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114(b)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5/602/Add.2)通过]

55/99. 加强法治

大会

回顾各会员国在五十二年前通过《世界人权宣言》,1已保证与联合国合作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坚信如《宣言》所强调,法治是保护人权的一个必要因素,并应继续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

深信各国必须通过本国法律和司法系统, 对侵犯人权行为采取适当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补救措施,

认识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支持各国努力加强法治机构方面可起的作用至关重要,

铭记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41号决议委托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除其他外在人权领域提供咨询服务及技术和财政援助,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和保护各项人权,并协调整个联合国系统的各项人权活动,

回顾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建议在联合国内部设立一个综合方案,以期帮助各国完成建立和加强对全面遵守人权和维持法治具有直接影响的适当国家机构的任务,2

又回顾其1998年12月9日第53/142号决议和人权委员会1999年4月28日第1999/74号决议,3

1. 欢迎秘书长的报告;4

2. 赞赏地注意到越来越多的会员国请求协助加强和巩固法治,以及上述秘书长报告简述的通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技术合作方案向各国提供的支助;

3. 赞扬高级专员办事处努力以有限的可用财力和人力完成日益繁重的任务;

4. 深为关切高级专员办事处执行任务时可用的资金极少;

5. 关切地注意到联合国人权领域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没有足够的资金向国家项目提供任何实质性财政援助,而此种项目对决心实现人权和维护法治但缺少必要资金和资源的国家实现此种目标具有直接影响;

6. 欢迎高级专员办事处与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和方案的合作正在深化,以期全系统更好地协调在人权、民主和法治领域提供的援助,并在这方面注意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高级专员办事处进行合作应各国的请求提供技术援助促进法治;

7. 申明高级专员办事处仍是协调全系统重视人权、民主和法治努力的总协调人,

8. 鼓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继续其与联合国系统其他机关和机构的对话,同时考虑到必须探讨新的协同关系,以期为人权和法治争取更多的财政援助,促进机构间协调、筹资和分工,以便除其他外在协助各国加强法治方面提高各项行动的效率,并使此种行动更加相辅相成;

9. 又鼓励高级专员在其任务范围内继续探讨进一步与国际金融机构接触并获得它们的支持的可能性,以期获取技术和资金,提高高级专员办事处援助旨在实现人权和维护法治的国家项目的能力;

10. 高级专员继续高度优先重视其办事处在法治领域开展的技术合作活动,并继续充当联合国系统的催化剂,除其他外帮助联合国其他机构和方案在各自任务范围内酌情在其工作中重视法治领域的体制建设;

11. 秘书长就本决议和上述世界人权会议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提出报告。

2000年12月4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注:

1. 大会第217 A(III)号决议。

2. A/CONF.157/24Part I),第三章,第二节,第69段。

3.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9年,补编第3号》(E/1999/23),第二章,A节。

4. A/55/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