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手册

一. 一般资料


联合国总部位于曼哈顿岛,占地十八英亩,南以42街为界,北以48街为界,西面界限是原第一大道的一段,现称联合国广场,东面界限是东河和罗斯福驰车道。整个地段属于联合国所有,是国际领土。

总部由六座相连的主要建筑物组成:大会大楼--包括全体大会堂,一个大会议室和四个中型会议室;会议大楼--与东河平行的矮长建筑物,内有各理事会会议厅、会议室、休息室和餐厅; 秘书处大楼--秘书处办公用的三十九层摩天大楼;图书馆大楼;北草坪扩建部分和增建南楼。大会堂和各理事会的会议厅在二楼,其他会议室都在这两座大楼的汇合层。大会大楼的代表入口处可通达所有会议室、理事会会议厅和全体大会堂。

另有一些联合国办公室分布于总部附近,坐落于44街的几座大楼,包括44街的DC1和DC2,45街的训研所、FF大楼和乌干达之家,以及48街的Alcoa大楼。

进入总部

代表团的汽车进入总部和在总部停车,必须悬挂联合国外交车牌(“D”车牌)并贴有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的标记。(领取停车标记详情见第50页。)

通行证和会议入场券

各正式代表团成员出席大会常会和特别会议以及至总部召开的其他排定会议的通行证,由礼宾联络处(S-0201室,电话分机:3.7181)发放。

为委派代表参加联合国排定的会议,各常驻代表团和观察员代表团须向礼宾联络处提交以英、法或西班牙文妥善填写的SG.6表格(代表团成员出席临时会议登记表),该表格可向礼宾联络处索取。应至少提前48小时,将经办事处主任或行政干事签署的SG.6表格随同送文函一并递交礼宾处处长,其中须说明所有与会者的姓名、职务和所属组织。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和观察员代表团领取经核可的表格后,交联合国通行证及身份证股处理。第一次出席联合国会议的代表须持核可的SG.6表格,亲自前往通行证及身份证股办理手续,照相并领取证件。已在通行证及身份证股电子系统中存档的代表的通行证,可由各常驻代表团和观察员代表团派人持核可的SG.6表格领取。

礼宾联络处按要求向出席联合国会议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副总统和王储/王妃发放不贴照片的要员通行证。副总理和内阁部长将获发贴有照片的要员通行证。须提前24小时将适当的申请和注明姓名和职务的两张护照用相片送交礼宾联络处。上述与会者不须填写SG.6申请表。代表的配偶可获发同样类型的通行证。

报刊和在线新闻网、电影、电视、摄影、无线电和其他传播媒介记者的登记由新闻部新闻和传播媒介司传播媒介登记和联络股(S-0250室,电话分机:3.7164、3.6934、3.6936、3.6937、3.3866、3.8063、3.7463、3.2870和3.2392)办理。出席公开会议可向传播媒介工作台办理(电话分机:3.3353、3.7756)。

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指派的代表由经济和社会事务部非政府组织科(DC1-1480室,电话分机:3.3192)发给通行证。

与新闻部有联系的非政府组织指派的代表每年由新闻部外展司民间社会处非政府组织科(新闻部/非政府组织资源中心,LIB-31室,电话分机:3.7234、3.7078和3.7233)发给通行证。

安保

联合国安保和安全事务处一天24小时运作。该处处长办公室位于会议大楼一楼C-110B室(电话分机:3.7526)。行政业务办公室位于GA-100室(电话分机:3.6666),在游客大厅导游参观收费台对面。该办公室负责处理当天的失物招領询问、正常办公时间之后或周末的开门请求、以及关于下班之后发还来客询问台当天关闭后仍留在询问台的身份证的请求等。所有需亲自询问事宜,应先接洽这些办公室。该事务处除了24小时向总部提供安保和安全服务外,还负责:

(a) 发给通行证。代表团成员经礼宾联络处核可后,从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首天至12月休会期间可在上午9时至下午1时及下午2时至5时30分(其余时候可在上午9时至下午1时及下午2时至5时),在45街与第一大道训研所大楼一楼(第一大道入口)领取通行证;

(b) 在正常办公时间之后接收需要采取后续行动的官方电话和电报;

(c) 遇有紧急情况,协助找寻和通知本组织高级官员;

(d) 与国家安全代表就保护贵宾的安排进行联系;

(e) 必要时联系地方当局,以取得紧急援助(救护车、医疗服务、警察等);

(f) 处理失物招领事务。失物应于正常工作时间内暂时送交GA-100室(电话分机:3.6666)或从该处认领。在其他时间则应向训研所(UNITAR)大楼一楼(电话分机:3.7533)认领。

