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14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602/Add.1)通过]

55/90. 有效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

大会,

回顾其1998年12月9日第53/138号决议及其他有关决议,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2000年4月26日第2000/75号决议,1

又回顾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2的有关各段,

重申充分而有效地执行联合国各项人权文书对于联合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3为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人权和基本自由所作的努力极其重要,

认为按照联合国各项人权文书设立的人权条约机构有效运作是充分有效执行这些文书所不可缺少的,

意识到协调在人权方面积极工作的联合国各机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各活动的重要性,

回顾人权条约机构如要在鼓励缔约国履行联合国各项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方面起作用,需要进行建设性对话,对话的目的是帮助缔约国找出解决人权问题的办法,而其基础应该是报告进程,再补以所有有关来源的信息,并且应当把这些信息与有关各方分享,

又回顾一些人权条约机构在其任务范围内,采取主动制订预警措施和紧急程序以期防止严重侵犯人权事件发生或复发,

重申其对人权条约机构的有效运作负有责任,并重申必须:

(a) 促进人权文书缔约国有效执行定期报告的职责,

(b) 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取得充足的财政、人力和信息资源,使人权条约机构能够有效执行其任务,包括使其具备以有关工作语文运作的能力,

(c) 考虑到需要避免联合国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不必要的重复和交叠,加强协调从事人权方面工作的联合国机构的活动,以提高效率并取得更大的成效,

(d) 在拟订任何进一步的人权文书时,考虑报告义务和所涉经费两方面的问题,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4

1. 欢迎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就分别于1999年5月31日至6月4日和2000年6月5日至8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十一次5和第十二次会议6提出的报告并注意到其结论和建议;

2. 鼓励每一条约机构都继续仔细审议人权条约机构会议主持人的报告的有关结论和建议,在这方面又鼓励各条约机构加强合作和协调;

3. 欢迎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采取主动邀请会员国代表参加其会议框架内的对话,并鼓励他们今后继续这种做法;

4. 欢迎各国政府、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有关人士对独立专家关于增进联合国人权条约制度的长期效力的最后报告7提出的评论意见和秘书长的有关报告;8

5. 强调必须确保为人权条约机构的业务筹措经费和提供足够的工作人员和信息资源,为此:

(a) 重申请秘书长向各人权条约机构提供充分资源,同时使现有资源得到最有效的运用,使人权条约机构得到足够的行政支助,更易取得专门技术和有关信息;

(b) 吁请秘书长在下一个两年期在联合国经常预算内寻求必要资源,使人权条约机构得到足够的行政支助,更易取得专门技术和有关信息,而无须从联合国各发展方案与活动中转移资源;

(c)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制订行动计划以期增加所有人权条约机构可获得的资源从而加强这些人权条约的执行,并鼓励各国政府、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有关人士考虑支援高级专员所提出的有关向各条约组织提供预算外资源直至经常预算能够满足其需要为止的呼吁;

6. 鼓励目前正在为确定更有效执行联合国人权文书的措施作出的努力;

7. 注意到各人权条约机构的年度报告中所载各该机构为改进其运作方式而采取的措施,并鼓励各条约机构和秘书长继续努力协助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并减少条约机构报告审议工作的积压;

8. 欢迎人权条约机构和秘书长继续作出努力,使报告程序精简、合理化而更加透明,并对其作出其他改进,并鼓励秘书长、条约机构和条约机构主持人下一次会议继续审查如何在不影响报告质量的情况下减少不同文书要求的重复报告,并整体减轻缔约国的报告负担,包括继续审查关于使报告集中注意力于范围有限的问题的提议、统一关于报告格式和内容的一般性准则的问题、合并过期报告的可能性、审议报告的时机和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等;

9. 吁请秘书长尽快完成一份详细的分析研究报告,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9《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9《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0《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1《儿童权利公约》12和正在编制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3的规定进行比较,以查明这些文书所要求的报告是否重复;

10. 促请缔约国个别和通过缔约国会议帮助查明改进条约机构工作方式的实际建议和意见;

11. 欢迎出版订正《人权报告手册》,14并鼓励更新《人权报告手册》,以反映人权领域新的发展情况,包括新文书的通过;

12. 强调应要求向正在批准人权文书和编写初次报告及以后的报告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至关重要;

13. 欢迎秘书长将各人权条约机构针对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与内容印发的所有一般性准则单独编为一册,并鼓励秘书长也为人权条约机构编订议事规则;

14. 重申关切联合国某些人权文书缔约国所提交的执行情况报告方面一再出现积压情况,以及条约机构逾期审议那些报告;

15. 又重申关切大量报告逾期提交,并再次敦促缔约国作出一切努力履行它们的报告义务;

16. 敦促其报告已由人权条约机构审查的所有缔约国根据条约机构对其报告的意见和最后评论提供充分后续材料;

17. 鼓励各人权条约机构继续在其审查缔约国定期报告的正常工作过程中查明应有关国家请求提供具体技术援助的可能性,并鼓励各缔约国在确定其所需技术援助时仔细考虑条约机构的结论意见;

18. 敦促各缔约国翻译、出版并在其境内广泛提供关于它们提交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的结论意见全文;

19. 欢迎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对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作出的贡献,并鼓励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其他机构人权委员会,包括其特别程序和促进与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继续探讨具体措施,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促进信息的流通,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

20. 认识到世界各地非政府组织在有效执行所有人权文书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鼓励各人权条约机构同这类组织交流信息;

21. 回顾关于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的选举,应考虑到成员的公平地域分配和性别均衡和主要法系的代表性,并应铭记各成员是以个人身份当选和任职,应具备崇高道德、公认的独立性和人权领域的公认能力,并鼓励缔约国个别和通过缔约国会议,审议如何更好地落实这些原则;

22. 注意到秘书长报告4 所载关于向人权条约机构成员支付酬金问题的讨论,并注意到秘书长就这个问题进行的其他工作,并鼓励各成员国考虑可能的后续行动;

23. 鼓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其职司委员会和附属机构以及联合国其他机构和专门机构考虑人权条约机构的代表参加它们的会议的可行性;

24. 欢迎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继续强调在其任务范围内密切监测妇女享有人权的情况;

25. 又欢迎各人权条约机构在审议按照其有关条约所提交的报告时在其任务范围内帮助防止侵犯人权行为;

26. 秘书长将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关于其定期会议的报告提交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

27.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提出报告,说明为执行本决议而采取的措施和执行方面的障碍,并说明为人权条约机构的有效运作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的确保经费筹措、充分人员编制和信息资源的各项措施;

28. 决定在其第五十七届会议上,在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参照人权委员会的讨论情况,继续优先审议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定期会议的结论和建议。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注:

1.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2000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2000/23和Corr.1),第二章,A节。

2. A/CONF.157/24(Part I)第三章。

3. 217 AIII)号决议。

4. A/55/278。

5. A/54/805,附件。

6. A/55/206,附件。

7. E/CN.4/1997/74,附件。

8. E/CN.4/2000/98,附件。

9. 见第2700 A(XXI)号决议,附件。

10. 第2106 A(XX)号决议,附件。

11. 第34/180号决议,附件。

12. 第44/25号决议,附件。

13. 第39/46号决议,附件。

14. 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GV.97.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