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国大会

背景资料

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它由全体会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一会员国都有一个投票权。有关重要问题的决定,例如关于和平与安全、接纳新会员国和预算事项的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则以简单多数决定。这些决定可不经表决作出,也可经记录表决、无记录表决或唱名表决的方式作出。 尽管大会的决定对各国政府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们具有在主要国际问题上的世界舆论影响力以及世界社会在道义上的权威。 联合国全年的工作安排主要根据大会的决定而定--即根据大会所通过决议中表达的多数会员国的意愿而定。联合国的工作由下列机构执行:

  • 各委员会和大会为针对诸如裁军、外层空间、维持和平、非殖民化和人权等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报告而设立的其他机构;
  • 大会召开的国际会议;
  • 联合国秘书处--秘书长和他领导的全体国际公务员。

职能和权力

根据《宪章》大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

  • 就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合作,包括裁军和军备管制进行审议和提出建议;
  • 讨论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并且除安全理事会正在讨论的争端或局势外,就某一争端或局势提出建议;
  •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理事国和托管理事会须经选举的理事国;与安全理事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推荐任命秘书长

根据大会1950年11月通过的“联合一致共策和平”决议,如果安全理事会因其常任理事国不能达成一致,无法在发生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则大会可采取行动。大会有权立即审议该事项,以便建议会员国采取共同措施,包括在出现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的情况下,于必要时使用军队,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大会届会

大会的常会于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通常持续到12月中旬。近年来,大会全年都举行会议。在每届常会开始时,大会选出一名新主席、21名副主席和大会所属六个主要委员会的主席。大会还举行一般性辩论,辩论中各会员国就广泛的国际问题发表各自看法。为确保公平的地理代表性,大会的主席每年依次轮流产生自五个国家集团:非洲、亚洲、东欧、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以及西欧和其他国家。

除大会常会以外,如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多数会员国、或一个会员国经多数会员国同意提出请求,则大会可召开特别会议。如安全理事会根据任何九个理事国的可决票提出请求,联合国多数会员国提出请求,或一个会员国经多数会员国同意提出请求,则可在24小时内召开紧急特别会议

主要委员会

由于要求大会审议的问题很多(例如,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1996/1997)共有166个单独的议程项目),因此大会将大多数问题分配给六个主要委员会审议:

(相关的文件系列编号载于括号内)

  • 第一委员会--裁军和国际安全委员会(A/C.1/sess./-)
  • 第二委员会--经济和金融委员会(A/C.2/sess./-)
  • 第三委员会--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委员会(A/C.3/sess./-)
  • 第四委员会--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A/C.4/sess./-)
  • 第五委员会--行政和预算委员会(A/C.5/sess./-)
  • 第六委员会--法律委员会(A/C.6/sess./-)

此外还有总务委员会,它由大会主席和21名副主席及六个主要委员会的主席组成,以及全权证书委员会,它由每届大会根据主席的建议任命的九名成员组成,负责就代表的全权证书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

一些问题直接在全体会议审议,而不经任何一个主要委员会审议。所有问题均在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决,通常于常会即将结束、各委员会已结束对其审议并向全体会议提出决议草案之后进行表决。


来源:《关于联合国的基本事实》,出售品编号:E.95.I.31。
更新日期:200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