所有入口处均检查通行证。请各位代表在总部时将通行证挂在外衣明显可见之处。

通行证遗失时应立即向特别事务股报告(S-0101室,电话分机:3.7531)。

请代表不要将公事包或任何贵重物品留在会议室内。

问讯(电话和工作台地点)

问讯股(电话分机:3.7113)可提供下列资料:

(a) 各代表团的驻地和电话号码;

(b) 可以回答技术性问题的办公室或负责人;

(c) 各事务处、新闻机构和联合国社团的地点和电话分机号码。

查询联合国秘书处人员的办公室和电话号码,请拨“0”。(关于联合国各办公室电话系统的进一步资料,请看第49页)。

问讯工作台

· 大会大楼

公共前厅(电话分机:3.7758)

· UNDC 1号大楼

办公大楼前厅(电话分机:3.8998)

· UNDC 2号大楼

办公大楼前厅(电话分机:3.4989)

· 儿童基金会大楼

办公大楼前厅(电话:(212) 326-7524)

会议日程的布告板位于大会大楼一楼代表入口处附近,及大会大楼和会议大楼之间的汇合层。

医疗服务

医务司向派驻联合国的外交使团代表和成员提供紧急医务协助。

医务室分设在下列地点:

地点:

1. 秘书处大楼
  
S-0535室,电话:(212) 963-7090

2. DC1大楼
  
DC1-1190室,电话:(212) 963-8990

3. 儿童基金会大楼
  
H-0545室,电话:(212) 326-7541。

时间:

1. 秘书处大楼:

医务室于工作日从上午8时30分至下午6时开放。医生诊治时间为上午9时至下午5时。

2. DC1大楼:

医务室于工作日从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开放。

3. 儿童基金会大楼:

医务室于工作日从上午9时至下午5时开放。

大会期间(9月至12月)秘书处医务室开放时间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1时30分

星期六:上午11时至下午7时

星期日:不开放

不论是否正常工作时间,如遇紧急情况:

· 在秘书处大楼内请拨联合国警卫分机:3.6666;

· 在任何其他处所请拨911电话。

残疾人设施

会议室地区备有下列设施:

残疾人容易进入使用的盥洗间分别位于大会大楼第一地下层公众汇合处,第三地下层接连大会大楼和会议大楼的“颈项”地带。大会堂后边盥洗间也可供使用。

在会议大楼,二楼盥洗间可供残疾人使用。

会议大楼和大会大楼上落一楼和以上各层电梯有专人负责。

位于46街和第一大道的游客进口设有坡道,可进出大会堂和花园。

会议大楼一楼主要走廊南端设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自动提款机。

需要时可提供上落会议室主席台的特别坡道。

如需将助听设备接入会议室传声系统,请与广播和会议支助科接洽,电子邮址:reguest-for-services@un.org(L-1B-30室,电话分机:3.9485或3.7453)。

礼宾联络处

联合国礼宾联络处隶属于秘书长办公厅,其职能包括以下方面:

(a) 制订方案并协调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内阁部长和其他高级官员在整个年度期间对总部的访问,并为其配偶制订方案;

(b) 向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内阁部长和其他高级人员及配偶发放贵宾通行证,授权向贵宾随行人员和会员国/观察员国、国际组织、专门机构及区域委员会联系成员的全体代表发放通行证,但医护和保安人员除外;

(c) 确认出席大会常会、特别和紧急特别会议以及在总部举行的联合国所有其他排定会议和特别会议的代表团成员;还应预先提出的书面请求,向代表团团长的配偶和客人发放听取其发言的特许券;

(d) 办理并协调秘书长在联合国的礼宾活动,包括递交全权证书,双边和多边会议;陪伴秘书长进行某些正式外交旅行,并对秘书长参加重大国际活动的活动提供礼宾服务;

(e) 对常务副秘书长的活动和高级别会议提供礼宾服务;

(f) 安排由秘书长举行的以及由秘书长配偶为配偶们举行的正式午宴、晚宴、招待会和其他社交活动;

(g) 筹备和协调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特别活动和官方仪式,例如接纳新会员、升旗仪式、签约和会员国赠送联合国的官方礼品揭幕等;

(h) 编制和印发出席大会会议的代表团全体成员名单;

(i) 处理外交人员特权和豁免申请,协助他们办理转换签证;

(j) 核可签发外交人员车辆的泊车标记,以及个别情况下外交人员租用车辆的泊车标记;

(k) 应请求,向与联合国高级官员进行双边会晤的代表以及常驻代表团和观察员代表团外交人员的客人和来总部访问的官员发放短期礼宾通行证;

(l) 就联合国礼宾做法和惯例、外交礼节、位次以及联合国旗帜的使用提供指导和建议。

 

电话分机

办公室

礼宾处处长

   

阿米娜塔·吉马科耶女士

3.7170

S-0201A

一. 礼宾处助理处长

   

