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14(b)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602/Add.2)通过]

55/98. 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
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宣言

大会

重申其1998年12月9日第53/144号决议,其中以协商一致通过了决议所附的《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宣言》,

重申这项《宣言》以及宣传和执行《宣言》的重要性,

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在其2000年4月26日第2000/61号决议1 中决定请秘书长任命一名特别代表,任期三年,负责报告世界各地人权卫士的情况以及全面遵照《宣言》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可能方法,

欢迎秘书长任命一位负责人权卫士问题的特别代表,

极为关切地注意到在许多国家,从事促进和维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个人和组织因进行这种活动而面对威胁、骚扰和不安全的处境,

1. 呼吁所有国家宣传和实施《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宣言》;

2. 各国政府给予合作,协助人权卫士特别代表执行任务;

3. 联合国各有关机构和组织在各自任务范围内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支持特别代表执行活动方案;

4.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人权卫士问题的报告;2

5. 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审议秘书长特别代表将根据委员会第2000/61号决议编写的报告;

6. 决定第五十六届会议在题为“人权问题”的项目下审议这个问题。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注:

1.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2000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2000/23Corr.1),第二章,A节。

2. A/55/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