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权证书委员会
结构和职责

各代表的全权证书和代表团成员名单递交秘书长,并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颁发(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

大会每届会议开始时应任命全权证书委员会。委员会由大会根据大会主席提议而任命的九个成员组成。委员会获授权审查会员国代表的全权证书并向大会提出有关报告。(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大会的特别会议紧急特别会议及在其主持下召开的会议也任命全权证书委员会,并具有与最近常会的全权证书委员会相同的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