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14(b) 大会决议 [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602/Add.2)通过]55/95. 柬埔寨境内的人权情况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 和国际人权盟约2 所载的宗旨和原则, 回顾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3 包括其中有关人权的第三部分, 又回顾其1999年12月17日第54/171号决议,注意到人权委员会2000年4月26日第2000/79号决议4 并回顾以前各项有关决议, 确认柬埔寨的惨痛历史要求根据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协定的规定采取特别措施,保证保护柬埔寨全体人民的人权并且不再恢复过去的政策和做法, 希望国际社会继续采取积极行动,协助调查柬埔寨的悲惨历史,包括协助调查过去的国际犯罪行为如1975至1979年民主柬埔寨政权统治期间所犯的种族灭绝行为和危害人类罪行为的责任, 铭记1997年6月柬埔寨当局就处理过去严重违反柬埔寨法律和国际法事件提出的援助要求、1999年3月15日秘书长给大会主席和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5 及其中所附的秘书长任命的专家小组的报告、柬埔寨政府和联合国秘书处关于将1975年至1979年期间犯下的极其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负有最主要责任的红色高棉领导人绳之以法的标准和程序的讨论, 确认柬埔寨政府和人民对信守国际公认的正义原则和实现民族和解问题的正当关切, 又确认追究严重侵犯人权者的责任是有效补偿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的关键要点之一,是确保在一个国家内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最终实现和解与稳定的重要因素,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继续发挥促进和保护柬埔寨境内人权的作用, 1. 请秘书长通过其柬埔寨境内人权情况特别代表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驻柬埔寨办事处协作,协助柬埔寨政府确保保护柬埔寨境内全体人民的人权,并确保有足够资源使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派驻柬埔寨开展业务并使特别代表能继续迅速地执行任务; 2.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柬埔寨境内人权情况的报告;6 3. 请柬埔寨政府和高级专员驻柬埔寨办事处为办事处的任务期延长至2000年3月之后交换谅解备忘录,并鼓励柬埔寨政府继续与该办事处合作; 4. 赞扬并表示极其赞赏秘书长柬埔寨人权问题前特别代表托马斯·哈马尔贝格在促进和保护柬埔寨境内的人权方面所做的工作; 5. 欢迎秘书长委任彼得·洛伊普雷希特作为其新的柬埔寨境内人权问题特别代表,并请特别代表和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评估其即将提交的报告中的建议及其前任报告所载的建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与此同时和柬埔寨政府和人民保持联系,继续进行其前任的工作; 6. 关切地注意到在法治和司法运作方面继续存在问题,包括行政部门等,通过再拘捕干预司法独立,并欢迎该国政府声明承诺进行司法改革、目前正在进行的组成基本法律框架要素的法律和法典编撰工作、最高司法行政官委员会会议和司法改革委员会的成立; 7. 促请柬埔寨政府继续采取必要措施,建立一个独立、不偏不倚和有效的司法制度,包括早日通过法官规约草案,刑事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以及改革司法行政,并呼吁国际社会为此协助柬埔寨政府; 8. 欢迎柬埔寨政府拟订施政行动计划草案,鼓励尽早通过和实施该行动计划,并呼吁国际社会援助该国政府努力实施这项计划; 9. 赞扬柬埔寨政府在审查警察和军队并明确承诺减少其人数方面所作的初步努力,促请柬埔寨政府继续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改革以建立一支不偏不倚的专业化警察部队和军队,并请国际社会为此继续协助柬埔寨政府; 10. 承认在柬埔寨境内进行人权教育和培训至关重要,赞扬柬埔寨政府、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民间社会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鼓励进一步加强和推广这些方案,并请国际社会继续援助这些工作; 11. 赞扬柬埔寨境内的非政府组织在建立民间社会等方面发挥宝贵的重大作用,鼓励柬埔寨政府继续与非政府组织紧密合作开展工作,努力加强和维护柬埔寨境内的人权; 12. 感兴趣地注意到政府下属的柬埔寨人权委员会、国民议会人权和指控受理委员会和参议院人权和指控受理委员会进行的活动,欢迎作出初步努力,以便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即巴黎原则,7建立一个独立的全国人权委员会,并请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为这些努力提供咨询和技术援助; 13. 表示严重关切特别代表向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的报告8内详细述及仍继续存在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酷刑、法外处决,过长的审前拘留,侵犯劳动权利,非法没收土地,强迫迁移,及显然得不到免遭暴徒杀害的保护等现象,并注意到柬埔寨政府为处理这些问题取得的一些进展; 14. 表示严重关切柬埔寨境内有罪不罚现象仍然盛行,赞扬柬埔寨政府作出初步的承诺和努力来解决这个问题,并呼吁柬埔寨政府作为关键优先事项采取进一步措施,根据适当法律程序和国际人权标准,对所有侵犯人权者进行紧急调查并提出起诉; 15. 欢迎已对一些出于政治动机的暴力案件进行调查,但仍然关切有关出于政治动机的暴力和恫吓行为的报道继续不断,敦促柬埔寨政府根据它已作出的承诺作进一步调查,并采取适当措施预防今后发生出于政治动机的暴力和恫吓事件; 16. 又欢迎柬埔寨政府承诺并努力处理侵犯人权问题,并感兴趣地注意到官方的柬埔寨人权委员会和国家警察进行调查,以便将侵犯人权者绳之以法,并确保人身安全和结社、集会和言论权利; 17. 重申红色高棉犯下了柬埔寨最近历史上最严重的侵犯人权罪行,欢迎红色高棉最终垮台,为在柬埔寨恢复和平、稳定与民族和解以及调查和起诉红色高棉领导人铺平了道路,并感兴趣地注意到柬埔寨政府在将对最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负最大责任的红色高棉领导人绳之以法方面取得的进展; 18. 