进展和所遇到的问题;

21. 强调禁止酷刑委员会、特别报告员与联合国其他有关机制和机关必须继续定期交流意见,必须与联合国的有关方案,尤其是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进行合作,以提高它们的效力,增进在有关酷刑问题上的合作,包括通过加强协调而开展的合作;

22. 表示感激和赞赏已向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作出捐献的各国政府、组织和个人;

23. 强调基金董事会的工作很重要,并吁请各国政府和组织每年都向基金捐款,最好在基金董事会年会召开前,不迟于3月1日这样做,如有可能,还请大量增加捐款款额,以便能考虑到不断增加的援助需求;

24. 秘书长向各国政府转达大会要求向基金捐款的呼吁,并继续每年将基金列入联合国发展活动认捐会议为其筹资的方案中;

25. 又请秘书长协助基金董事会发出要求捐助的呼吁,协助董事会努力宣传基金的存在和现有财务资源,并协助它评估为酷刑受害者提供康复服务所需国际资金总额,并在这一努力中利用现有一切可能性,包括编写、印制和散发新闻材料;

26. 还请秘书长确保向参与制止酷刑、协助酷刑受害者的机关和机制提供足够的工作人员和设施,以响应各会员国对取缔酷刑和协助酷刑受害者表示的大力支持;

27. 捐助国和受援国考虑在关于培训武装部队、安全部队、监狱工作人员和警察人员以及保健人员的双边方案和项目中列入有关保护人权和防止酷刑的事项,并铭记性别观点;

28. 吁请各国政府、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其他机关和机构以及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纪念6月26日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

29. 秘书长向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和大会第五十六届提交一份有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现况的报告和一份有关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业务情况的报告;

30. 决定在其第五十六届会议上审议秘书长的报告,包括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的报告,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报告和人权委员会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临时报告。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原则

 

1. 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下称“酷刑或其他不当待遇”)的目的包括下列各项:

(a) 澄清事实,确定并确认个人和国家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责任;

(b) 查明防止此种情事再度发生所需的措施;

(c) 促进起诉和/或酌情对经查实应负责任的人采取纪律处分,并表明有必要由国家提供充分的赔偿和补救,包括公平和充分的经济赔偿和提供医疗服务和康复的办法。

2. 国家应确保立即切实调查关于酷刑或不当待遇的申诉和报告。即使没有明示申诉,但如果有其他迹象显示可能发生了酷刑或不当待遇,也应进行调查。调查员应独立于涉嫌施行酷刑的人及其服务的机关,并应具有能力、公正无私。他们应能咨商公正的医疗专家或其他专家,或有权委托这些专家进行调查。进行此种调查所用的方法应符合最高的专业标准,调查结果应予公布。

3. (a) 调查当局应有权力和义务取得调查所需的一切资料。10负责调查的人应有进行有效调查所需的一切预算和技术资源。他们也应有权要求所有以官方身份行事涉嫌参与施行酷刑或不当待遇的人到场作证。此种权力也应适用于任何证人。为此目的,调查当局应有权向证人,包括任何被指控参与其事的官员发出传票,并有权要求提供证据。

(b) 应保护据称遭受酷刑或不当待遇的受害人、证人、进行调查的人及其家人免遭暴力、暴力威胁或可能因调查而引起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恐吓。酷刑或不当待遇的可能涉案人员如果其职位可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影响申诉、证人及其家属以及进行调查的人,应解除其职务。

4. 据称遭受酷刑或不当待遇的受害人及其法律代理人应得到通知和有机会出席任何听讯以及取得一切与调查有关的资料,并应有权提出其他证据。

5. (a) 如果因缺乏专门知识或怀疑存有偏见,或因显然一贯存在滥用职权行为,或出于其他实质性理由,既定程序不足以完成调查,国家应确保通过独立调查委员会或类似的程序进行调查。选任的独立调查委员会成员应为公认为公正无私、具有能力和独立性的人。成员尤应独立于任何涉嫌实施此种行为的人及其可能服务的机构或机关。委员会应有权取得调查所需的一切资料并应根据这些原则的规定进行调查。1010

(b)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一份书面报告,其中应包括调查的范围、程序和评价证据所用的方法以及根据对事实的认定和适用的法律提出的结论和建议。报告编写完毕后即应公布。报告还应详述查实确已发生的具体事件、据以作出这些判断的证据并开列作证证人姓名,但须予保护的证人,不公布其身份。国家应在合理时间内对调查报告作出答复,并酌情表明拟为此采取的步骤。

6. (a) 参与调查酷刑或不当待遇的医疗专家,在任何时候其行为均应符合最高的道德标准,尤应在进行任何检查之前取得知情同意。检查应符合既定的医疗执业标准。特别是,检查应在医疗专家的控制下并在安全人员及其他政府官员不在场的情况下保密进行。

(b) 医疗专家应立即如实编写书面报告。这份报告应包括下列各项基本资料:

会见的情况:检查对象的姓名和检查时在场的人的姓名和工作单位;确切的时间和日期;进行检查的机构(例如拘留中心、医疗室或房舍)地点、性质和地址(酌情包括房间号码);检查对象在检查时的情况(例如抵达时或在检查时所用戒具的性质、检查时保安部队是否在场、陪同囚犯的人的行为举止或对检查员所作的威胁性言论);和任何其他有关因素;

历史:详细记录检查对象在会见时所述事情始末,包括其所述的施刑办法或不当待遇、发生酷刑或不当待遇的时间和一切身心不适的症状;

身体和心理检查:记录临床检查的一切身体和心理检查结果,包括适当的诊断检查和在可能时包括所有伤痕的彩色照片;

意见:阐明身体和心理检查结果与可能施行的酷刑或不当待遇可能存在的关系。建议是否应给予任何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治疗和/或进一步的检查;

检查员的身份:报告应明确表明进行调查的人的身份并应署名。

(c) 报告应保密,并应送交接受检查的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应征求检查对象或其代理人对检查程序的看法,并记录在报告内。此外,也应酌情向负责调查据称的酷刑或虐待情事的当局提交书面报告。国家应负责确保将报告妥善送交这些人。不应向任何其他人提供报告,除非经接受检查的人同意或经有权执行此种移送的法院核可。

 

 

 

:

1. 第217 A (III)号决议。

2. 见第2200 A (XXI)号决议,附件。

3. 第3452(XXX)号决议,附件。

4. A/CONF.157/24(Part I),第三章,第二节,第61段。

5. 同上,第三章。

6. 同上,第二节,第54-61段。

7. 同上,第59段。

8.《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44号》(A/55/44)

9. A/55/290

10. 在某些情况下,专业道德可能要求资料保密。这些要求应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