保罗斯·彼得先生

3.7179

S-0201B

阿富汗 亚美尼亚 奥地利
巴哈马 不丹 斐济
格鲁吉亚 德国 希腊
冰岛 印度 意大利
牙买加 日本 科威特
莱索托 立陶宛 马绍尔群岛
毛里求斯 密克罗尼西亚 缅甸
尼泊尔 新西兰 阿曼
卡塔尔 圣马力诺 塞拉利昂
苏里南 斯威士兰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泰国 东帝汶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
尔兰联合王国
津巴布韦  

观察员:

罗马教廷

亚洲开发银行

海关合作理事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

国际海洋法法庭

阿拉伯国家联盟

太平洋岛屿论坛

 

电话分机

办公室

二. 礼宾联络员

A. 米谢勒·法蒂玛·阿尔索玛女士

3.7180

S-0201N

阿尔及利亚 巴林 比利时
伯利兹 贝宁 博茨瓦纳
布基纳法索 布隆迪 柬埔寨
佛得角 中非共和国 乍得
科摩罗 刚果 科特迪瓦
克罗地亚 刚果民主共和国 吉布提
埃及 法国 加蓬
几内亚 约旦 黎巴嫩
列支敦士登 卢森堡 马达加斯加
马尔代夫 毛里塔尼亚 摩纳哥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尼日尔
大韩民国 卢旺达 塞内加尔
塞舌尔 索马里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观察员:

非洲开发银行

非洲联盟

萨赫勒-撒哈拉国家共同体

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

东非共同体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

法语国家国际组织

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

伊斯兰会议组织

人口与发展伙伴

 

电话分机

办公室

B. 阿尔穆德纳·德阿梅莱夫人

3.7178

S-0201C

阿尔巴尼亚 安道尔 阿根廷
玻利维亚 智利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古巴 塞浦路斯
多米尼加 多米尼加共和国 厄瓜多尔
萨尔瓦多 赤道几内亚 危地马拉
海地 洪都拉斯 以色列
基里巴斯 墨西哥 瑙鲁
尼加拉瓜 巴基斯坦 帕劳
巴拿马 巴拉圭 秘鲁
菲律宾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萨摩亚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多哥 汤加 图瓦卢
乌拉圭 委内瑞拉  

观察员: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组织

安第斯共同体

加勒比国家联盟

加勒比共同体(加共体)

中美洲一体化体系

欧洲委员会

欧洲共同体

美洲开发银行

拉丁美洲经济体系(拉美经济体系)

拉丁美洲议会

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

美洲国家组织


 

电话分机

办公室

C. 李小易女士

3.5941

S-0201O

安哥拉 安提瓜和巴布达 澳大利亚
孟加拉国 巴巴多斯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巴西 文莱达鲁萨兰国 喀麦隆
加拿大 中国 丹麦
爱沙尼亚 芬兰 冈比亚
格林纳达 几内亚比绍 圭亚那
印度尼西亚 爱尔兰 肯尼亚
拉脱维亚 利比里亚 马拉维
马来西亚 马耳他 荷兰
尼日利亚 挪威 巴布亚新几内亚
葡萄牙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卢西亚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沙特阿拉伯 新加坡
所罗门群岛 斯里兰卡 苏丹
瓦努阿图    

观察员:

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集团

亚非法律协商组织

英联邦秘书处

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

国际移徙政策发展中心

国际移徙组织

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

常设仲裁法院

 

电话分机

办公室

D. 法里兹·米尔沙拉耶夫先生

3.7177

S-0201M

阿塞拜疆 白俄罗斯 保加利亚
捷克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厄立特里亚
埃塞俄比亚 加纳 匈牙利
伊朗伊斯兰 共和国 伊拉克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马里 蒙古
摩洛哥 波兰 摩尔多瓦共和国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塞尔维亚和黑山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南非
塔吉克斯坦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突尼斯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乌干达 乌克兰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也门 赞比亚

观察员:

巴勒斯坦

黑海经济合作组织

独立国家联合体

经济合作组织

格乌乌阿摩集团

各国议会联盟

国际发展法学会

国际民主和选举援助学会

国际海底管理局

马耳他主权军事教团

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名册

礼宾联络处每年出版两次《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手册(蓝皮书)。该出版物列有各会员国和非会员国外交人员、派驻联合国担任观察员的政府间组织人员、联合国各专门机构联络处工作人员和联合国各主要机关成员的名单。

“蓝皮书”每周出版增编,公布人员的往来以及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国家假日等的变动。

全权证书

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成员国代表应提出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签发的出席大会届会代表的全权证书,应在届会开幕一个星期之前,通过法律事务厅全权证书委员会秘书(S-3420A室)或礼宾联络处(S-0201室)提交给秘书长。可向礼宾联络处提供全权证书副本,以便核证。


手册首页
本页顶