欢迎柬埔寨政府与联合国秘书处就审判对最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负有最大责任的红色高棉领导人问题进行的谈判成功结束,强烈呼吁柬埔寨政府通过为加速尽早完成立法程序创造条件等途径,确保依照正义、公正和正当法律程序的国际标准将此种红色高棉领导人绳之以法,鼓励政府在此问题上继续与联合国合作,并欢迎秘书处和国际社会努力协助政府达到这一目标; 19. 感兴趣地注意到柬埔寨签署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9 20. 重申即将举行的社区选举必须以自由、公平的方式进行,感兴趣地注意到为准备社区选举而拟订的立法草案,并促请柬埔寨政府据此继续筹备社区选举; 21. 欢迎柬埔寨政府、特别是妇女和退伍军人事务部根据为提高妇女地位而制订的五年行动计划取得的初步进展,并促请柬埔寨政府继续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打击所有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执法人员和武装部队成员严重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并采取各种步骤,包括寻求技术援助,以履行它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0缔约国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22. 呼吁柬埔寨政府继续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适当的保健条件,注重确保妇女、儿童和少数群体此种保健条件和注重处理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问题,并鼓励国际社会为此继续支助柬埔寨政府; 23. 赞扬柬埔寨政府继续作出努力与非政府组织、地方当局和联合国机构一起提高教育质量和增加受教育的机会,并呼吁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根据《儿童权利公约》11使柬埔寨儿童享有受教育特别是小学教育的权利,并请国际社会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援助; 24. 欢迎与内政部签订的《关于执法部门取缔对儿童的色情剥削问题的联合国机构间谅解备忘录》,并鼓励柬埔寨政府确保必要的执法和其他措施,以处理柬埔寨境内的儿童卖淫和贩卖儿童问题; 25.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问题,呼吁柬埔寨政府确保儿童有适当的保健和安全条件,特别是宣布最有害的童工形式是非法的,请国际劳工组织在这方面继续提供必要的援助,并鼓励柬埔寨政府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1999)号公约; 26. 又严重关切地注意到柬埔寨监狱的状况,感兴趣地注意到监狱系统取得了一些改进,赞扬国际社会继续提供援助以改善拘留的物质条件,并呼吁柬埔寨政府进一步采取必要措施来改善监狱状况,特别是在提供起码的食物和保健方面,满足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要,包括加强监狱保健部对卫生部、省当局和在这一领域从事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协调作用; 27. 敦促停止针对少数民族包括越族的种族暴力和种族污蔑,并敦促柬埔寨政府采取步骤防止这种暴力行为,以及通过寻求技术援助等途径,履行它作为《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2缔约国的义务; 28. 欢迎柬埔寨政府为打击非法砍伐森林而采取的行动,因为非法砍伐对许多柬埔寨人、包括土著人民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造成严重威胁,希望柬埔寨政府继续进行这些努力,并欢迎在起草新土地法方面取得的进展; 29. 又欢迎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了柬埔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首次报告,要求柬埔寨政府贯彻国际人权条约机构对柬埔寨政府提交的报告提出的建议,呼吁柬埔寨政府履行其他所有国际人权文书中规定的报告义务,并请高级专员驻柬埔寨办事处继续在这方面提供必要援助; 30. 严重关切使用杀伤人员地雷对柬埔寨社会造成惨痛后果和破坏性效应,鼓励柬埔寨政府继续为排除这些地雷以及协助受害者和实施防雷宣传方案提供支助和作出努力,赞扬捐助国和其他国际社会行动者为扫雷行动提供捐款和援助; 31. 关切社会上流散大量小武器,赞扬柬埔寨政府努力控制武器泛滥; 32.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利用联合国柬埔寨人权教育方案信托基金,根据大会和人权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规定,为高级专员驻柬埔寨办事处的活动方案筹供经费,并请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个人考虑向该信托基金提供捐助; 33.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提出报告,说明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协助柬埔寨政府和人民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绩以及特别代表就其任务范围内事项提出的建议; 34. 决定第五十六届会议在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继续审议柬埔寨境内的人权情况。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注: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3. A/46/608-S/23177。 4.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2000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2000/23和Corr.1),第二章,A节。 5. A/53/850-S/1999/231。 6. A/55/291。 7. 见第48/134号决议,附件。 8. E/CN.4/2000/109。 9. A/CONF.183/9。 10. 第34/180号决议,附件。 11.第44/25号决议,附件。 12. 第2106 A(XX)号决议,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